一、法定依据: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建市[2009]105号)
3、《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建设类个人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16〕29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
二、申报条件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三、申报材料
四、受理时限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住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