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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总则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荏质量安全,促进建 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资质标准。

    一、资质分类

    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四 个序列。其中综合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3个类别,分为 2个等级(甲级、乙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18个类别,一般分为2个等级(甲 级、乙级,部分专业不分等级);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本标准包括施 工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准。

    二、 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 业务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 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 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专业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 有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 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 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 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专业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专 业作业资质的企业。

     

    (三)取得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 质的企业分包的专业作业。

     

    (四)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 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标准

    (一)施工综合资质标准

    综合资质不分等级

    1.1综合资质标准

    1.1综合资质标准

    1.1. 1企业资信能力

    (1)   企业净资产7.2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亿元以上。

    (3)   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10亿元以上。

    (4) 企业具有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 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通信 工程、机电工程、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中的两项及以上。

    1.1.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  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 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 工总承包甲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 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2)   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3)   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40人以上。

    1.  1. 3科技进步水平

    (1)   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   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收入的0.8%以上。

    1.  1.4代表工程业绩

    具有以下13类代表工程业绩中的2:

    (5年承担过下列3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2项,工程 质量合格。

    1.  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

    2. 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 上的装配式建筑(仅限民用建筑工程)1项;

    3.  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 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2.  累计修建高级路面400万平方米以上;

    3.  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特大桥6座以上;

    4.  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3个以上.

    ()   10年承担一级铁路干线综合工程300公里以上或铁路客运专线综 合工程100公里以上,并承担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 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长度3000米以上隧道2座;

    2.  长度500米以上特大桥3座,或长度1000米以上特大桥1座;

    3.  编组站1个;

    4.  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铁路工程2个。

    (四) 5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6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 包,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3万吨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

    2.  5万吨级以上船坞;

    3.  水深〉5米的防波堤600米以上;

    4.  沿海5万吨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  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

    6.  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  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  1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  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  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1.  单项合同额沿海2亿元以上或内河80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

    (五)  10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 包,其中至少有1项是12中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  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80米以上大坝1座,或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 或坝高60米以上大坝2座;

    2.  过闸流量〉3000立方米/秒的拦河闸1座,或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米 的拦河闸2座;

    3.  总装机容量300MW以上水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100MW以上水电站2座;

    4.  总装机容量10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5MW瓦以上灌 溉、排水泵站2座;

    5.  洞径〉8米、长度〉3000米的水工隧洞1个,或洞径〉6米、长度〉2000 米的水工隧洞2个:

    6.  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5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120万立方米 以上或岩基灌浆1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成墙8万平方米以上,

    (六)  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电站装机容量500万千瓦以上;

    2.  単机容量60万千瓦机组,或2台单机容量30万千瓦机组,或4台单机容 量20万千瓦机组整体工程;

    3.  单机容量90万千瓦以上核电站核岛或常规岛整体工程;

    4.  33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500公里;

    5.  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

    (七) 10年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3项以上或1-5项中某一项的3倍以上 规模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00万吨/年以上铁矿釆、选工程;

    2.10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釆、选工程;

    3.120万吨/年以上煤矿或30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6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2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 程;

    6.10000米以上巷道工程及100万吨以上尾矿库工程;

    7.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矿山主体工程。

    (八)近10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 包,工程质量合格。

    1.  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120吨以上转炉,90吨 以上电炉);

    2.  年产80万吨以上轧钢工程;

    3.  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高炉)或烧结 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4.  年产90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焦炉);

    5.  小时制氧10000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6.  年产30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7.  年产20万吨以上铜、铝或10万吨以上铅、锌、線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 工程;

    8.  年产5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50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9.  日产2000吨以上窑外分解水泥工程;

    10.  日产2000吨以上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  日熔量400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

    (九)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大型石油化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大型项目划分标准见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9. 3承 包工程范围注2

    (十)近十年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4项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 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环路,不含城际间 公路)长度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

    2.  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 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高压燃气管道30公里以上,或 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30公里以上;

    3.  累计修建内径5米以上地铁隧道工程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地下交通工 程3万平米以上,或修建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地铁车站工程3项以上;

    4.  累计修建城市桥梁工程的桥梁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 米以上的城市桥梁5座以上;

    5.  修建日处理3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3座以上,或日供水50万吨以 上的供水厂工程2座以上;

    6.  修建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3项以上;

    7.  合同额8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梁、及供水、排 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总承包项目5项以上,或合同额为 2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境)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1项以上。

    (十一)近5年承担过下列7类通信工程中的5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 合格。

    1) 年完成1500公里以上的长途光缆线路或4000条公里以上的本地网光 缆线路或2000孔公里以上通信管道工程或完成单个项目600公里以上的长途 光缆线路工程;

    2) 年完成网管、时钟、软交换、公务计费等业务层与控制层网元60

    以上;

    3 年完成2000个以上基站的移动通信工程;

    4 年完成2000个基站或5000载频以上的移动通信网络优化工程;

    5 年完成1000155Mb/s以上或1002. 5Gb/s以上或4010Gb/s 以上传输设备的安装、调测工程;

    6 年完成2个以上省际数据通信或业务与支撑系统,或20个以上城域 数据通信或业务与支撑系统工程;

    7 年完成10个以上地市级以上机房(含中心机房、枢纽楼、核心机房、 IDC机房)电源工程或1500个以上基站、传输等配套电源工程。

    (十二)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不含设备釆购价格)以上 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

    (十三)近10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民航工程2项或单项 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民航工程3项的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2承包工程范围

    取得施工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业务。

     

     

    (二)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3个类别,分别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 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 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1甲级资质标准

    1.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1.  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1.1.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3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 程2项;

    2) 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 物工程2项;

    3) 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 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仅限民

    用建筑工程)1项;

    1.2乙级资质标准

    1.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 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 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1.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顼,工程质量合格。

    (1)   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2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 高度5 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不含)的构筑物 工程2项;

    (3)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1 万平方米(不含)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1.  3承包工程范围

    1.3.1甲级资质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

    1.3.2乙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   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   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 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 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  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2.1甲级资质标准

    2.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2.  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 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  1. 3企业工程业绩

    10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修建甲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2)  累计修建二级以上等级公路路面(不少于2层且厚度10厘米以上沥 青混凝土路面,或22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300万平方米以上;

    (3)   累计修建单座桥长大于等于5 00米或单跨跨度大于等于100米的桥梁6座以上;

    (4)  累计修建単座隧道长大于等于1000米的公路隧道2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大于等于5 00米的公路隧道3座以上。

    2. 1.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60/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3台;

    (2)  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4台;

    (3)  300/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4台;

    (4)  摊铺宽度12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6台;

    (5)  各型压路机20(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10台,大型土方振动压 实设备10)

    (6)  扭矩200千牛米以上的钻机2台;

    (7)  80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2套;

    (8)  水泥混凝土泵车4台;

    (9)  隧道掘进设备2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4台,压浆设备2台。

    2.2乙级资质标准

    2.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 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2.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公里以上;

    (2)  修建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厚度5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0厘米 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20万平方米以上;

    (3)  修建单座桥长大于等于100米或单跨跨度大于等于 30米的桥梁1座。

    2. 2.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  100/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  5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3)  摊铺宽度4.5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4)  8吨以上压路机5台;

    (5)  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台;

    (6)  12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

    (7)  30吨以上吊车1台。

     

    2.3承包工程范围

    2.  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2.  3. 2乙级资质

    可承担甲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1000米以下、单跨跨度150米以下的桥梁, 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注: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 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3.1甲级资质标准

    3.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3.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铁路王 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或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专业高级 职称。

    3.  L 3企业工程业绩

    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 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150公里以上I级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

    (2)  2座全长1000米以上铁路隧道;

    (3)  3座单跨32米且桥长1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

    (4)  2个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新建或改建站场;

    (5)  2个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总承包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 电气化工程)

    3.2乙级资质标准

    3.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3.2.2企业主要人员

    (1)  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 有铁道工程(或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铁道工程相关专业中 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

    3.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20公里以上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

    (2)  3座全长100米以上铁路隧道;

    (3)  8座单跨24米的铁路桥梁;

    (4)  3座中间站;

    (5) 2个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总承包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 务电气化工程)

    3.3承包工程范围

    3.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铁路工程的施工。

    3 3 2乙级资质

    可承担新建了激建15公里以下I级铁路工程、30公里以下IIIIL W级铁 路工程施工(不包括钢桁梁、钢板梁桥及单跨大于32米的桥梁、全长1200米以 上的隧道,以及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注:铁道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铁道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铁路线 路、站场、路基、轨道等专业职称。

     

     

    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4.1甲级资质标准

    4.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4.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4.  L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10类中的5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2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   5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   水深大于5米的防波堤工程600米以上;

    (4)   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   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   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   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   沿海20万平方米或内河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 工程;

    (9)   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   5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  1.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7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   架高60米以上打桩船;

    (2)   200吨以上起重船;

    (3)   3000吨级以上半潜驳或100立方米/小时以上玲搅拌船;

    (4)   排宽40米以上铺排船;

    (5)   2000立方米以上舱容耙吸式挖泥船;

    (6)   总装机功率5 000千瓦以上絞吸式挖泥船;

    (7)   8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2乙级资质标准

    4.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4.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 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 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 业齐全。

    4.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沿海1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   1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   水深大于3米的防波堤工程300米以上;

    (4)   沿海2万吨级或内河3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   300吨级以上船闸或5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   2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   15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   沿海10万平方米或内河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   5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   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 2.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4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   打桩船;

    (2)   起重船;

    (3)   总装机功率1200千瓦以上挖泥船;

    (4)   2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 3承包工程范围

    4. 2.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 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 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工程、 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 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

    4.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以 下码头、水深小于7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级 以下船闸和300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1000吨级以下航道 工程、6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28万平方米或内河12

    万平方米以下堆场工程、12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6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 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 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 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5.1甲级资质标准

    5.  1.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5.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5.  1. 3企业工程业绩

    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其中1〜;;2类至少1 类,3〜;;5类至少1类,工程质量合格。

    (1)  库容50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 且坝髙50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大坝2座;

    (2)   过闸流量≥500立方米/秒的水闸4(不包括橡胶坝等)

    (3)   总装机容量100 MW以上水电站2座;

    (4)   总装机容量5MW (或流量≥25立方米/)以上泵站2座;

    (5)  洞径≥6(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5 00米的水工隧洞 4个;

    (6)  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5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120万立 方米以上或灌浆1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8万平方米以上;

    (7)   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5.2乙级资质标准

    5.2.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5.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 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 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5.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库容5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且 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大坝2座;

    (2)   过闸流量60立方米/秒的水闸4(不包括橡胶坝等)

    (3)   总装机容量10洲以上水电站2座;

    (4)   总装机容量500KW (或流量≥8立方米/)以上泵站2座;

    (5)    洞径≥4(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200米的水工隧洞 3个;325在南京举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标准修订内容介绍及资质升级、企业重组、资质分立平移操作实务研讨班通知!索取文件971792419微信号

    (6)    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2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60万立方 米以上或灌浆6万米以上或防渗墙4万平方米以上;

    (7)   单顼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5. 3承包工程范围

    5.  3. 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

    5.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工程规模中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3级以下水工建筑物 的施工,但下列工程规模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70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 量150MW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8(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 1000米、堤防级别2级以下。

    注:L水利水电工程是指以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 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水工建筑物 (坝、堤、水闸、溢洪道、水工隧洞、涵洞与涵管、取水建筑物、河道整治建筑 物、渠系建筑物、通航、过木、过鱼建筑物、地基处理)建设、水电站建设、水 泵站建设、水力机械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及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自动化信 息系统、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以及与防 汛抗旱有关的道路、桥梁、通讯、水文、凿井等工程建设,与上述工程相关的管 理用房附属工程建设等,详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26-2012)

    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确定。

    3. 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 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 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职称。

     

     

    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6.1甲级资质标准

    6.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6.  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6.  L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电站装机容量180万千瓦以上;

    (2)   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累计6台;

    (3)   220千伏送电线路累计600公里;

    (4)   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8座;

    (5)   220千伏电缆工程累计100公里。

    6. 2乙级资质标准

    6.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6.2.2企业主要人员

    (1)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 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6.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上机组安装工程;

    (2)   110千伏30公里以上送电线路工程:

    (3)   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

    (4)   110千伏20公里以上电缆工程。

    6. 3承包工程范围

    6.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发电工程、各种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6.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22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 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注:

    1. 电力工程是指与电能的生产、输送及分配有关的工程。包括火力发电、水 力发电、核能发电、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发电、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2. 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 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等专 业职称。

     

     

    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7.1甲级资质标准

    7.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7.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7.  1. 3企业工程业绩

    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或某1类的3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 质量合格。

    (1)   10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   10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   120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30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   6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 2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 山工程。

    7. 2乙级资质标准

    7.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7.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 于1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 建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矿山工程相关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7.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60万吨/年以上铁矿釆、选工程;

    (2)   6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3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   45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1 5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   3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2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 1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4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 山工程°

    7. 3承包工程范围

    7.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O

    7.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

    (1)   120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

    (2)   120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70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   1 50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岩与瓦斯(二 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的工程 项目)360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

    (4)   70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36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

    (5)   24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80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 山工程。

    注:

    1.  矿山工程包括矿井王程(井工开采)、露天矿工程、洗()矿工程、尾 矿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地面生产系统和矿区配套工程。

    其他地面生产系统是指转载点、原料仓(产品仓)、装车仓()以及相互 连接的皮带输送机栈桥的土建及相对应的设备安装工程。

    矿区配套工程是指矿区内专用铁路工程、公路工程、送变电工程、通讯工程、 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

    2.      矿山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矿建、结构、机电、地质、测量、通风安全 等专业职称。

     

     

    8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8.1甲级资质标准

    8.  L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8.  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 5年以上从事工程 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冶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8.  1. 3企业工程业绩

    10年承担过下列11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120吨以上转炉或90 吨以上电炉)

    (2)   年产80万吨以上的轧钢工程;

    (3)  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高炉)或 烧结机使用面积18。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4)   年产90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

    (5)   小时制氧10000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6)   年产30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7)   年产15万吨以上铝或10万吨以上铜、铅、锌或2万吨以上镣等有色 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   年产5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50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9)   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10)   日产25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   日熔量400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75万吨以上水泥粉磨工程。

    8.2乙级资质标准

    8.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8. 2. 2企业王要人员

    (1)   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2人,其中机电工程 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冶 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冶金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冶金工程(或金属冶炼或金属材料或 焦化或耐火材料或建筑材料)、结构、电气、给排水、动力、暖通、测量等专业 齐全。

     

    8.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年产80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

    (2)   年产60万吨以上的轧钢工程;

    (3)   年产70万吨以上(或单座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高炉)炼铁工程;

    (4)   年产60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

    (5)   年产15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6)  年产10万吨以上铝或5万吨以上铜、铅、锌或1万吨以上镣等有色金 属冶炼、电解工程;

    (7)   年产3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2 5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8)   日产15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9)   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0)   日堵量300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60万吨以上水泥粉磨工程。

    8. 3承包工程范围

    8.  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冶金工程的施工。

    8.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

    (1)   年产120万吨以下炼钢或连铸工程;

    (2)   年产100万吨以下的轧钢工程;

    (3)  年产120万吨以下炼铁工程或烧结机使用面积240平方米以下烧结 工程;

    (4)   年产120万吨以下炼焦工程;

    (5)   小时制氧12000立方米以下制氧工程;

    (6)   年产35万吨以下氧化铝加工工程;

    (7)  年产20万吨以下铝或12万吨以下铜、铅、锌或2. 2万吨以下镣等有 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   年产6万吨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6000吨以下金属箔材工程;

    (9)   日产4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10)  日产6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 工程;

    (11)  日熔量550吨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1 50万吨以下水泥粉磨工程。注:

    1.  冶金工程包括冶金、有色、建材工业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 附属工程。

    2•;;冶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冶金工程、金属冶炼、金属材料、焦化、耐 火材料、釆矿、选矿、机械、建筑材料、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动力、测 量等专业职称。

     

     

    9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9.1甲级资质标准

    9.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9.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祢。

    9.  1.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3项;

    (2) 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 修工程3项。

    9.2乙级资质标准

    9.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9.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 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石油化工((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 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 等专业齐全。

    9.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

    (2)   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 修工程0

    9.3承包工程范围

    9.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

    9.  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注:

    1.  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 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  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   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   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   3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 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   单罐10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2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8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 库容L 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4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2000立方 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燃储库,单罐3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2万立方米以上的 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5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 设工程;

    (5)  8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 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  6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 精对苯二甲酸(PTA). 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 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   30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   24万吨/年以上磷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   32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  5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

    (11)  4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

    (12)  项目投资额6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   3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  10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炷等煤 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   1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   20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  1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亿立方米/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 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  单罐5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5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2000立方米以上、总库 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2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00立方米以 上的液化气及轻燃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6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 天然气储库,单罐1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  5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 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  3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 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 环氧乙烷/乙二醇(E0/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    15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    12万吨/年以上磷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    16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   3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

    (ID 2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

    (12) 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   2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 4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万 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焼等煤化工 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0.1甲级资质标准

    10.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10.  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10.  1. 3企业工程业绩

    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4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

    (1)   累计修建城市主干道2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 积15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广场硬质铺装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2)  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 的城市桥梁3座;

    (3)   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2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6米以上供水、中水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 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压燃气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 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

    (4)   修建8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10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 项;或修建20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上的排水泵站4座;

    (5)   修建500/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项;

    (6)    累计修建断面2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3公里以上;

    (7)    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2項。

    10.  1. 4技术装备具有下列3项中的2项机械设备:

    (1)    摊铺宽度8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2)    10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

    (3)    直径1. 2米以上顶管设备2台。

    10. 2乙级资质标准

    10.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10.2.2企业主要人员

    (1)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 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10.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城市道路2公里以上或城市道路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工程;

    (2)   单跨2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2座;

    (3)  4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5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或5万 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排水泵站;

    (4)   200/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   1.5公里以上城市隧道工程;

    (6)   单顼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

    10. 3承包工程范围

    10.  3. 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0.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   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  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万 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 中水管道工程;

    (3)  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 各类热力管道工程;

    (4)   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   断面25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   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   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注:

    1.  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 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 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 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2.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 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

    3.  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 专业职称。

     

     

    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1.1甲级资质标准

    11.  L 1企业资产

    (D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

    (2)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800万元以上。

    11.  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通信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11.  1.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5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年完成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光缆线路或2000条公里以上的本地网光 缆线路或1000孔公里以上通信管道工程或完成单个项目300公里以上的长途 光缆线路工程;

    (2) 年完成网管、时钟、软交换、公务计费等业务层与控制层网元30个 以上;

    (3)   年完成1000个以上基站的移动通信工程;

    (4)   年完成1000个基站或5000载频以上的移动通信网络优化工程;

    (5)  年完成500155Mb/s以上或502. 5Gb/s以上或2010Gb/s 以上传输设备的安装、调测工程;

    (6)  年完成1个以上省际数据通信或业务与支撑系统,或10个以上城域 数据通信或业务与支撑系统工程;

    (7)  年完成5个以上地市级以上机房(含中心机房、枢纽楼、核心机房、 IDC机房)电源工程或800个以上基站、传输等配套电源工程。

    11.2乙级资质标准

    11.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11.2.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通信工 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冊建造师执业资格。通信 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11.  2. 3人员业绩

    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顼,工程质量合格。

    (1)年完成400公里以上长途线路,或1000条公里以上本地网光缆线路, 或500孔公里以上通信管道工程;

    (2)   年完成网管、时钟、软交换、公务计费等业务层与控制层网元15个以上;

    (3)   年完成宽带接入入户工程1万户;

    (4)   年完成500个以上基站的移动通信工程;

    (5)   年完成500个基站或2500载频以上的移动通信网络优化工程;

    (6)   年完成250155b/s以上系统传输设备的安装、调测工程;

    (7)   年完成5个以上城域数据通信或业务与支撑系统工程;

    (8)   年完成10000个信息点的综合布线(或计算机网络)工程;

    (9)   年完成2个以上地市级以上机房(含中心机房、枢纽楼、核心机房、 IDC机房)电源工程或400个以上基站、传输等配套电源工程。

    11.3承包工程范围

    1L3. 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11.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工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注:

    通信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通信工程、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电话交换、移 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光纤通信、计算机通信、计算机、电子信息、软 件、电子工程、信息工程、网络工程、自动化、信号、计算机应用、数据及多媒 体、电磁场与微波技术等专业。

     

     

    12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2.1甲级资质标准

    12.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12.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12.  1.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不含设备采购价格)的机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

    12. 2乙级资质标准

    12.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2.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机电工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 Ao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 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机电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12.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设备釆购价格)的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2. 3承包工程范围

    12.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机电工程的施工。

    12.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机电工程的施工°

    注:

    1.    机电工程是指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 化工、通信、民航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船舶、兵器等其他工业工程 的机电安装工程。

    2. 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 动化控制等专业职称。

     

    13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3.1甲级资质标准

    13.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800万元以上。

    13.  L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民航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13.  1.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民航工程2项或单项合同额 3000万元以上的民航工程3项的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3.2乙级资质标准

    13.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3.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民 航工程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 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场道(或道路)、桥隧、岩土, 、排水、 测量、检测等专业齐全或者电子、电力、电气、通信、计算机、自动控制等专业 齐全。

    13.  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民航工程不少于2项, 工程质量合格。

    13. 3承包工程范围

    13.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民航工程的施工。

    13.3.2二级资质

    可承担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单项合同额在2000万以下技术不复杂的飞行 区场道工程的施工;或飞行区指标为4D,单项合同额在4000万以下的飞行区场 道工程的施工;或飞行区指标为4C以下,单项合同额在6000万以下的飞行区场 道工程的施工;各类场道维修工程。可承担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单项合同额 500万元以下的目视助航工程;或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的目视助航工程的施工。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民航空管工程和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 机场弱电系统工程的施工。

    注:

    1.     民航工程包括:机场场道工程、民航空管工程、机场弱电系统、目视助 航工程。

    机场场道工程包括: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 涵隧、消防管网、管沟()、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场道维修等飞行区相 关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

    民航空管工程包括:区域、终端区(进近)、塔台等管制中心;空管自动化、 地空通信、自动转报、卫星地面站、机场有线通信、移动通信等通信系统;雷达、 自动相关监视、仪表着陆系统、航线导航台等导航系统;航行情报系统;常规气 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气象雷达、气象网络、卫星云图接收等航空气 象工程、空管设施防雷工程、供配电工程等。

    机场弱电系统工程包括:航站楼弱电系统和飞行区、货运区及生产办公区域 弱电系统。其中,航站楼弱电系统包括:

    (1)  信息集成系统:包括机场运营数据库,地面运行信息系统,资源管理 系统,运营监控管理系统(或生产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查询系统以及集成信息 转发系统(含信息集成平台,消息中间件,中央智能消息管理系统等)等;

    (2)   航班信息显示系统;

    (3)   离港控制系统;

    (4)   泊位引导系统;

    (5)   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6)   标识引导系统;

    (7)   行李处理系统;

    (8)   安全检查系统;

    (9)   值机引导系统;

    (10)   登机门显示系统;

    (11)   旅客问讯系统;

    (12)   网络交换系统;

    (13)   公共广播系统;

    (14)  安全防范系统(含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门禁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系统 和报警系统)

    (15)   主时钟系统;

    (16)   内部通讯系统;

    (17)   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

    (18)   综合布线系统;

    C19)楼宇自控系统;

    (20)   消防监控系统;

    (21)   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

    (22)   机房及功能中心;

    (23)   无线通讯室内覆盖系统;

    (24)   视频监控系统。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包括:进近灯光系统,目视坡度指示系统,跑道、滑行道、 站坪灯光系统,机场灯标等助航灯光系统,标记牌、道面标志、标志物、泊位引

    导系统等,助航灯光监控系统,助航灯光变电站、飞行区供电工程以及目视助航 辅助设施等。

    2      民航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机场工程、场道(或道路)、桥隧、岩土、电 力、电子、电气、通信、自动控制、计算机、排水、测量、检测等专业职称。

    (三)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专业承包序列设有18个类别,分别是: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 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 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 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 包、公路工程类专业承包、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类专 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核工程专业承包、通 用专业承包。

     

    1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1甲级资质标准

    1.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200万元以上。

    1.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岩土工 程师执业资格。

    1.  1.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高度100米以上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

    2) 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深度超过18米或深度超过8米的其它地基处理 工程;

    3) 单桩承受设计荷载3000千牛以上的桩基础工程;

    4) 开挖深度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

    1.2乙级资质标准

    1.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1.2.2企业主要人员

    1) 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 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结构、岩土、机 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1.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12层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高度5 0米以上的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

    (2)  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深度超过12米或深度超过6米的其它地基处理 工程;

    (3)   单桩承受设计荷载2000千牛以上的桩基础工程;

    (4)   开挖深度超过9米的基坑围护工程。

    1. 3承包工程范围

    1.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

    L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

    (1)  高度100米以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和髙度120米以下构筑物的地基 基础工程;

    (2)  深度不超过24米的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和深度不超过10米的其它地 基处理工程;

    (3)   单桩承受设计荷载5000千牛以下的桩基础工程;

    (4)   开挖深度不超过15米的基坑围护工程。

     

     

     

    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2.1甲级资质标准

    2.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万元以上。

    2.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2.1.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安装拆卸1600千牛。米以上塔式起重机8台次;

    (2)   累计安装拆卸100吨以上门式起重机8台次。

    2.2乙级资质标准

    2.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2.2.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 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且专业 齐全。

    2.  2. 3人员业绩

    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安装拆卸600千牛。米以上塔式起重机工程;

    (2)   安装拆卸50吨以上门式起重机工程。

    2. 3承包工程范围

    2.  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

    2. 3.2乙级资质

    可承担3150千牛。米以下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 装与拆卸。

     

    3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16.1资质标准

    3.  L 1企业资产

    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3.1.2企业主要人员

    (1)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 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实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混凝 土实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混凝土试验员不少于4人。

    3.  1.3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   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混凝土搅拌设备1台,并具有混凝土试验室;

    (2)   混凝土运输车10辆;

    (3)   混凝土输送泵2台。

    3.2承包工程范围

    可生产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和特种混凝土。

     

    4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7.1甲级资质标准

    4.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200万元以上。

    4.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4.  1.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2.

    (2) 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或电子工业环 境工程2项;

    (3)   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系统工程3项;

    (4)   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3

    (5) 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带250KVA以上的箱式变配电或带有远程 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的道路照明工程3项;

    (6) 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室外公共空间(广场、公园、绿地、机场、 体育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功能照明工程或景观照明工程3项;

    (7) 年养护的功能照明设施不少于5万盏或景观照明设施总功率不少于1 KW

    4.2乙级资质标准

    4.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4.2.2企业主要人员

    (1) 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 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机电工程 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子与智能化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 人。

    4.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甲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工程质量合格。

    4.3承包工程范围

    4.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35千伏以下变配电 站工程,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可承担各类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4.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 的安装,10千伏以下变配电站工程,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可承担单 项合同额不超过1200万元的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 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注:

    1.      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指: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 料及其他电子产品制造设备的安装工程。

    2.      电子工业环境工程指: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料及其他 电子产品制造所需配备的洁净、防微振、微波暗室、电磁兼容、防静电、纯水系 统、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大宗气体纯化系统、特种气体系统、化学品配送系统等 工程。

    3.      电子系统工程指:雷达、导航及天线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信息 综合业务网络工程;监控系统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 化系统工程;应急指挥系统;射频识别应用系统;智能卡系统;收:费系统;电子 声像工程;数据中心、电子机房工程;其他电子系统工程.

    4.      建筑智能化工程指:智能化集成系统及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 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通讯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 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智能小区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智 能灯光、音响控制及舞台设施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机房工程等相关系统。

     

    5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5.1甲级资质标准

    5.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万元以上。

    5.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消防设 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5.  1.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2项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消防设施工程(每项工程均包含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5.2乙级资质标准

    5.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5.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暖通、给排 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

    5.  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5. 3承包工程范围

    5.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5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2)   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注:民用建筑的分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火灾危险性的划分,依据《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确定。

     

    6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二级。

    6.1甲级资质标准

    6.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万元以上。

    6.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6.1.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単项合同额200万元以上的建筑防水工程1项或单项合同额150万元 以上的建筑防水工程3项;

    (2)   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防腐保温工程2项。

    6.2乙级资质标准

    6.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6.2.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 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 师合计不少于3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

    6.2.3人员业绩

    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甲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6.3承包工程范围

    6.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

    6.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下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额600万 元以下的各类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

     

    7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7.1甲级资质标准

    7.1.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500万元以上。

    7.  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桥梁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7.  1.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 00米或单跨,100米或桥墩高,60米的桥梁4座;

    (2)   累计完成桥梁工程合同额3亿元以上。

    7.1.4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   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   200吨以上架桥机1台。

    7.2乙级资质标准

    7.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7.2.2企业主要人员

    (1)   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桥 梁工程或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专业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桥梁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 专业齐全。

    7.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单座桥长≥5 00米或单跨≥100米或桥墩高N60米的桥梁工程;

    (2)   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桥梁工程。

    7.2.4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    4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   50吨以上架桥机1台。

    7. 3承包工程范围

    7. 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

    7.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单跨150米以下、单座桥梁总长1000米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8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8.1甲级资质标准

    8.  L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500万元以上。

    8.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隧道(或地下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8.  1.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单洞长2500米的隧道4座;

    (2)   累计完成隧道长度10公里以上。

    8. 1. 4技术装备

    具有隧道掘进设备2台。

    8.2乙级资质标准

    8.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8.2.2企业主要人员

    (1)   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 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隧 道(或地下工程或结构)专业中级职称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 或水利水电工程或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隧道(或地下工程)、 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8. 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单洞长≥200米的隧道工程。

    (2)    长度1000米以上隧道工程。

    8. 2. 4技术装备

    具有隧道掘进设备1台。

    8. 3承包工程范围

    8.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的施工。

    8.3.2乙级资质

    可承担断面60平方米以下且单洞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9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9.1资质标准

    9.  L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9.   L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 列中级职称;结构、机械、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9.   1. 3人员业绩

    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9. 2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各类模板、脚手架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

     

    10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0.1甲级资质标准

    10.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万元以上。

    10.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10.  1.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独立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项。

    (2)   建筑工程幕墙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6项。

    10.2乙级资质标准

    10.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10.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 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 师)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机械、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 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10. 3. 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 他工程的施工。

    10. 3. 2乙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 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建筑工程幕墙面积8 000平方米以下建筑幕 墙工程的施工。

    注:

    1.  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是指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的水、 暖、电及非承重墙的改造。

    2.  建筑美术设计职称包括建筑学、环境艺术、室内设计、装璜设计、舞美 设计、工业设计、雕塑等专业职称。

     

    11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1.1甲级资质标准

    11.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200万元以上。

    11.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11.  1.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2类或某1类的2项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工程;

    (2)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修缮工程,

    11.2乙级资质标准

    11.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11.2.2企业主要人员

    (1)   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 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结构、风景园林等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且专业齐全。

    11.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工程;

    (2)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修缮工程。

    11.3承包工程范围

    11.  3. 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仿古建筑、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

    11.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下的仿古建筑工程,国家级200平方米以下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

    注:

    1.  仿古建筑工程是指以传统结构为主(木结构、砖石结构)利用传统建筑 材料(砖、木、石、土、瓦等)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含亭、台、塔等) 工程,以及部分利用传统建筑材料建造的建筑工程。

    2.  古建筑修缮工程是指利用传统建筑材料和现代建筑材料,在特定范围内 对古建筑的复原、加固及修补工程。

     

    12公路工程类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公路工程类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2.1甲级资质标准

    12.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200万元以上。

    12.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 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12.  1. 3企业工程业绩

    10年承担过下列9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修建二级以上公路路面(不少于2层且厚度10厘米以上沥青混凝 土路面,或22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300万平方米以上;

    (2)   累计完成二级以上公路路面工程合同额3亿元以上。

    (3)   累计修建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厚度5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0 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300万平方米以上。

    (4)   累计完成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工程合同额1亿元以上。

    (5)   完成3条以上一級公路安全设施(含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 眩板等3项以上)的施工,累计施工里程300km (其中标线、护栏、隔离栅 施工里程均不少于60公里)

    (6)   累计完成公路安全设施工程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

    (7)   完成3条以上一级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的施工,累计 施工里程300公里以上。

    (8)   完成3条以上一级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的施工,累计 合同额2亿元以上。

    (9)  完成一级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单个项目里程100公里 以上的施工和2座以上大于1000米的独立公路隧道机电工程的施工。

    12.   1.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    160/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2台,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 混凝土拌和设备2台,300/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2台;

    (2)   摊铺宽度12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5台;

    (3)   120千瓦以上平地机5台;

    (4)   各型压路机15台,其中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5台;

    (5)   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5台;

    (6)   升降机或吊车2台;

    (7)   打桩机10台;

    (8)   交通标志逆反射系数测量仪2台;

    (9)   逆反射标线测量仪2台;

    (10)   串行数据分析仪4套;

    (11)   通信测试分析系统4套;

    (12)   混合信号示波器2台;

    (13)   CATV测试验收仪2套;

    12.2乙级资质标准

    12.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2.2.2企业主要人员

    (1)   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 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 关专业和机械、工业自动化、电子、通信、计算机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 于10人。

    12.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厚度5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0厘米以上 水泥混凝土路面)20万平方米以上工程;

    (2)   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工程;

    (3)   10公里以上二级以上公路路基工程;

    (4)   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三级以上公路路基工程;

    (5)   一级公路安全设施(含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3项以 )工程;

    (7)   一级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

    (8)   大于1000米的独立公路隧道机电工程。

    12.  3.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   100/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5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 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   摊铺宽度4.5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1台;

    (3)    120千瓦以上平地机1台;

    (4)   各型压路机4台,其中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台;

    (5)    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台;

    (6)    升降机或吊车1台;

    (7)   打桩机5台;

    (8)   交通标志逆反射系数测量仪1台;

    (9)   逆反射标线测量仪1台;

    (10)   串行数据分析仪2套;

    (11)   通信测试分析系统2套;

    (12)   混合信号示波器1台;

    (13)   CATV测试验收仪1套;

    12. 3承包工程范围

    12.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级公路路面、路基、安全设施、机电工程的施工。

    12.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路面、路基、安全设施、机电工程的施工。

     

    13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3.1甲级资质标准

    13.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400万元以上。

    13.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铁路工 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路通信或铁路信号、铁路电气化(供电、变 配电、接触网)专业高级职称。

    13.  1. 3企业工程业绩

    10年独立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4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铁路通信光()1000条公里以上及设备安装;

    (2)   累计铁路电气集中道岔600组以上信号工程;

    (3)   累计铁路自动闭塞400公里以上信号工程;

    (4)   累计铁路电力线600公里以上及变电所()安装工程。

    (5)   累计1000条公里以上的III级铁路电气化工程。

    13.2乙级资质标准

    13.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500万元以上。

    13.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铁路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 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 有铁路通信或铁路信号、铁路电气化(供电、变配电、接触网)专业中级职称;铁路通信、信号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电力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 员不少于8人。或者铁路电气化专业(供电、变配电、接触网)中级以上职称人 员不少于15人。

    13.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10公里以上铁路通信光()缆及设备安装工程;

    (2)   10组以上铁路电气集中道岔信号工程;

    (3)   10公里以上铁路自动闭塞信号工程;

    (4)   10公里以上铁路电力线及变电所()安装工程;

    (5)   20条公里以上的铁路电气化工程。

    13.3承包工程范围

    13. 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铁路通信、信号、电气化及电力工程施工。

    13. 3. 2乙级资质 可承担100公里以下IIIIIIIV级铁路通信、信号、电气化及电力工 程施工。

     

    14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港口与航道工程类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4.1甲级资质标准

    14.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500万元以上。

    14.  L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机电工程(或通信工程)高 级职称。

    14.  1.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16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2000吨级以上散货、集装箱码头(或成套装卸设 备安装)工程;

    (2)   5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   水深大于5米防波堤工程600米以上;

    (4)   沿海20万平方米或内河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5)   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6)   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7)   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8)   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9)   5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0)   1000吨级以上船闸设备安装工程:

    (11)   300吨级以上升船机设备安装工程;

    (12)   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通航建筑物工程。

    (13)   油、气码头成套设备安装工程;

    (14)   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

    (15)   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海上通信导航工程;

    (16)   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内河通信导航工程。

    14.  1.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6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   架高60米以上打桩船;

    (2)   200吨以上起重船;

    (3)   排宽40米以上铺排船;

    (4)&nbsp  总装机功率2000千瓦以上挖泥船或100立方米/小时以上磴搅拌船。

    (5)   2000立方米以上自航耙吸式挖泥船:

    (6)   8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14.2乙级资质标准

    14.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4.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港口与航道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 航道工程、机电工程(或通信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机电 工程(或通信与光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 称人员不少于8人。

    14.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沿海1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码头;

    (2)   1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   水深大于3米防波堤工程300米以上;

    (4)   5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5)   沿海2万吨级或内河3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6)   2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   15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   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9)   300吨级以上船闸及设备安装工程;

    (10)   50吨级以上升船机及设备安装工程;

    (11)   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通航建筑物工程;

    (12)   油、气码头成套设备安装工程;

    (13)   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

    (14)   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海上通信导航工程;

    (15)   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内河通信导航工程。

    14.  2.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4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  打桩船;

    2  起重船;

    3  2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  100立方米/小时以上挖泥船;

    14.3承包工程范围

    14.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施工,各类港口 装卸设备安装及配套工程的施工,各类船闸、升船机、航电枢纽设备安装工程的 施工,各类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的施工。

    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 台、滑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 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河海湖航道整治(含堤、坝、护岸)、测量、 航标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含围堰),水下清障、开挖、清淤、炸礁清 礁等工程。

    14.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万吨级及内河5000吨级以 下码头及航道工程、水深小于7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 12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 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 近海等工程,6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6万立方米以下水下 炸礁清礁工程,以及相应的测量、航标与渠化工程、水下清障、开挖、清淤等工 程的施工。可承担1000吨级以下船闸或300吨级以下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工程的 施工。可承担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以下散货(含油、气)、杂货和集装 箱码头成套装卸设备安装工程,1000吨级以下船闸或300吨级以下升船机设备 安装工程施工,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的施工。

    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包括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VTS系统)、船舶 自动识别系统工程(AIS系统)、水上视频监控系统工程(CCTV系统)、海上通信 导航工程(海岸电台、甚高频电台、海事卫星通信、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等)、 内河通信导航工程(长途干线、江岸电台、甚高频电台等)等。

     

    15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

    15.1甲级资质标准

    15.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200万元以上。

    15.  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15.  1.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11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1类是123 类中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  单扇FH>;;3500的超大型或单扇100吨以上的闸门制作安装工程2项, 或承担过单扇50吨以上的闸门制作安装工程4项;

    (2)  单项3000吨以上的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1项,或DH>;;800的大型或 单项2000吨以上的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3项;

    (3)   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80冊以上4台;

    (4)   22X125吨以上或42X60吨以上启闭机安装工程;

    (5)   单扇FH>;;1000的超大型拦污栅制作安装工程2项;

    (6)   单位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7)   轴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50MW以上2台或25MW以上4台;

    (8)   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10MW以上2台或5MW以上4台;

    (9)   冲击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10MW以上2台或5MW以上4台;

    (10)   抽水蓄能机组:单机容量100MW以上1台;

    (11)   水泵机组:单机容量500KW以上4台。

    15.2乙级资质标准

    15.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15.2.2企业主要人员

    (1)  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2人,其中水利 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 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金 属结构、焊接、起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或者水 轮机、水轮发电机、电气、焊接、调试、起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 人,且专业齐全。

    15.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FH>;;200的中型或单扇25吨以上的闸门制作安装工程;

    (2)   单项1500吨以上的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或DH>;;200的中型或单项 700吨以上的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

    (3)   22X60吨以上或42X30吨以上启闭机安装工程;

    (4)   单扇中型拦污栅制作安装工程;

    (5)   单位工程合同额600万元以上的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6)    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25MW以上;

    (7)   轴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10MW以上;

    (8)    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5朔『以上;

    (9)   冲击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5MW以上;

    (10)   水泵机组:单机容量300KW以上。

    15. 3承包工程范围

    15.  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压力钢管、闸门、拦污栅等水工金属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及启

    闭机的安装。可承担各类水电站、泵站主机(各类水轮发电机组、水泵机组)及 其附属设备和水电()站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

    15.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下压力钢管、闸门、拦污栅等水工金属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 及启闭机的安装。可承担单机容量100MW以下的水电站、单机容量1000KW以下 的泵站主机及其附属设备和水电()站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

    注:

    1.闸门、拦污栅FH=叶面积X水头。

    2  压力钢管DH=钢管直径X水头。

     

    16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6.1甲级资质标准

    16.  1.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500万元以上。

    16.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 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16.  1.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3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220千伏送电线路累计600公里;

    (2)   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8座;

    (3)   20千伏电缆工程累计100公里。

    16.2乙级资质标准

    16.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6.  2.2企业主要人员

    (1)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 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

    16.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25公里以上110千伏送电线路工程;

    (2)   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

    (3)   110千伏电缆工程。

    16. 3承包工程范围

    16.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种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16.  3.2二级资质

    可承担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17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7.1甲级资质标准

    17.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500万元以上。

    17.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17.  1. 3企业工程业绩

    10年独立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1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核燃料元件工程或核同位素分离工程;

    (2)   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放射性化工工程或铀冶金等核工程;

    (3)   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核废料处理工程;

    (4)   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铀矿山工程;

    (5) 单项合同额2000万以上核电站核岛检修维修工程2项。

    17.2乙级资质标准

    17.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3200万元以上。

    17.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 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 称人员不少于30人。

    17.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

    17.3承包工程范围

    17. 3. 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核反应堆、放射性化工、核燃料元件、核同位素分离、铀冶金、 核废料处理、核电站检修和维修以及铀矿山工程的施工。

    17.3.2二级资质

    可承担合同额6000万以下的放射性化工、核燃料元件、核同位素分离、铀 冶金、核废料处理、核电站检修和维修以及铀矿山工程的施工。

     

    18通用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通用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18.1资质标准

    18. 1.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万元以上。

    18.  1. 2企业主要人员

    1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 程序列中级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2   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18.  2. 1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不少于2项工程。

    182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除上述17类专业承包工程外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的施工。

    (四)专业作业资质

    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实行备案制。具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且拟从事 专业作业的企业可在完成企业信息备案后,即可取得专业作业资质。

    专业作业资质分为11种作业类型: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 作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仮金 作业、架线作业。每个企业只能选择不多于2种作业类型进行备案

     

    附则

    (一) 企业资产

    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 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 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 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二)  企业主要人员

    L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

    2.   《标准》中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 申请资质企业注册的人员。

    3.   《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4.  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5.   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 效人员考核。

    6.   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 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7.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 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 业。

    8.  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均应满足《标 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 考核;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 人员考核。

    9.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等应分别满 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 承包乙级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乙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2名建筑工程专 业注册建造师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注册人员指标要求。

    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 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 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10.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 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

    (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 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 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 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 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11.  《标准》中要求XXX专业、XXX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XX人, 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12.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 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 程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6人应当由结构、给排 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 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13.    《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 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 程专业承包乙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 于3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 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不少于3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 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14.    《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 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乙级资质标准中要求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不少于20人。,指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20人即可,每个专业 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15.    《标准》中注册建造师(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 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三)  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 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 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  企业工程业绩和人员业绩

    1. 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 绩。

    2. 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 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 资质除外。

    3. 业绩中要求的“X类中的X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如: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标准中,要求企业完成“3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 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建筑面积等3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 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4.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5.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 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6. 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 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7.  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8. 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 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9. 《标准》中要求的510,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 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1年,5的业

    绩是指20161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 程业绩不予认可。

    10.   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 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L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 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 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2.  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3.  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4.  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5.   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 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6. 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 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 工程业绩申报。

    (五)  承揽工程范围

    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 管线和办公楼、宿舍楼、厂房等相应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六) 其他

    L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钢结构、铁路铺轨架梁、河湖 整治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4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 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2.本标准的以上气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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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条件进一步大幅精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取得新进展

     

      针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类别过细、等级过多、准入门槛高手续繁等问题,111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全国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并加强监管。会议明确,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由593项减至245项,除最高等级综合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其他等级资质一律下放至省级及以下部门审批。

    1124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实施后,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出台深化改革方案 大幅压减资质类别等级

      健全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放宽市场准入是工程建设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

    环境的重要内容。2019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提出大幅压减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力争2020年年底前将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1/3以上,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要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改革方案》,并于111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易军表示,《改革方案》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改革举措:

    一是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改革后,现有的593项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将压减245项,其中勘察资质由26项压减为7项、设计资质由395项压减为156项、施工资质由138项压减为61项、监理资质由34项压减为21项,压减幅度为59%

    二是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在压减资质数量的同时,进一步精简企业资质审批条件,精简资质标准,重点放宽资金、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要求,大幅放宽准入限制。

    三是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试点内容是:除最高等级综合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加强对试点地区的监督指导,对存在违规审批的,严肃处理并收回审批权。

    四是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行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大幅削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全面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大幅提升企业资质审批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大审批后动态监管力度,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六是完善招投标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继续完善招投标制度,优化调整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选择企业,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易军强调,相比以往,此次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有三大特点。

    一是改革力度更大。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数量由593项压减至245项,幅度达到59%,远远超过了最初确定的1/3的目标。同时,大幅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改革后,房建、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和市政10个类别施工特级资质整合为综合资质,可以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大大拓宽了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实现了横向全部打通。今后,只要企业有信誉、有能力,就可以跨行业承揽业务。

    二是改革的协同性更好。统筹考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4类资质具体情况制定改革措施,

    既兼顾了4类资质的各自特点,又统筹谋划,在资质名称、类别、等级等方面力求统一。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整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的管理规定,并在修订资质标准时做好相互衔接。

    三是企业的获得感更强。《改革方案》大幅精简审批条件,适当放宽有关指标要求,特别是对大家反映较多的注册人员、技术装备、工程业绩等指标的要求大幅放宽。同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更有利于企业便利化申报,为企业提供了方便。此外,将所有的资质等级原则上都压减为甲乙两级,有的资质只设置一个等级,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对中小企业是极大利好,有利于企业孵化和成长,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扩大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当前,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入进行,不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减少,放权于企业、还权给民众已成为政府改革的重点。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告知承诺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取得了较好效果。

      在吹风会上,易军介绍说,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始在北京、上海、浙江部分施工企业开展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2018年,试点地区扩大到江西、河南、四川、山西等省;20194月,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在10个省市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201912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的自由贸易试验区。

      通过实施告知承诺制,企业根据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所有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需要报送,同时实行全过程无纸化网上申报和审批,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同时,实行告知承诺制,将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业绩实地核查,对以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并撤消其资质、资格许可,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资质、资格许可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营造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关键举措。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如何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同时,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步伐,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易军指出,对于此次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简政放权,大幅压减企业类别和等级;一手抓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特别是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五项举措:

    一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对经核查认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撤回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吊销证书。

    二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对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加大抽查频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三是严格监管执法,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切实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是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在资质升级、业务承揽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五是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确注册人员在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执业资格必须与岗位挂钩,终身问责,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资质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企业资质等级高低,是企业实力的重要体现,资质改革关乎行业发展全局。易军表示,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的协同联动,抓紧做好改革实施工作,推动相关改革举措尽快落地落细,切实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0.11.24 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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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  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

     

    ——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

     

    2019年1月2日)

     

    习近平

     

    同志们,同胞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值此新年之际,我代表祖国大陆人民,向广大台湾同胞致以诚挚的问候和衷心的祝福!

     

    海峡两岸分隔已届70年。台湾问题的产生和演变同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命运休戚相关。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入侵,中国陷入内忧外患、山河破碎的悲惨境地,台湾更是被外族侵占长达半个世纪。为战胜外来侵略、争取民族解放、实现国家统一,中华儿女前仆后继,进行了可歌可泣的斗争。台湾同胞在这场斗争中作出了重要贡献。1945年,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取得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台湾随之光复,重回祖国怀抱。其后不久,由于中国内战延续和外部势力干涉,海峡两岸陷入长期政治对立的特殊状态。

     

    1949年以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中国人民始终把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作为矢志不渝的历史任务。我们团结台湾同胞,推动台海形势从紧张对峙走向缓和改善、进而走上和平发展道路,两岸关系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

     

    ——70年来,我们顺应两岸同胞共同愿望,推动打破两岸隔绝状态,实现全面直接双向“三通”,开启两岸同胞大交流大交往大合作局面,两岸交流合作日益广泛,相互往来日益密切,彼此心灵日益契合。台湾同胞为祖国大陆改革开放作出重大贡献,也分享了大陆发展机遇。

     

    ——70年来,我们秉持求同存异精神,推动两岸双方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达成“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九二共识”,开启两岸协商谈判,推进两岸政党党际交流,开辟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道路,实现两岸领导人历史性会晤,使两岸政治互动达到新高度。

     

    ——70年来,我们把握两岸关系发展时代变化,提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政策主张和“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确立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进而形成了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基本方略,回答了新时代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团结台湾同胞共同致力于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和祖国和平统一的时代命题。

     

    ——70年来,我们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巩固国际社会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格局,越来越多国家和人民理解和支持中国统一事业。

     

    ——70年来,我们始终着眼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团结全体中华儿女,坚决挫败各种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图谋,取得一系列反“台独”、反分裂斗争的重大胜利。

     

    两岸关系发展历程证明:台湾是中国一部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历史和法理事实,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无法改变的!两岸同胞都是中国人,血浓于水、守望相助的天然情感和民族认同,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无法改变的!台海形势走向和平稳定、两岸关系向前发展的时代潮流,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无法阻挡的!国家强大、民族复兴、两岸统一的历史大势,更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无法阻挡的!

     

    同志们、同胞们、朋友们!

     

    回顾历史,是为了启迪今天、昭示明天。祖国必须统一,也必然统一。这是70载两岸关系发展历程的历史定论,也是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两岸中国人、海内外中华儿女理应共担民族大义、顺应历史大势,共同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

     

    第一,携手推动民族复兴,实现和平统一目标。民族复兴、国家统一是大势所趋、大义所在、民心所向。一水之隔、咫尺天涯,两岸迄今尚未完全统一是历史遗留给中华民族的创伤。两岸中国人应该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抚平历史创伤。广大台湾同胞都是中华民族一分子,要做堂堂正正的中国人,认真思考台湾在民族复兴中的地位和作用,把促进国家完全统一、共谋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无上光荣的事业。

     

    台湾前途在于国家统一,台湾同胞福祉系于民族复兴。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维护两岸和平、促进两岸共同发展、造福两岸同胞的正确道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要两岸同胞共同推动,靠两岸同胞共同维护,由两岸同胞共同分享。中国梦是两岸同胞共同的梦,民族复兴、国家强盛,两岸中国人才能过上富足美好的生活。在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进程中,台湾同胞定然不会缺席。两岸同胞要携手同心,共圆中国梦,共担民族复兴的责任,共享民族复兴的荣耀。台湾问题因民族弱乱而产生,必将随着民族复兴而终结!

     

    第二,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式,体现了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华智慧,既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又有利于统一后台湾长治久安。

     

    制度不同,不是统一的障碍,更不是分裂的借口。“一国两制”的提出,本来就是为了照顾台湾现实情况,维护台湾同胞利益福祉。“一国两制”在台湾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会充分吸收两岸各界意见和建议,会充分照顾到台湾同胞利益和感情。在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前提下,和平统一后,台湾同胞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将得到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私人财产、宗教信仰、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

     

    两岸同胞是一家人,两岸的事是两岸同胞的家里事,当然也应该由家里人商量着办。和平统一,是平等协商、共议统一。两岸长期存在的政治分歧问题是影响两岸关系行稳致远的总根子,总不能一代一代传下去。两岸双方应该本着对民族、对后世负责的态度,凝聚智慧,发挥创意,聚同化异,争取早日解决政治对立,实现台海持久和平,达成国家统一愿景,让我们的子孙后代在祥和、安宁、繁荣、尊严的共同家园中生活成长。

     

    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台湾任何政党、团体同我们的交往都不存在障碍。以对话取代对抗、以合作取代争斗、以双赢取代零和,两岸关系才能行稳致远。我们愿意同台湾各党派、团体和人士就两岸政治问题和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有关问题开展对话沟通,广泛交换意见,寻求社会共识,推进政治谈判。

     

    我们郑重倡议,在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共同政治基础上,两岸各政党、各界别推举代表性人士,就两岸关系和民族未来开展广泛深入的民主协商,就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达成制度性安排。

     

    第三,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维护和平统一前景。尽管海峡两岸尚未完全统一,但中国主权和领土从未分割,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一个中国原则是两岸关系的政治基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两岸关系就能改善和发展,台湾同胞就能受益。背离一个中国原则,就会导致两岸关系紧张动荡,损害台湾同胞切身利益。

     

    统一是历史大势,是正道。“台独”是历史逆流,是绝路。广大台湾同胞具有光荣的爱国主义传统,是我们的骨肉天亲。我们坚持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一如既往尊重台湾同胞、关爱台湾同胞、团结台湾同胞、依靠台湾同胞,全心全意为台湾同胞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广大台湾同胞不分党派、不分宗教、不分阶层、不分军民、不分地域,都要认清“台独”只会给台湾带来深重祸害,坚决反对“台独”分裂,共同追求和平统一的光明前景。我们愿意为和平统一创造广阔空间,但绝不为各种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留下任何空间。

     

    中国人不打中国人。我们愿意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因为以和平方式实现统一,对两岸同胞和全民族最有利。我们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选项,针对的是外部势力干涉和极少数“台独”分裂分子及其分裂活动,绝非针对台湾同胞。两岸同胞要共谋和平、共护和平、共享和平。

     

    第四,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夯实和平统一基础。两岸同胞血脉相连。亲望亲好,中国人要帮中国人。我们对台湾同胞一视同仁,将继续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为台湾同胞台湾企业提供同等待遇,让大家有更多获得感。和平统一之后,台湾将永保太平,民众将安居乐业。有强大祖国做依靠,台湾同胞的民生福祉会更好,发展空间会更大,在国际上腰杆会更硬、底气会更足,更加安全、更有尊严。

     

    我们要积极推进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打造两岸共同市场,为发展增动力,为合作添活力,壮大中华民族经济。两岸要应通尽通,提升经贸合作畅通、基础设施联通、能源资源互通、行业标准共通,可以率先实现金门、马祖同福建沿海地区通水、通电、通气、通桥。要推动两岸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合作,社会保障和公共资源共享,支持两岸邻近或条件相当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第五,实现同胞心灵契合,增进和平统一认同。国家之魂,文以化之,文以铸之。两岸同胞同根同源、同文同种,中华文化是两岸同胞心灵的根脉和归属。人之相交,贵在知心。不管遭遇多少干扰阻碍,两岸同胞交流合作不能停、不能断、不能少。

     

    两岸同胞要共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其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两岸同胞要交流互鉴、对话包容,推己及人、将心比心,加深相互理解,增进互信认同。要秉持同胞情、同理心,以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化育后人,弘扬伟大民族精神。亲人之间,没有解不开的心结。久久为功,必定能达到两岸同胞心灵契合。

     

    支持和追求国家统一是民族大义,应该得到全民族肯定。伟大祖国永远是所有爱国统一力量的坚强后盾!我们真诚希望所有台湾同胞,像珍视自己的眼睛一样珍视和平,像追求人生的幸福一样追求统一,积极参与到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正义事业中来。

     

    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在青年。两岸青年要勇担重任、团结友爱、携手打拼。我们热忱欢迎台湾青年来祖国大陆追梦、筑梦、圆梦。两岸中国人要精诚团结,携手同心,为同胞谋福祉,为民族创未来!

     

    同志们、同胞们、朋友们!

     

    长期以来,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海外侨胞关心支持祖国统一大业,作出了积极贡献。希望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海外侨胞一如既往,为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再立新功。

     

    同志们、同胞们、朋友们!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是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国际社会广泛理解和支持中国人民反对“台独”分裂活动、争取完成国家统一的正义事业。中国政府对此表示赞赏和感谢。中国人的事要由中国人来决定。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事关中国核心利益和中国人民民族感情,不容任何外来干涉。

     

    中国的统一,不会损害任何国家的正当利益包括其在台湾的经济利益,只会给各国带来更多发展机遇,只会给亚太地区和世界繁荣稳定注入更多正能量,只会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世界和平发展和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同志们、同胞们、朋友们!

     

    历史不能选择,现在可以把握,未来可以开创!新时代是中华民族大发展大作为的时代,也是两岸同胞大发展大作为的时代。前进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但只要我们和衷共济、共同奋斗,就一定能够共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美好未来,就一定能够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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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决定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921日起,审查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申请时,对注册类人员指标,按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定。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企业是否履行监理义务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执业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1222

     

    (此件主动公开)

     

    此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对“专业资质标准”注册类人员要求如下:

     

    1、甲级

     

    2、乙级

     

    减少注册类人员数量要求,加强现场履职检查。为监理企业降低用人成本的同时,加强执业监管。这也符合住建部门“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的改革思路。

     

    住建部原监理资质标准原文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07]13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附表2);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资质外,其它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事务所不分等级。

     

    一、资质标准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编者注:根据通知,专业甲级注册人员要求修改为:(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不少于3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二、业务范围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建设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含二级)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四)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五)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除外。

     

    附表 1: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单位:人)

     

    序号 工程类别   甲级 乙级 丙级

    1 房屋建筑工程  15    10     5

    2 冶炼工程      15      10

    3 矿山工程          20    12

    4 化工石油工程   15      10

    5 水利水电工程  20      12    5

    6 电力工程          15      10

    7 农林工程          15    10

    8 铁路工程          23    14

    9 公路工程      20    12    5

    10 港口与航道工程 20  12

    11 航天航空工程 20   12

    12 通信工程      20   12

    13 市政公用工程  15   10     5

    14 机电安装工程  15    10

    注:表中各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是指企业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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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

      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20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全面排查工作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15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自2019年3月起,每月5日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三)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将加强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各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进行。

      (三)坚持源头治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四)强化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成效。

      (六)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结合地区行业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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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部分指标,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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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自2018年12月1日起,申报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含初始注册、延续、变更),不再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对申请人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申请人员社保等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个人和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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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决定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自2018年10月22日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等申请事项通过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新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实名认证可选择现场实名认证,也可选择新系统网上认证(具体实名认证流程详见附件)。

      三、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通过新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通过新系统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再公示审核意见。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申请注册的人员及企业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查询相关审批工作进度。

      四、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新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对于注册人员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的,须通过新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五、一级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手续的,应通过新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聘用企业完成确认后,即为完成注销。

      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做好现场实名认证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进社会公众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2019年1月1日前完成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与新系统对接,并上传二级建造师相关数据,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七、新系统的操作说明、技术咨询等有关内容详见中国建造师网。

      附件: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实名认证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实名认证流程

      实名认证分为个人实名认证和企业实名认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个人实名认证

      个人实名认证包括现场认证和新系统网上认证两种方式,用户可根据个人情况自行选择。

      1.现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手持身份证照等要件前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认证。

      2.新系统网上认证:用户使用新系统认证,需要上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身份证正反面照、本人签名照、手持身份证照等要件。

      二、企业身份认证

      企业使用新系统注册时需要上传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企业信息。

      企业认证包括现场认证和身份锁认证,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自行选择。

      1.现场认证:该功能用于从未取得过身份锁的企业用户。选择现场认证的企业需携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代办的须携带法人授权书)前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2.身份锁认证:该功能用于已取得原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身份锁的企业用户。身份锁在新系统认证时,如果企业名称与组织机构代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同时发生变化,或原身份认证锁遗失、不可用的企业,须进行现场认证。原身份认证锁在完成企业认证后,将自动失效。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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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总则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荏质量安全,促进建 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资质标准。

    一、资质分类

    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四 个序列。其中综合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3个类别,分为 2个等级(甲级、乙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18个类别,一般分为2个等级(甲 级、乙级,部分专业不分等级);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本标准包括施 工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准。

    二、 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 业务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 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 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专业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 有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 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 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 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专业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专 业作业资质的企业。

     

    (三)取得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 质的企业分包的专业作业。

     

    (四)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 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标准

    (一)施工综合资质标准

    综合资质不分等级

    1.1综合资质标准

    1.1综合资质标准

    1.1. 1企业资信能力

    (1)   企业净资产7.2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亿元以上。

    (3)   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10亿元以上。

    (4) 企业具有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 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通信 工程、机电工程、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中的两项及以上。

    1.1.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  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 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 工总承包甲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 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2)   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3)   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40人以上。

    1.  1. 3科技进步水平

    (1)   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   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收入的0.8%以上。

    1.  1.4代表工程业绩

    具有以下13类代表工程业绩中的2:

    (5年承担过下列3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2项,工程 质量合格。

    1.  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

    2. 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 上的装配式建筑(仅限民用建筑工程)1项;

    3.  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 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2.  累计修建高级路面400万平方米以上;

    3.  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特大桥6座以上;

    4.  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3个以上.

    ()   10年承担一级铁路干线综合工程300公里以上或铁路客运专线综 合工程100公里以上,并承担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 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长度3000米以上隧道2座;

    2.  长度500米以上特大桥3座,或长度1000米以上特大桥1座;

    3.  编组站1个;

    4.  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铁路工程2个。

    (四) 5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6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 包,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3万吨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

    2.  5万吨级以上船坞;

    3.  水深〉5米的防波堤600米以上;

    4.  沿海5万吨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  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

    6.  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  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  1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  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  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1.  单项合同额沿海2亿元以上或内河80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

    (五)  10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 包,其中至少有1项是12中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  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80米以上大坝1座,或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 或坝高60米以上大坝2座;

    2.  过闸流量〉3000立方米/秒的拦河闸1座,或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米 的拦河闸2座;

    3.  总装机容量300MW以上水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100MW以上水电站2座;

    4.  总装机容量10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5MW瓦以上灌 溉、排水泵站2座;

    5.  洞径〉8米、长度〉3000米的水工隧洞1个,或洞径〉6米、长度〉2000 米的水工隧洞2个:

    6.  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5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120万立方米 以上或岩基灌浆1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成墙8万平方米以上,

    (六)  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电站装机容量500万千瓦以上;

    2.  単机容量60万千瓦机组,或2台单机容量30万千瓦机组,或4台单机容 量20万千瓦机组整体工程;

    3.  单机容量90万千瓦以上核电站核岛或常规岛整体工程;

    4.  33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500公里;

    5.  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

    (七) 10年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3项以上或1-5项中某一项的3倍以上 规模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00万吨/年以上铁矿釆、选工程;

    2.10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釆、选工程;

    3.120万吨/年以上煤矿或30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6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2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 程;

    6.10000米以上巷道工程及100万吨以上尾矿库工程;

    7.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矿山主体工程。

    (八)近10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 包,工程质量合格。

    1.  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120吨以上转炉,90吨 以上电炉);

    2.  年产80万吨以上轧钢工程;

    3.  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高炉)或烧结 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4.  年产90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焦炉);

    5.  小时制氧10000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6.  年产30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7.  年产20万吨以上铜、铝或10万吨以上铅、锌、線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 工程;

    8.  年产5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50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9.  日产2000吨以上窑外分解水泥工程;

    10.  日产2000吨以上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  日熔量400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

    (九)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大型石油化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大型项目划分标准见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9. 3承 包工程范围注2

    (十)近十年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4项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 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环路,不含城际间 公路)长度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

    2.  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 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高压燃气管道30公里以上,或 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30公里以上;

    3.  累计修建内径5米以上地铁隧道工程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地下交通工 程3万平米以上,或修建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地铁车站工程3项以上;

    4.  累计修建城市桥梁工程的桥梁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 米以上的城市桥梁5座以上;

    5.  修建日处理3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3座以上,或日供水50万吨以 上的供水厂工程2座以上;

    6.  修建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3项以上;

    7.  合同额8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梁、及供水、排 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总承包项目5项以上,或合同额为 2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境)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1项以上。

    (十一)近5年承担过下列7类通信工程中的5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 合格。

    1) 年完成1500公里以上的长途光缆线路或4000条公里以上的本地网光 缆线路或2000孔公里以上通信管道工程或完成单个项目600公里以上的长途 光缆线路工程;

    2) 年完成网管、时钟、软交换、公务计费等业务层与控制层网元60

    以上;

    3 年完成2000个以上基站的移动通信工程;

    4 年完成2000个基站或5000载频以上的移动通信网络优化工程;

    5 年完成1000155Mb/s以上或1002. 5Gb/s以上或4010Gb/s 以上传输设备的安装、调测工程;

    6 年完成2个以上省际数据通信或业务与支撑系统,或20个以上城域 数据通信或业务与支撑系统工程;

    7 年完成10个以上地市级以上机房(含中心机房、枢纽楼、核心机房、 IDC机房)电源工程或1500个以上基站、传输等配套电源工程。

    (十二)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不含设备釆购价格)以上 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

    (十三)近10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民航工程2项或单项 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民航工程3项的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2承包工程范围

    取得施工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业务。

     

     

    (二)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3个类别,分别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 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 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1甲级资质标准

    1.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1.  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1.1.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3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 程2项;

    2) 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 物工程2项;

    3) 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 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仅限民

    用建筑工程)1项;

    1.2乙级资质标准

    1.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 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 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1.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顼,工程质量合格。

    (1)   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2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 高度5 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不含)的构筑物 工程2项;

    (3)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1 万平方米(不含)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1.  3承包工程范围

    1.3.1甲级资质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

    1.3.2乙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   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   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 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 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  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2.1甲级资质标准

    2.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2.  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 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  1. 3企业工程业绩

    10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修建甲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2)  累计修建二级以上等级公路路面(不少于2层且厚度10厘米以上沥 青混凝土路面,或22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300万平方米以上;

    (3)   累计修建单座桥长大于等于5 00米或单跨跨度大于等于100米的桥梁6座以上;

    (4)  累计修建単座隧道长大于等于1000米的公路隧道2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大于等于5 00米的公路隧道3座以上。

    2. 1.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60/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3台;

    (2)  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4台;

    (3)  300/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4台;

    (4)  摊铺宽度12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6台;

    (5)  各型压路机20(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10台,大型土方振动压 实设备10)

    (6)  扭矩200千牛米以上的钻机2台;

    (7)  80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2套;

    (8)  水泥混凝土泵车4台;

    (9)  隧道掘进设备2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4台,压浆设备2台。

    2.2乙级资质标准

    2.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 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2.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公里以上;

    (2)  修建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厚度5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0厘米 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20万平方米以上;

    (3)  修建单座桥长大于等于100米或单跨跨度大于等于 30米的桥梁1座。

    2. 2.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  100/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  5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3)  摊铺宽度4.5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4)  8吨以上压路机5台;

    (5)  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台;

    (6)  12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

    (7)  30吨以上吊车1台。

     

    2.3承包工程范围

    2.  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2.  3. 2乙级资质

    可承担甲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1000米以下、单跨跨度150米以下的桥梁, 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注: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 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3.1甲级资质标准

    3.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3.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铁路王 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或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专业高级 职称。

    3.  L 3企业工程业绩

    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 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150公里以上I级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

    (2)  2座全长1000米以上铁路隧道;

    (3)  3座单跨32米且桥长1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

    (4)  2个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新建或改建站场;

    (5)  2个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总承包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 电气化工程)

    3.2乙级资质标准

    3.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3.2.2企业主要人员

    (1)  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 有铁道工程(或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铁道工程相关专业中 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

    3.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20公里以上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

    (2)  3座全长100米以上铁路隧道;

    (3)  8座单跨24米的铁路桥梁;

    (4)  3座中间站;

    (5) 2个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总承包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 务电气化工程)

    3.3承包工程范围

    3.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铁路工程的施工。

    3 3 2乙级资质

    可承担新建了激建15公里以下I级铁路工程、30公里以下IIIIL W级铁 路工程施工(不包括钢桁梁、钢板梁桥及单跨大于32米的桥梁、全长1200米以 上的隧道,以及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注:铁道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铁道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铁路线 路、站场、路基、轨道等专业职称。

     

     

    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4.1甲级资质标准

    4.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4.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4.  L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10类中的5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2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   5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   水深大于5米的防波堤工程600米以上;

    (4)   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   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   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   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   沿海20万平方米或内河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 工程;

    (9)   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   5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  1.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7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   架高60米以上打桩船;

    (2)   200吨以上起重船;

    (3)   3000吨级以上半潜驳或100立方米/小时以上玲搅拌船;

    (4)   排宽40米以上铺排船;

    (5)   2000立方米以上舱容耙吸式挖泥船;

    (6)   总装机功率5 000千瓦以上絞吸式挖泥船;

    (7)   8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2乙级资质标准

    4.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4.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 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 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 业齐全。

    4.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沿海1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   1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   水深大于3米的防波堤工程300米以上;

    (4)   沿海2万吨级或内河3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   300吨级以上船闸或5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   2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   15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   沿海10万平方米或内河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   5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   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 2.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4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   打桩船;

    (2)   起重船;

    (3)   总装机功率1200千瓦以上挖泥船;

    (4)   2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 3承包工程范围

    4. 2.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 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 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工程、 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 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

    4.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以 下码头、水深小于7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级 以下船闸和300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1000吨级以下航道 工程、6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28万平方米或内河12

    万平方米以下堆场工程、12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6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 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 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 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5.1甲级资质标准

    5.  1.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5.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5.  1. 3企业工程业绩

    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其中1〜;;2类至少1 类,3〜;;5类至少1类,工程质量合格。

    (1)  库容50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 且坝髙50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大坝2座;

    (2)   过闸流量≥500立方米/秒的水闸4(不包括橡胶坝等)

    (3)   总装机容量100 MW以上水电站2座;

    (4)   总装机容量5MW (或流量≥25立方米/)以上泵站2座;

    (5)  洞径≥6(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5 00米的水工隧洞 4个;

    (6)  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5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120万立 方米以上或灌浆1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8万平方米以上;

    (7)   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5.2乙级资质标准

    5.2.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5.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 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 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5.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库容5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且 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大坝2座;

    (2)   过闸流量60立方米/秒的水闸4(不包括橡胶坝等)

    (3)   总装机容量10洲以上水电站2座;

    (4)   总装机容量500KW (或流量≥8立方米/)以上泵站2座;

    (5)    洞径≥4(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200米的水工隧洞 3个;325在南京举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标准修订内容介绍及资质升级、企业重组、资质分立平移操作实务研讨班通知!索取文件971792419微信号

    (6)    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2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60万立方 米以上或灌浆6万米以上或防渗墙4万平方米以上;

    (7)   单顼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5. 3承包工程范围

    5.  3. 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

    5.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工程规模中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3级以下水工建筑物 的施工,但下列工程规模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70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 量150MW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8(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 1000米、堤防级别2级以下。

    注:L水利水电工程是指以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 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水工建筑物 (坝、堤、水闸、溢洪道、水工隧洞、涵洞与涵管、取水建筑物、河道整治建筑 物、渠系建筑物、通航、过木、过鱼建筑物、地基处理)建设、水电站建设、水 泵站建设、水力机械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及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自动化信 息系统、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以及与防 汛抗旱有关的道路、桥梁、通讯、水文、凿井等工程建设,与上述工程相关的管 理用房附属工程建设等,详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26-2012)

    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确定。

    3. 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 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 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职称。

     

     

    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6.1甲级资质标准

    6.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6.  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6.  L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电站装机容量180万千瓦以上;

    (2)   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累计6台;

    (3)   220千伏送电线路累计600公里;

    (4)   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8座;

    (5)   220千伏电缆工程累计100公里。

    6. 2乙级资质标准

    6.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6.2.2企业主要人员

    (1)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 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6.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上机组安装工程;

    (2)   110千伏30公里以上送电线路工程:

    (3)   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

    (4)   110千伏20公里以上电缆工程。

    6. 3承包工程范围

    6.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发电工程、各种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6.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22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 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注:

    1. 电力工程是指与电能的生产、输送及分配有关的工程。包括火力发电、水 力发电、核能发电、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发电、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2. 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 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等专 业职称。

     

     

    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7.1甲级资质标准

    7.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7.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7.  1. 3企业工程业绩

    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或某1类的3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 质量合格。

    (1)   10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   10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   120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30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   6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 2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 山工程。

    7. 2乙级资质标准

    7.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7.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 于1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 建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矿山工程相关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7.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60万吨/年以上铁矿釆、选工程;

    (2)   6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3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   45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1 5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   3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2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 1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4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 山工程°

    7. 3承包工程范围

    7.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O

    7.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

    (1)   120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

    (2)   120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70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   1 50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岩与瓦斯(二 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的工程 项目)360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

    (4)   70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36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

    (5)   24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80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 山工程。

    注:

    1.  矿山工程包括矿井王程(井工开采)、露天矿工程、洗()矿工程、尾 矿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地面生产系统和矿区配套工程。

    其他地面生产系统是指转载点、原料仓(产品仓)、装车仓()以及相互 连接的皮带输送机栈桥的土建及相对应的设备安装工程。

    矿区配套工程是指矿区内专用铁路工程、公路工程、送变电工程、通讯工程、 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

    2.      矿山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矿建、结构、机电、地质、测量、通风安全 等专业职称。

     

     

    8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8.1甲级资质标准

    8.  L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8.  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 5年以上从事工程 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冶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8.  1. 3企业工程业绩

    10年承担过下列11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120吨以上转炉或90 吨以上电炉)

    (2)   年产80万吨以上的轧钢工程;

    (3)  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高炉)或 烧结机使用面积18。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4)   年产90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

    (5)   小时制氧10000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6)   年产30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7)   年产15万吨以上铝或10万吨以上铜、铅、锌或2万吨以上镣等有色 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   年产5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50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9)   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10)   日产25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   日熔量400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75万吨以上水泥粉磨工程。

    8.2乙级资质标准

    8.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8. 2. 2企业王要人员

    (1)   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2人,其中机电工程 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冶 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冶金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冶金工程(或金属冶炼或金属材料或 焦化或耐火材料或建筑材料)、结构、电气、给排水、动力、暖通、测量等专业 齐全。

     

    8.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年产80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

    (2)   年产60万吨以上的轧钢工程;

    (3)   年产70万吨以上(或单座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高炉)炼铁工程;

    (4)   年产60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

    (5)   年产15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6)  年产10万吨以上铝或5万吨以上铜、铅、锌或1万吨以上镣等有色金 属冶炼、电解工程;

    (7)   年产3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2 5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8)   日产15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9)   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0)   日堵量300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60万吨以上水泥粉磨工程。

    8. 3承包工程范围

    8.  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冶金工程的施工。

    8.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

    (1)   年产120万吨以下炼钢或连铸工程;

    (2)   年产100万吨以下的轧钢工程;

    (3)  年产120万吨以下炼铁工程或烧结机使用面积240平方米以下烧结 工程;

    (4)   年产120万吨以下炼焦工程;

    (5)   小时制氧12000立方米以下制氧工程;

    (6)   年产35万吨以下氧化铝加工工程;

    (7)  年产20万吨以下铝或12万吨以下铜、铅、锌或2. 2万吨以下镣等有 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   年产6万吨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6000吨以下金属箔材工程;

    (9)   日产4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10)  日产6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 工程;

    (11)  日熔量550吨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1 50万吨以下水泥粉磨工程。注:

    1.  冶金工程包括冶金、有色、建材工业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 附属工程。

    2•;;冶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冶金工程、金属冶炼、金属材料、焦化、耐 火材料、釆矿、选矿、机械、建筑材料、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动力、测 量等专业职称。

     

     

    9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9.1甲级资质标准

    9.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9.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祢。

    9.  1.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3项;

    (2) 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 修工程3项。

    9.2乙级资质标准

    9.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9.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 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石油化工((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 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 等专业齐全。

    9.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

    (2)   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 修工程0

    9.3承包工程范围

    9.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

    9.  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注:

    1.  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 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  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   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   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   3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 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   单罐10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2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8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 库容L 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4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2000立方 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燃储库,单罐3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2万立方米以上的 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5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 设工程;

    (5)  8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 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  6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 精对苯二甲酸(PTA). 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 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   30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   24万吨/年以上磷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   32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  5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

    (11)  4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

    (12)  项目投资额6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   3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  10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炷等煤 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   1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   20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  1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亿立方米/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 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  单罐5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5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2000立方米以上、总库 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2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00立方米以 上的液化气及轻燃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6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 天然气储库,单罐1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  5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 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  3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 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 环氧乙烷/乙二醇(E0/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    15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    12万吨/年以上磷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    16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   3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

    (ID 2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

    (12) 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   2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 4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万 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焼等煤化工 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0.1甲级资质标准

    10.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10.  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10.  1. 3企业工程业绩

    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4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

    (1)   累计修建城市主干道2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 积15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广场硬质铺装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2)  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 的城市桥梁3座;

    (3)   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2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6米以上供水、中水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 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压燃气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 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

    (4)   修建8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10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 项;或修建20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上的排水泵站4座;

    (5)   修建500/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项;

    (6)    累计修建断面2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3公里以上;

    (7)    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2項。

    10.  1. 4技术装备具有下列3项中的2项机械设备:

    (1)    摊铺宽度8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2)    10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

    (3)    直径1. 2米以上顶管设备2台。

    10. 2乙级资质标准

    10.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10.2.2企业主要人员

    (1)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 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10.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城市道路2公里以上或城市道路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工程;

    (2)   单跨2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2座;

    (3)  4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5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或5万 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排水泵站;

    (4)   200/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   1.5公里以上城市隧道工程;

    (6)   单顼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

    10. 3承包工程范围

    10.  3. 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0.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   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  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万 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 中水管道工程;

    (3)  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 各类热力管道工程;

    (4)   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   断面25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   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   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注:

    1.  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 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 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 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2.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 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

    3.  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 专业职称。

     

     

    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1.1甲级资质标准

    11.  L 1企业资产

    (D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

    (2)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800万元以上。

    11.  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通信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11.  1.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5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年完成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光缆线路或2000条公里以上的本地网光 缆线路或1000孔公里以上通信管道工程或完成单个项目300公里以上的长途 光缆线路工程;

    (2) 年完成网管、时钟、软交换、公务计费等业务层与控制层网元30个 以上;

    (3)   年完成1000个以上基站的移动通信工程;

    (4)   年完成1000个基站或5000载频以上的移动通信网络优化工程;

    (5)  年完成500155Mb/s以上或502. 5Gb/s以上或2010Gb/s 以上传输设备的安装、调测工程;

    (6)  年完成1个以上省际数据通信或业务与支撑系统,或10个以上城域 数据通信或业务与支撑系统工程;

    (7)  年完成5个以上地市级以上机房(含中心机房、枢纽楼、核心机房、 IDC机房)电源工程或800个以上基站、传输等配套电源工程。

    11.2乙级资质标准

    11.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11.2.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通信工 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冊建造师执业资格。通信 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11.  2. 3人员业绩

    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顼,工程质量合格。

    (1)年完成400公里以上长途线路,或1000条公里以上本地网光缆线路, 或500孔公里以上通信管道工程;

    (2)   年完成网管、时钟、软交换、公务计费等业务层与控制层网元15个以上;

    (3)   年完成宽带接入入户工程1万户;

    (4)   年完成500个以上基站的移动通信工程;

    (5)   年完成500个基站或2500载频以上的移动通信网络优化工程;

    (6)   年完成250155b/s以上系统传输设备的安装、调测工程;

    (7)   年完成5个以上城域数据通信或业务与支撑系统工程;

    (8)   年完成10000个信息点的综合布线(或计算机网络)工程;

    (9)   年完成2个以上地市级以上机房(含中心机房、枢纽楼、核心机房、 IDC机房)电源工程或400个以上基站、传输等配套电源工程。

    11.3承包工程范围

    1L3. 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11.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工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注:

    通信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通信工程、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电话交换、移 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光纤通信、计算机通信、计算机、电子信息、软 件、电子工程、信息工程、网络工程、自动化、信号、计算机应用、数据及多媒 体、电磁场与微波技术等专业。

     

     

    12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2.1甲级资质标准

    12.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12.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12.  1.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不含设备采购价格)的机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

    12. 2乙级资质标准

    12.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2.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机电工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 Ao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 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机电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12.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设备釆购价格)的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2. 3承包工程范围

    12.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机电工程的施工。

    12.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机电工程的施工°

    注:

    1.    机电工程是指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 化工、通信、民航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船舶、兵器等其他工业工程 的机电安装工程。

    2. 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 动化控制等专业职称。

     

    13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3.1甲级资质标准

    13.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800万元以上。

    13.  L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民航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13.  1.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民航工程2项或单项合同额 3000万元以上的民航工程3项的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3.2乙级资质标准

    13.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3.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民 航工程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 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场道(或道路)、桥隧、岩土, 、排水、 测量、检测等专业齐全或者电子、电力、电气、通信、计算机、自动控制等专业 齐全。

    13.  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民航工程不少于2项, 工程质量合格。

    13. 3承包工程范围

    13.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民航工程的施工。

    13.3.2二级资质

    可承担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单项合同额在2000万以下技术不复杂的飞行 区场道工程的施工;或飞行区指标为4D,单项合同额在4000万以下的飞行区场 道工程的施工;或飞行区指标为4C以下,单项合同额在6000万以下的飞行区场 道工程的施工;各类场道维修工程。可承担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单项合同额 500万元以下的目视助航工程;或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的目视助航工程的施工。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民航空管工程和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 机场弱电系统工程的施工。

    注:

    1.     民航工程包括:机场场道工程、民航空管工程、机场弱电系统、目视助 航工程。

    机场场道工程包括: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 涵隧、消防管网、管沟()、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场道维修等飞行区相 关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

    民航空管工程包括:区域、终端区(进近)、塔台等管制中心;空管自动化、 地空通信、自动转报、卫星地面站、机场有线通信、移动通信等通信系统;雷达、 自动相关监视、仪表着陆系统、航线导航台等导航系统;航行情报系统;常规气 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气象雷达、气象网络、卫星云图接收等航空气 象工程、空管设施防雷工程、供配电工程等。

    机场弱电系统工程包括:航站楼弱电系统和飞行区、货运区及生产办公区域 弱电系统。其中,航站楼弱电系统包括:

    (1)  信息集成系统:包括机场运营数据库,地面运行信息系统,资源管理 系统,运营监控管理系统(或生产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查询系统以及集成信息 转发系统(含信息集成平台,消息中间件,中央智能消息管理系统等)等;

    (2)   航班信息显示系统;

    (3)   离港控制系统;

    (4)   泊位引导系统;

    (5)   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6)   标识引导系统;

    (7)   行李处理系统;

    (8)   安全检查系统;

    (9)   值机引导系统;

    (10)   登机门显示系统;

    (11)   旅客问讯系统;

    (12)   网络交换系统;

    (13)   公共广播系统;

    (14)  安全防范系统(含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门禁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系统 和报警系统)

    (15)   主时钟系统;

    (16)   内部通讯系统;

    (17)   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

    (18)   综合布线系统;

    C19)楼宇自控系统;

    (20)   消防监控系统;

    (21)   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

    (22)   机房及功能中心;

    (23)   无线通讯室内覆盖系统;

    (24)   视频监控系统。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包括:进近灯光系统,目视坡度指示系统,跑道、滑行道、 站坪灯光系统,机场灯标等助航灯光系统,标记牌、道面标志、标志物、泊位引

    导系统等,助航灯光监控系统,助航灯光变电站、飞行区供电工程以及目视助航 辅助设施等。

    2      民航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机场工程、场道(或道路)、桥隧、岩土、电 力、电子、电气、通信、自动控制、计算机、排水、测量、检测等专业职称。

    (三)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专业承包序列设有18个类别,分别是: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 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 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 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 包、公路工程类专业承包、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类专 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核工程专业承包、通 用专业承包。

     

    1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1甲级资质标准

    1.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200万元以上。

    1.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岩土工 程师执业资格。

    1.  1.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高度100米以上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

    2) 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深度超过18米或深度超过8米的其它地基处理 工程;

    3) 单桩承受设计荷载3000千牛以上的桩基础工程;

    4) 开挖深度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

    1.2乙级资质标准

    1.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1.2.2企业主要人员

    1) 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 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结构、岩土、机 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1.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12层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高度5 0米以上的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

    (2)  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深度超过12米或深度超过6米的其它地基处理 工程;

    (3)   单桩承受设计荷载2000千牛以上的桩基础工程;

    (4)   开挖深度超过9米的基坑围护工程。

    1. 3承包工程范围

    1.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

    L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

    (1)  高度100米以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和髙度120米以下构筑物的地基 基础工程;

    (2)  深度不超过24米的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和深度不超过10米的其它地 基处理工程;

    (3)   单桩承受设计荷载5000千牛以下的桩基础工程;

    (4)   开挖深度不超过15米的基坑围护工程。

     

     

     

    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2.1甲级资质标准

    2.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万元以上。

    2.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2.1.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安装拆卸1600千牛。米以上塔式起重机8台次;

    (2)   累计安装拆卸100吨以上门式起重机8台次。

    2.2乙级资质标准

    2.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2.2.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 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且专业 齐全。

    2.  2. 3人员业绩

    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安装拆卸600千牛。米以上塔式起重机工程;

    (2)   安装拆卸50吨以上门式起重机工程。

    2. 3承包工程范围

    2.  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

    2. 3.2乙级资质

    可承担3150千牛。米以下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 装与拆卸。

     

    3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16.1资质标准

    3.  L 1企业资产

    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3.1.2企业主要人员

    (1)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 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实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混凝 土实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混凝土试验员不少于4人。

    3.  1.3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   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混凝土搅拌设备1台,并具有混凝土试验室;

    (2)   混凝土运输车10辆;

    (3)   混凝土输送泵2台。

    3.2承包工程范围

    可生产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和特种混凝土。

     

    4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7.1甲级资质标准

    4.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200万元以上。

    4.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4.  1.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2.

    (2) 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或电子工业环 境工程2项;

    (3)   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系统工程3项;

    (4)   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3

    (5) 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带250KVA以上的箱式变配电或带有远程 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的道路照明工程3项;

    (6) 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室外公共空间(广场、公园、绿地、机场、 体育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功能照明工程或景观照明工程3项;

    (7) 年养护的功能照明设施不少于5万盏或景观照明设施总功率不少于1 KW

    4.2乙级资质标准

    4.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4.2.2企业主要人员

    (1) 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 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机电工程 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子与智能化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 人。

    4.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甲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工程质量合格。

    4.3承包工程范围

    4.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35千伏以下变配电 站工程,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可承担各类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4.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 的安装,10千伏以下变配电站工程,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可承担单 项合同额不超过1200万元的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 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注:

    1.      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指: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 料及其他电子产品制造设备的安装工程。

    2.      电子工业环境工程指: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料及其他 电子产品制造所需配备的洁净、防微振、微波暗室、电磁兼容、防静电、纯水系 统、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大宗气体纯化系统、特种气体系统、化学品配送系统等 工程。

    3.      电子系统工程指:雷达、导航及天线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信息 综合业务网络工程;监控系统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 化系统工程;应急指挥系统;射频识别应用系统;智能卡系统;收:费系统;电子 声像工程;数据中心、电子机房工程;其他电子系统工程.

    4.      建筑智能化工程指:智能化集成系统及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 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通讯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 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智能小区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智 能灯光、音响控制及舞台设施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机房工程等相关系统。

     

    5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5.1甲级资质标准

    5.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万元以上。

    5.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消防设 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5.  1.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2项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消防设施工程(每项工程均包含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5.2乙级资质标准

    5.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5.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暖通、给排 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

    5.  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5. 3承包工程范围

    5.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5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2)   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注:民用建筑的分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火灾危险性的划分,依据《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确定。

     

    6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二级。

    6.1甲级资质标准

    6.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万元以上。

    6.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6.1.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単项合同额200万元以上的建筑防水工程1项或单项合同额150万元 以上的建筑防水工程3项;

    (2)   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防腐保温工程2项。

    6.2乙级资质标准

    6.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6.2.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 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 师合计不少于3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

    6.2.3人员业绩

    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甲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6.3承包工程范围

    6.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

    6.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下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额600万 元以下的各类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

     

    7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7.1甲级资质标准

    7.1.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500万元以上。

    7.  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桥梁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7.  1.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 00米或单跨,100米或桥墩高,60米的桥梁4座;

    (2)   累计完成桥梁工程合同额3亿元以上。

    7.1.4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   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   200吨以上架桥机1台。

    7.2乙级资质标准

    7.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7.2.2企业主要人员

    (1)   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桥 梁工程或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专业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桥梁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 专业齐全。

    7.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单座桥长≥5 00米或单跨≥100米或桥墩高N60米的桥梁工程;

    (2)   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桥梁工程。

    7.2.4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    4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   50吨以上架桥机1台。

    7. 3承包工程范围

    7. 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

    7.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单跨150米以下、单座桥梁总长1000米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8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8.1甲级资质标准

    8.  L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500万元以上。

    8.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隧道(或地下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8.  1.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单洞长2500米的隧道4座;

    (2)   累计完成隧道长度10公里以上。

    8. 1. 4技术装备

    具有隧道掘进设备2台。

    8.2乙级资质标准

    8.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8.2.2企业主要人员

    (1)   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 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隧 道(或地下工程或结构)专业中级职称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 或水利水电工程或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隧道(或地下工程)、 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8. 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单洞长≥200米的隧道工程。

    (2)    长度1000米以上隧道工程。

    8. 2. 4技术装备

    具有隧道掘进设备1台。

    8. 3承包工程范围

    8.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的施工。

    8.3.2乙级资质

    可承担断面60平方米以下且单洞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9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9.1资质标准

    9.  L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9.   L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 列中级职称;结构、机械、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9.   1. 3人员业绩

    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9. 2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各类模板、脚手架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

     

    10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0.1甲级资质标准

    10.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万元以上。

    10.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10.  1.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独立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项。

    (2)   建筑工程幕墙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6项。

    10.2乙级资质标准

    10.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10.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 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 师)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机械、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 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10. 3. 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 他工程的施工。

    10. 3. 2乙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 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建筑工程幕墙面积8 000平方米以下建筑幕 墙工程的施工。

    注:

    1.  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是指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的水、 暖、电及非承重墙的改造。

    2.  建筑美术设计职称包括建筑学、环境艺术、室内设计、装璜设计、舞美 设计、工业设计、雕塑等专业职称。

     

    11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1.1甲级资质标准

    11.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200万元以上。

    11.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11.  1.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2类或某1类的2项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工程;

    (2)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修缮工程,

    11.2乙级资质标准

    11.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11.2.2企业主要人员

    (1)   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 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结构、风景园林等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且专业齐全。

    11.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工程;

    (2)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修缮工程。

    11.3承包工程范围

    11.  3. 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仿古建筑、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

    11.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下的仿古建筑工程,国家级200平方米以下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

    注:

    1.  仿古建筑工程是指以传统结构为主(木结构、砖石结构)利用传统建筑 材料(砖、木、石、土、瓦等)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含亭、台、塔等) 工程,以及部分利用传统建筑材料建造的建筑工程。

    2.  古建筑修缮工程是指利用传统建筑材料和现代建筑材料,在特定范围内 对古建筑的复原、加固及修补工程。

     

    12公路工程类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公路工程类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2.1甲级资质标准

    12.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200万元以上。

    12.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 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12.  1. 3企业工程业绩

    10年承担过下列9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修建二级以上公路路面(不少于2层且厚度10厘米以上沥青混凝 土路面,或22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300万平方米以上;

    (2)   累计完成二级以上公路路面工程合同额3亿元以上。

    (3)   累计修建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厚度5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0 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300万平方米以上。

    (4)   累计完成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工程合同额1亿元以上。

    (5)   完成3条以上一級公路安全设施(含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 眩板等3项以上)的施工,累计施工里程300km (其中标线、护栏、隔离栅 施工里程均不少于60公里)

    (6)   累计完成公路安全设施工程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

    (7)   完成3条以上一级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的施工,累计 施工里程300公里以上。

    (8)   完成3条以上一级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的施工,累计 合同额2亿元以上。

    (9)  完成一级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单个项目里程100公里 以上的施工和2座以上大于1000米的独立公路隧道机电工程的施工。

    12.   1.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    160/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2台,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 混凝土拌和设备2台,300/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2台;

    (2)   摊铺宽度12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5台;

    (3)   120千瓦以上平地机5台;

    (4)   各型压路机15台,其中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5台;

    (5)   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5台;

    (6)   升降机或吊车2台;

    (7)   打桩机10台;

    (8)   交通标志逆反射系数测量仪2台;

    (9)   逆反射标线测量仪2台;

    (10)   串行数据分析仪4套;

    (11)   通信测试分析系统4套;

    (12)   混合信号示波器2台;

    (13)   CATV测试验收仪2套;

    12.2乙级资质标准

    12.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2.2.2企业主要人员

    (1)   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 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 关专业和机械、工业自动化、电子、通信、计算机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 于10人。

    12.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厚度5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0厘米以上 水泥混凝土路面)20万平方米以上工程;

    (2)   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工程;

    (3)   10公里以上二级以上公路路基工程;

    (4)   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三级以上公路路基工程;

    (5)   一级公路安全设施(含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3项以 )工程;

    (7)   一级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

    (8)   大于1000米的独立公路隧道机电工程。

    12.  3.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   100/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5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 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   摊铺宽度4.5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1台;

    (3)    120千瓦以上平地机1台;

    (4)   各型压路机4台,其中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台;

    (5)    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台;

    (6)    升降机或吊车1台;

    (7)   打桩机5台;

    (8)   交通标志逆反射系数测量仪1台;

    (9)   逆反射标线测量仪1台;

    (10)   串行数据分析仪2套;

    (11)   通信测试分析系统2套;

    (12)   混合信号示波器1台;

    (13)   CATV测试验收仪1套;

    12. 3承包工程范围

    12.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级公路路面、路基、安全设施、机电工程的施工。

    12.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路面、路基、安全设施、机电工程的施工。

     

    13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3.1甲级资质标准

    13.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400万元以上。

    13.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铁路工 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路通信或铁路信号、铁路电气化(供电、变 配电、接触网)专业高级职称。

    13.  1. 3企业工程业绩

    10年独立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4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铁路通信光()1000条公里以上及设备安装;

    (2)   累计铁路电气集中道岔600组以上信号工程;

    (3)   累计铁路自动闭塞400公里以上信号工程;

    (4)   累计铁路电力线600公里以上及变电所()安装工程。

    (5)   累计1000条公里以上的III级铁路电气化工程。

    13.2乙级资质标准

    13.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500万元以上。

    13.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铁路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 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 有铁路通信或铁路信号、铁路电气化(供电、变配电、接触网)专业中级职称;铁路通信、信号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电力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 员不少于8人。或者铁路电气化专业(供电、变配电、接触网)中级以上职称人 员不少于15人。

    13.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10公里以上铁路通信光()缆及设备安装工程;

    (2)   10组以上铁路电气集中道岔信号工程;

    (3)   10公里以上铁路自动闭塞信号工程;

    (4)   10公里以上铁路电力线及变电所()安装工程;

    (5)   20条公里以上的铁路电气化工程。

    13.3承包工程范围

    13. 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铁路通信、信号、电气化及电力工程施工。

    13. 3. 2乙级资质 可承担100公里以下IIIIIIIV级铁路通信、信号、电气化及电力工 程施工。

     

    14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港口与航道工程类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4.1甲级资质标准

    14.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500万元以上。

    14.  L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机电工程(或通信工程)高 级职称。

    14.  1.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16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2000吨级以上散货、集装箱码头(或成套装卸设 备安装)工程;

    (2)   5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   水深大于5米防波堤工程600米以上;

    (4)   沿海20万平方米或内河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5)   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6)   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7)   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8)   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9)   5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0)   1000吨级以上船闸设备安装工程:

    (11)   300吨级以上升船机设备安装工程;

    (12)   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通航建筑物工程。

    (13)   油、气码头成套设备安装工程;

    (14)   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

    (15)   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海上通信导航工程;

    (16)   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内河通信导航工程。

    14.  1.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6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   架高60米以上打桩船;

    (2)   200吨以上起重船;

    (3)   排宽40米以上铺排船;

    (4)&nbsp  总装机功率2000千瓦以上挖泥船或100立方米/小时以上磴搅拌船。

    (5)   2000立方米以上自航耙吸式挖泥船:

    (6)   8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14.2乙级资质标准

    14.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4.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港口与航道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 航道工程、机电工程(或通信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机电 工程(或通信与光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 称人员不少于8人。

    14.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沿海1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码头;

    (2)   1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   水深大于3米防波堤工程300米以上;

    (4)   5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5)   沿海2万吨级或内河3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6)   2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   15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   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9)   300吨级以上船闸及设备安装工程;

    (10)   50吨级以上升船机及设备安装工程;

    (11)   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通航建筑物工程;

    (12)   油、气码头成套设备安装工程;

    (13)   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

    (14)   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海上通信导航工程;

    (15)   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内河通信导航工程。

    14.  2.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4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  打桩船;

    2  起重船;

    3  2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  100立方米/小时以上挖泥船;

    14.3承包工程范围

    14.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施工,各类港口 装卸设备安装及配套工程的施工,各类船闸、升船机、航电枢纽设备安装工程的 施工,各类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的施工。

    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 台、滑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 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河海湖航道整治(含堤、坝、护岸)、测量、 航标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含围堰),水下清障、开挖、清淤、炸礁清 礁等工程。

    14.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万吨级及内河5000吨级以 下码头及航道工程、水深小于7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 12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 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 近海等工程,6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6万立方米以下水下 炸礁清礁工程,以及相应的测量、航标与渠化工程、水下清障、开挖、清淤等工 程的施工。可承担1000吨级以下船闸或300吨级以下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工程的 施工。可承担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以下散货(含油、气)、杂货和集装 箱码头成套装卸设备安装工程,1000吨级以下船闸或300吨级以下升船机设备 安装工程施工,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的施工。

    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包括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VTS系统)、船舶 自动识别系统工程(AIS系统)、水上视频监控系统工程(CCTV系统)、海上通信 导航工程(海岸电台、甚高频电台、海事卫星通信、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等)、 内河通信导航工程(长途干线、江岸电台、甚高频电台等)等。

     

    15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

    15.1甲级资质标准

    15.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200万元以上。

    15.  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15.  1.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11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1类是123 类中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  单扇FH>;;3500的超大型或单扇100吨以上的闸门制作安装工程2项, 或承担过单扇50吨以上的闸门制作安装工程4项;

    (2)  单项3000吨以上的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1项,或DH>;;800的大型或 单项2000吨以上的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3项;

    (3)   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80冊以上4台;

    (4)   22X125吨以上或42X60吨以上启闭机安装工程;

    (5)   单扇FH>;;1000的超大型拦污栅制作安装工程2项;

    (6)   单位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7)   轴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50MW以上2台或25MW以上4台;

    (8)   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10MW以上2台或5MW以上4台;

    (9)   冲击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10MW以上2台或5MW以上4台;

    (10)   抽水蓄能机组:单机容量100MW以上1台;

    (11)   水泵机组:单机容量500KW以上4台。

    15.2乙级资质标准

    15.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15.2.2企业主要人员

    (1)  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2人,其中水利 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 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金 属结构、焊接、起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或者水 轮机、水轮发电机、电气、焊接、调试、起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 人,且专业齐全。

    15.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FH>;;200的中型或单扇25吨以上的闸门制作安装工程;

    (2)   单项1500吨以上的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或DH>;;200的中型或单项 700吨以上的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

    (3)   22X60吨以上或42X30吨以上启闭机安装工程;

    (4)   单扇中型拦污栅制作安装工程;

    (5)   单位工程合同额600万元以上的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6)    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25MW以上;

    (7)   轴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10MW以上;

    (8)    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5朔『以上;

    (9)   冲击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5MW以上;

    (10)   水泵机组:单机容量300KW以上。

    15. 3承包工程范围

    15.  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压力钢管、闸门、拦污栅等水工金属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及启

    闭机的安装。可承担各类水电站、泵站主机(各类水轮发电机组、水泵机组)及 其附属设备和水电()站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

    15.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下压力钢管、闸门、拦污栅等水工金属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 及启闭机的安装。可承担单机容量100MW以下的水电站、单机容量1000KW以下 的泵站主机及其附属设备和水电()站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

    注:

    1.闸门、拦污栅FH=叶面积X水头。

    2  压力钢管DH=钢管直径X水头。

     

    16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6.1甲级资质标准

    16.  1.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500万元以上。

    16.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 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16.  1.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3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220千伏送电线路累计600公里;

    (2)   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8座;

    (3)   20千伏电缆工程累计100公里。

    16.2乙级资质标准

    16.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6.  2.2企业主要人员

    (1)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 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

    16.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   25公里以上110千伏送电线路工程;

    (2)   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

    (3)   110千伏电缆工程。

    16. 3承包工程范围

    16.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种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16.  3.2二级资质

    可承担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17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7.1甲级资质标准

    17.  1. 1企业资产

    (1)   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500万元以上。

    17.  1. 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17.  1. 3企业工程业绩

    10年独立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1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核燃料元件工程或核同位素分离工程;

    (2)   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放射性化工工程或铀冶金等核工程;

    (3)   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核废料处理工程;

    (4)   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铀矿山工程;

    (5) 单项合同额2000万以上核电站核岛检修维修工程2项。

    17.2乙级资质标准

    17.     2. 1企业资产 

    净资产3200万元以上。

    17.  2. 2企业主要人员

    (1)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 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 称人员不少于30人。

    17.  2.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

    17.3承包工程范围

    17. 3. 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核反应堆、放射性化工、核燃料元件、核同位素分离、铀冶金、 核废料处理、核电站检修和维修以及铀矿山工程的施工。

    17.3.2二级资质

    可承担合同额6000万以下的放射性化工、核燃料元件、核同位素分离、铀 冶金、核废料处理、核电站检修和维修以及铀矿山工程的施工。

     

    18通用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通用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18.1资质标准

    18. 1.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万元以上。

    18.  1. 2企业主要人员

    1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 程序列中级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2   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18.  2. 1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不少于2项工程。

    182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除上述17类专业承包工程外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的施工。

    (四)专业作业资质

    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实行备案制。具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且拟从事 专业作业的企业可在完成企业信息备案后,即可取得专业作业资质。

    专业作业资质分为11种作业类型: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 作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仮金 作业、架线作业。每个企业只能选择不多于2种作业类型进行备案

     

    附则

    (一) 企业资产

    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 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 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 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二)  企业主要人员

    L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

    2.   《标准》中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 申请资质企业注册的人员。

    3.   《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4.  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5.   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 效人员考核。

    6.   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 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7.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 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 业。

    8.  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均应满足《标 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 考核;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 人员考核。

    9.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等应分别满 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 承包乙级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乙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2名建筑工程专 业注册建造师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注册人员指标要求。

    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 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 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10.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 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

    (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 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 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 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 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11.  《标准》中要求XXX专业、XXX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XX人, 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12.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 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 程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6人应当由结构、给排 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 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13.    《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 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 程专业承包乙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 于3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 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不少于3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 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14.    《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 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乙级资质标准中要求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不少于20人。,指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20人即可,每个专业 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15.    《标准》中注册建造师(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 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三)  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 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 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  企业工程业绩和人员业绩

    1. 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 绩。

    2. 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 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 资质除外。

    3. 业绩中要求的“X类中的X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如: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标准中,要求企业完成“3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 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建筑面积等3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 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4.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5.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 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6. 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 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7.  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8. 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 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9. 《标准》中要求的510,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 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1年,5的业

    绩是指20161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 程业绩不予认可。

    10.   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 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L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 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 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2.  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3.  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4.  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5.   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 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6. 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 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 工程业绩申报。

    (五)  承揽工程范围

    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 管线和办公楼、宿舍楼、厂房等相应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六) 其他

    L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钢结构、铁路铺轨架梁、河湖 整治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4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 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2.本标准的以上气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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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条件进一步大幅精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取得新进展

     

      针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类别过细、等级过多、准入门槛高手续繁等问题,111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全国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并加强监管。会议明确,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由593项减至245项,除最高等级综合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其他等级资质一律下放至省级及以下部门审批。

    1124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实施后,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出台深化改革方案 大幅压减资质类别等级

      健全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放宽市场准入是工程建设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

    环境的重要内容。2019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提出大幅压减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力争2020年年底前将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1/3以上,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要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改革方案》,并于111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易军表示,《改革方案》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改革举措:

    一是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改革后,现有的593项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将压减245项,其中勘察资质由26项压减为7项、设计资质由395项压减为156项、施工资质由138项压减为61项、监理资质由34项压减为21项,压减幅度为59%

    二是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在压减资质数量的同时,进一步精简企业资质审批条件,精简资质标准,重点放宽资金、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要求,大幅放宽准入限制。

    三是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试点内容是:除最高等级综合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加强对试点地区的监督指导,对存在违规审批的,严肃处理并收回审批权。

    四是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行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大幅削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全面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大幅提升企业资质审批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大审批后动态监管力度,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六是完善招投标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继续完善招投标制度,优化调整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选择企业,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易军强调,相比以往,此次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有三大特点。

    一是改革力度更大。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数量由593项压减至245项,幅度达到59%,远远超过了最初确定的1/3的目标。同时,大幅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改革后,房建、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和市政10个类别施工特级资质整合为综合资质,可以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大大拓宽了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实现了横向全部打通。今后,只要企业有信誉、有能力,就可以跨行业承揽业务。

    二是改革的协同性更好。统筹考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4类资质具体情况制定改革措施,

    既兼顾了4类资质的各自特点,又统筹谋划,在资质名称、类别、等级等方面力求统一。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整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的管理规定,并在修订资质标准时做好相互衔接。

    三是企业的获得感更强。《改革方案》大幅精简审批条件,适当放宽有关指标要求,特别是对大家反映较多的注册人员、技术装备、工程业绩等指标的要求大幅放宽。同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更有利于企业便利化申报,为企业提供了方便。此外,将所有的资质等级原则上都压减为甲乙两级,有的资质只设置一个等级,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对中小企业是极大利好,有利于企业孵化和成长,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扩大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当前,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入进行,不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减少,放权于企业、还权给民众已成为政府改革的重点。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告知承诺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取得了较好效果。

      在吹风会上,易军介绍说,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始在北京、上海、浙江部分施工企业开展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2018年,试点地区扩大到江西、河南、四川、山西等省;20194月,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在10个省市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201912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的自由贸易试验区。

      通过实施告知承诺制,企业根据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所有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需要报送,同时实行全过程无纸化网上申报和审批,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同时,实行告知承诺制,将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业绩实地核查,对以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并撤消其资质、资格许可,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资质、资格许可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营造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关键举措。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如何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同时,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步伐,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易军指出,对于此次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简政放权,大幅压减企业类别和等级;一手抓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特别是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五项举措:

    一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对经核查认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撤回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吊销证书。

    二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对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加大抽查频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三是严格监管执法,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切实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是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在资质升级、业务承揽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五是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确注册人员在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执业资格必须与岗位挂钩,终身问责,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资质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企业资质等级高低,是企业实力的重要体现,资质改革关乎行业发展全局。易军表示,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的协同联动,抓紧做好改革实施工作,推动相关改革举措尽快落地落细,切实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0.11.24 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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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  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

     

    ——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

     

    2019年1月2日)

     

    习近平

     

    同志们,同胞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值此新年之际,我代表祖国大陆人民,向广大台湾同胞致以诚挚的问候和衷心的祝福!

     

    海峡两岸分隔已届70年。台湾问题的产生和演变同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命运休戚相关。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入侵,中国陷入内忧外患、山河破碎的悲惨境地,台湾更是被外族侵占长达半个世纪。为战胜外来侵略、争取民族解放、实现国家统一,中华儿女前仆后继,进行了可歌可泣的斗争。台湾同胞在这场斗争中作出了重要贡献。1945年,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取得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台湾随之光复,重回祖国怀抱。其后不久,由于中国内战延续和外部势力干涉,海峡两岸陷入长期政治对立的特殊状态。

     

    1949年以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中国人民始终把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作为矢志不渝的历史任务。我们团结台湾同胞,推动台海形势从紧张对峙走向缓和改善、进而走上和平发展道路,两岸关系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

     

    ——70年来,我们顺应两岸同胞共同愿望,推动打破两岸隔绝状态,实现全面直接双向“三通”,开启两岸同胞大交流大交往大合作局面,两岸交流合作日益广泛,相互往来日益密切,彼此心灵日益契合。台湾同胞为祖国大陆改革开放作出重大贡献,也分享了大陆发展机遇。

     

    ——70年来,我们秉持求同存异精神,推动两岸双方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达成“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九二共识”,开启两岸协商谈判,推进两岸政党党际交流,开辟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道路,实现两岸领导人历史性会晤,使两岸政治互动达到新高度。

     

    ——70年来,我们把握两岸关系发展时代变化,提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政策主张和“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确立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进而形成了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基本方略,回答了新时代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团结台湾同胞共同致力于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和祖国和平统一的时代命题。

     

    ——70年来,我们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巩固国际社会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格局,越来越多国家和人民理解和支持中国统一事业。

     

    ——70年来,我们始终着眼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团结全体中华儿女,坚决挫败各种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图谋,取得一系列反“台独”、反分裂斗争的重大胜利。

     

    两岸关系发展历程证明:台湾是中国一部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历史和法理事实,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无法改变的!两岸同胞都是中国人,血浓于水、守望相助的天然情感和民族认同,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无法改变的!台海形势走向和平稳定、两岸关系向前发展的时代潮流,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无法阻挡的!国家强大、民族复兴、两岸统一的历史大势,更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无法阻挡的!

     

    同志们、同胞们、朋友们!

     

    回顾历史,是为了启迪今天、昭示明天。祖国必须统一,也必然统一。这是70载两岸关系发展历程的历史定论,也是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两岸中国人、海内外中华儿女理应共担民族大义、顺应历史大势,共同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

     

    第一,携手推动民族复兴,实现和平统一目标。民族复兴、国家统一是大势所趋、大义所在、民心所向。一水之隔、咫尺天涯,两岸迄今尚未完全统一是历史遗留给中华民族的创伤。两岸中国人应该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抚平历史创伤。广大台湾同胞都是中华民族一分子,要做堂堂正正的中国人,认真思考台湾在民族复兴中的地位和作用,把促进国家完全统一、共谋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无上光荣的事业。

     

    台湾前途在于国家统一,台湾同胞福祉系于民族复兴。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维护两岸和平、促进两岸共同发展、造福两岸同胞的正确道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要两岸同胞共同推动,靠两岸同胞共同维护,由两岸同胞共同分享。中国梦是两岸同胞共同的梦,民族复兴、国家强盛,两岸中国人才能过上富足美好的生活。在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进程中,台湾同胞定然不会缺席。两岸同胞要携手同心,共圆中国梦,共担民族复兴的责任,共享民族复兴的荣耀。台湾问题因民族弱乱而产生,必将随着民族复兴而终结!

     

    第二,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式,体现了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华智慧,既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又有利于统一后台湾长治久安。

     

    制度不同,不是统一的障碍,更不是分裂的借口。“一国两制”的提出,本来就是为了照顾台湾现实情况,维护台湾同胞利益福祉。“一国两制”在台湾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会充分吸收两岸各界意见和建议,会充分照顾到台湾同胞利益和感情。在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前提下,和平统一后,台湾同胞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将得到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私人财产、宗教信仰、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

     

    两岸同胞是一家人,两岸的事是两岸同胞的家里事,当然也应该由家里人商量着办。和平统一,是平等协商、共议统一。两岸长期存在的政治分歧问题是影响两岸关系行稳致远的总根子,总不能一代一代传下去。两岸双方应该本着对民族、对后世负责的态度,凝聚智慧,发挥创意,聚同化异,争取早日解决政治对立,实现台海持久和平,达成国家统一愿景,让我们的子孙后代在祥和、安宁、繁荣、尊严的共同家园中生活成长。

     

    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台湾任何政党、团体同我们的交往都不存在障碍。以对话取代对抗、以合作取代争斗、以双赢取代零和,两岸关系才能行稳致远。我们愿意同台湾各党派、团体和人士就两岸政治问题和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有关问题开展对话沟通,广泛交换意见,寻求社会共识,推进政治谈判。

     

    我们郑重倡议,在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共同政治基础上,两岸各政党、各界别推举代表性人士,就两岸关系和民族未来开展广泛深入的民主协商,就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达成制度性安排。

     

    第三,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维护和平统一前景。尽管海峡两岸尚未完全统一,但中国主权和领土从未分割,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一个中国原则是两岸关系的政治基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两岸关系就能改善和发展,台湾同胞就能受益。背离一个中国原则,就会导致两岸关系紧张动荡,损害台湾同胞切身利益。

     

    统一是历史大势,是正道。“台独”是历史逆流,是绝路。广大台湾同胞具有光荣的爱国主义传统,是我们的骨肉天亲。我们坚持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一如既往尊重台湾同胞、关爱台湾同胞、团结台湾同胞、依靠台湾同胞,全心全意为台湾同胞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广大台湾同胞不分党派、不分宗教、不分阶层、不分军民、不分地域,都要认清“台独”只会给台湾带来深重祸害,坚决反对“台独”分裂,共同追求和平统一的光明前景。我们愿意为和平统一创造广阔空间,但绝不为各种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留下任何空间。

     

    中国人不打中国人。我们愿意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因为以和平方式实现统一,对两岸同胞和全民族最有利。我们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选项,针对的是外部势力干涉和极少数“台独”分裂分子及其分裂活动,绝非针对台湾同胞。两岸同胞要共谋和平、共护和平、共享和平。

     

    第四,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夯实和平统一基础。两岸同胞血脉相连。亲望亲好,中国人要帮中国人。我们对台湾同胞一视同仁,将继续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为台湾同胞台湾企业提供同等待遇,让大家有更多获得感。和平统一之后,台湾将永保太平,民众将安居乐业。有强大祖国做依靠,台湾同胞的民生福祉会更好,发展空间会更大,在国际上腰杆会更硬、底气会更足,更加安全、更有尊严。

     

    我们要积极推进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打造两岸共同市场,为发展增动力,为合作添活力,壮大中华民族经济。两岸要应通尽通,提升经贸合作畅通、基础设施联通、能源资源互通、行业标准共通,可以率先实现金门、马祖同福建沿海地区通水、通电、通气、通桥。要推动两岸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合作,社会保障和公共资源共享,支持两岸邻近或条件相当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第五,实现同胞心灵契合,增进和平统一认同。国家之魂,文以化之,文以铸之。两岸同胞同根同源、同文同种,中华文化是两岸同胞心灵的根脉和归属。人之相交,贵在知心。不管遭遇多少干扰阻碍,两岸同胞交流合作不能停、不能断、不能少。

     

    两岸同胞要共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其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两岸同胞要交流互鉴、对话包容,推己及人、将心比心,加深相互理解,增进互信认同。要秉持同胞情、同理心,以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化育后人,弘扬伟大民族精神。亲人之间,没有解不开的心结。久久为功,必定能达到两岸同胞心灵契合。

     

    支持和追求国家统一是民族大义,应该得到全民族肯定。伟大祖国永远是所有爱国统一力量的坚强后盾!我们真诚希望所有台湾同胞,像珍视自己的眼睛一样珍视和平,像追求人生的幸福一样追求统一,积极参与到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正义事业中来。

     

    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在青年。两岸青年要勇担重任、团结友爱、携手打拼。我们热忱欢迎台湾青年来祖国大陆追梦、筑梦、圆梦。两岸中国人要精诚团结,携手同心,为同胞谋福祉,为民族创未来!

     

    同志们、同胞们、朋友们!

     

    长期以来,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海外侨胞关心支持祖国统一大业,作出了积极贡献。希望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海外侨胞一如既往,为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再立新功。

     

    同志们、同胞们、朋友们!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是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国际社会广泛理解和支持中国人民反对“台独”分裂活动、争取完成国家统一的正义事业。中国政府对此表示赞赏和感谢。中国人的事要由中国人来决定。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事关中国核心利益和中国人民民族感情,不容任何外来干涉。

     

    中国的统一,不会损害任何国家的正当利益包括其在台湾的经济利益,只会给各国带来更多发展机遇,只会给亚太地区和世界繁荣稳定注入更多正能量,只会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世界和平发展和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同志们、同胞们、朋友们!

     

    历史不能选择,现在可以把握,未来可以开创!新时代是中华民族大发展大作为的时代,也是两岸同胞大发展大作为的时代。前进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但只要我们和衷共济、共同奋斗,就一定能够共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美好未来,就一定能够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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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决定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921日起,审查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申请时,对注册类人员指标,按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定。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企业是否履行监理义务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执业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1222

     

    (此件主动公开)

     

    此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对“专业资质标准”注册类人员要求如下:

     

    1、甲级

     

    2、乙级

     

    减少注册类人员数量要求,加强现场履职检查。为监理企业降低用人成本的同时,加强执业监管。这也符合住建部门“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的改革思路。

     

    住建部原监理资质标准原文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07]13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附表2);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资质外,其它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事务所不分等级。

     

    一、资质标准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编者注:根据通知,专业甲级注册人员要求修改为:(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不少于3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二、业务范围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建设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含二级)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四)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五)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除外。

     

    附表 1: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单位:人)

     

    序号 工程类别   甲级 乙级 丙级

    1 房屋建筑工程  15    10     5

    2 冶炼工程      15      10

    3 矿山工程          20    12

    4 化工石油工程   15      10

    5 水利水电工程  20      12    5

    6 电力工程          15      10

    7 农林工程          15    10

    8 铁路工程          23    14

    9 公路工程      20    12    5

    10 港口与航道工程 20  12

    11 航天航空工程 20   12

    12 通信工程      20   12

    13 市政公用工程  15   10     5

    14 机电安装工程  15    10

    注:表中各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是指企业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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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自2018年12月1日起,申报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含初始注册、延续、变更),不再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对申请人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申请人员社保等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个人和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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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近期举办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六届企业家高层论坛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副司长王玮在讲话中指出:咨询行业的招投标资质和发改委咨询资质已经相继取消,下一步监理资质和造价咨询资质的简化或者取消也摆到了议事日程。

    从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的讲话透漏信息中可以获知,监理资质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即将迎来一场大的变革,和招标代理资质、工程咨询资质一样被取基本算是尘埃落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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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针对建筑工人存在流动性大、老龄化严重、技能素质低、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住建部之前出台“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等多项要点:

    1、逐步建立施工承包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骨干,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主体的多元化用工方式。

    2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

    3、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引进人才、设备等途径向总承包和专业企业转型。

    4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

    5、建立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建筑工人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创新考培模式,技能鉴定机构应充分依托大中型项目开展技能鉴定。

    6、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配备比例监督检查,要将相关情况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诚信体系、评价评优等挂钩。

    7、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8、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将劳动合同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

    9、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施工企业(包括专业作业企业)应在劳动合同的薪酬中列明用于建筑工人参保所需费用,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

    10、根据建筑业特点和实际制定五年和十年支持建筑业工人培训专项资金中长期规划。企业应当在工程造价中明确相关费用用于工人技能培训。 


    已明确取消劳务资质的省市:

    • 2018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取消对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要求。

    • 2018年6月4日,江苏省住建厅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劳务资质。

    • 2018年1月1日起,山东省正式取消劳务资质。

    • 2016年8月1日起,西安市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

    • 2016年6月1日起,安徽省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

    • 2016年起,浙江省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

    • 2016年5月6日起,陕西省停止办理新申请劳务资质审批。

      资质取消,总包单位、劳务企业和作业个人,三方用工关系怎么定?:

      安徽和山东已经告诉我们具体怎么操作:

      1、安徽   建立“三项”制度清单

      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工企业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类保险。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建筑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明晰“三方”用工关系。厘清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和作业人员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三方责任。

      •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项目的建筑专业作业活动负总责。

      • 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对本企业的用工行为负直接责任,按月公示工资支付清单。

      •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专业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负监督责任,对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未按时间节点支付工资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2、山东   将采取多种灵活建筑劳务用工方式

      • 赋予建筑业企业更多用工选择权,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作业能力和从业资格的劳务队伍或建筑工人。既可以与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也可以直接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 赋予建筑工人更多务工自主权,建筑工人自主选择用工企业,既可以与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直接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 引导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保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


      明晰“三方”用工关系。按照“总承包负总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 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项目的建筑作业活动负总责,并依法承担全部用工责任;

      • 直接与建筑工人确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对本企业的用工行为负直接责任。

      • 总承包企业对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负监督责任对直接与建筑工人确立劳动关系的企业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行为负连带责任。


      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

      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建筑产业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是建筑业发展的基础,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建筑工人存在流动性大、老龄化严重、技能素质低、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加快培育新时期建筑工人队伍,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破除不适应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要求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调动企业和广大建筑工人的积极性,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实现新型城镇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强化政策指导,加大财政投入,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有序培育建筑工人队伍;充分发挥企业在建筑工人组织化、技能培训等方面的主体作用,落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


      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发展。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探索适合建筑业特点的社会保险缴纳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加大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建筑工人的技能水平。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立足建筑业行业和地区发展实际,深入分析当前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坚持标本兼治,试点先行,样板引路,稳步推进各项改革,打通建筑工人职业发展通道。


      (三)目标任务

      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建立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道路,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建筑工人转变,健全建筑工人技能培训、技能鉴定体系,到2025年,建筑工人技能素质大幅提升,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达到1000万,建立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打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建筑业产业工人大军。


      二、深化劳务用工制度改革


      (一)构建新型建筑用工体系。逐步建立施工承包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骨干,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主体的多元化用工方式。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培育以特种作业工种、高技能建筑工人为主的自有建筑工人队伍,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施工现场作业带班或监督等工作。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建筑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深入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充分依托各地“双创基地”,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作为建筑工人的合法载体,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提高建筑工人的归属感。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应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基本情况、联系人等信息,并明确所从事的主要工种;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备案信息核发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专业作业企业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专业作业分包。切实落实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在增值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的减免政策。鼓励建筑施工承包企业与专业作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断提升专业作业能力。


      (三)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引进人才、设备等途径向总承包和专业企业转型;鼓励大中型劳务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搭建劳务用工平台,为施工企业提供合格的建筑工人;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发展,做专做精专业作业,成为建筑业用工主体。


      (四)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要充分运用物联网、生物识别等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地区实名制管理平台,及时采集企业现场实名制管理数据。强化实名制数据应用,将实名制管理与企业诚信体系、市场准入、评优评先、欠薪处理等相结合。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制定数据标准,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到2020年实现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全覆盖。


      三、切实提高建筑工人技能素质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建筑工人职业教育培训体系。落实企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制定建筑工人培养计划和培训制度,优化整合培训资源,充分依托施工现场资源,通过建立培训基地、加强校企合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新型学徒制等多种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专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和社会团体等力量积极参与建筑业工人职业培训,按照市场化要求,发挥优势和特色,构建与企业培训互为补充的培训网络,不断扩大行业工人职业培训全覆盖面。完善职业教育制度,根据产业发展的新要求、新技术、新规范,健全教学标准体系,更新课程内容,指导有关职业院校优化建筑类专业设置,结合办学实际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切实为培养行业急需人才服务。争取到2025年实现建筑业工人培训全覆盖。


      (六)完善建筑业技能鉴定体系。做好建筑工人相关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制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职业工种推动建筑工人职业鉴定工作。创新考培模式,技能鉴定机构应充分依托大中型项目开展技能鉴定,将实际工程生产与考核鉴定结合起来,解决工学矛盾,提高鉴定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降低鉴定场地、器材等成本。


      (七)建立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各地要编制施工现场人员配备标准,督促企业强化技能培训和开展技能鉴定。到2020年施工现场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占比不少于10%,到2025年施工现场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占比不少于30%。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配备比例监督检查,要将相关情况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诚信体系、评价评优等挂钩。鼓励有关部门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为企业合理确定建筑工人工资提供信息指引,鼓励企业将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引导企业建立技能人才专家库和首席技师制度。鼓励各主管部门、协会、企业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


      四、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八)健全保障薪酬支付的长效机制。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有关要求,全面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加快完善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等有关制度,建立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拖欠工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将“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九)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制定适合建筑业用工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督促分包企业与其招用的建筑工人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将劳动合同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


      (十)健全社会保险缴费机制。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着力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施工企业(包括专业作业企业)应在劳动合同的薪酬中列明用于建筑工人参保所需费用,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


      (十一)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逐步提高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加强建筑工人居住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设与工地分开的集中居住基地。地级以上城市要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培育新时期建筑工人队伍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点任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建筑工人队伍培育的部门协调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培育建筑工人队伍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调动企业、建筑工人、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推进建筑工人队伍建设的良好局面。


      (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和财税支持。根据建筑业特点和实际制定五年和十年支持建筑业工人培训专项资金中长期规划。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和执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完善技能培训补贴机制,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建筑业职业培训及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给予一定培训补贴,对其中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再给予一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应当在工程造价中明确相关费用用于工人技能培训。


      (十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培育建筑工人队伍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普法力度,督促企业合法用工,引导建筑工人合法反映诉求。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积极宣传建筑工人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培育建筑工人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崇尚劳动、重视技能的良好舆论氛围。


      (十五)发挥工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正确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培育建筑工人队伍工作,积极为建筑工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鼓励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搭建施工专业作业用工平台,助力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发展。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创新机制,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将建筑工人纳入工会组织,为其维护其基本权益提供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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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10日住建部官网接连发布三份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大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此几份通知是直接响应20186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和20185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提出的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建筑业迎来大变革!!

    小编把住建部这三份通知里所涉及到的新增删除以及修改的政策条款在本篇文章里罗列出来,文末附小编根据通知整理出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以及废止的住建部相关文件全文。内容较多,请大家慢慢参考。小编自行整理出来的新办法全文仅供参考,最终内容以后续有关部门通知为准。

    小编整理不易,分享是一种美德!!

    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里明确提出: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除)

    建筑业那点事儿小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把“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除此款内容,加上之前上海、北京、厦门等地发文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监理,所以这些种种迹象的表明值得大家玩味。

    二、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中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原条例: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建筑业那点事儿小编: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等条款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是直接响应20186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原条例: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提出:

    一、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项内容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原条例:

    (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二)将第一部分第四项内容中“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修改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将第二部分第四项内容修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原条例:

    (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发证机关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第三方担保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截至申请之日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修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删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表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中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将“资金保函或证明”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五)增加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附后)。

      二、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三、废止《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提出: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原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

    原条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删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删除)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原条例: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删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原条例:

    ()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删除),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原条例: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删除)

    建筑业那点事儿小编:删除工程合同备案条款是直接响应20185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提出的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原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删除)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原条例: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删除)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9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
    928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以下文件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项内容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二)将第一部分第四项内容中“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修改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将第二部分第四项内容修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删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表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中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将“资金保函或证明”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五)增加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附后)。

      二、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三、废止《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
    930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9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
    928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建筑业那点事儿小编根据住建部三份通知整理出修改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供大家参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除)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原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原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1025日起施行。199910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7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4]34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建法〔201898号修改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实施施工许可

      (一)严格许可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要依照建筑法、《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三)加大公开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以及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惩处,并将处罚信息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修改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曝光。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许可制度,优化审批程序,规范运行流程,逐步实现电子化申报、审批和管理,实行证书网上统一打印、查询和统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效能,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二、关于施工许可条件及相应证明文件的说明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建筑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其中:

      (一)“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是指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发证机关可在审批前到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踏勘。

      (二)“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是指建设单位提交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

      (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发证机关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第三方担保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截至申请之日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修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细化,但不得增加其他许可条件,不得要求提交与施工许可管理无关的证明材料。

      三、统一证书编号规则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施工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方法,统一本地区的施工许可证编号。施工许可证编号由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工程分类代码。

      四、关于施工许可证样本

      为更好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健全完善施工许可证信息,我部制定了新版施工许可证(附件1)及其申请表(附件2)的样本。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施工许可证样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各发证机关不得更改。自20141025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

      五、工作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办法》,通过多种形式对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大力宣传,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做好施工许可证改版的各项衔接准备,组织好本地区新版证书和申请表的印制和发放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把施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到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中,严肃整治未批先建、无证施工等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

      本通知发布实施后,《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略)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
    9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令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删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删除)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删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删除),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函;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投标报价;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删除)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其他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删除)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删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五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1230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同时废止。

    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废止)

    建科[2004]174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建筑节能是贯彻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水平,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节能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政府机构节能和建筑节能的批示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的精神,监督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确保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现就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是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的重要保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审查切实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保证节能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真正落到实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中的强制性条文和当地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做好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设计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管理工作。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等)和供热采暖或制冷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及时进行单项检查,以判定工程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屋面保温情况、门窗热工性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的热效率和管道保温情况等。

      五、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备案的工程项目,根据“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1]239号”和“关于实施《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3]237号”文件规定,建筑节能办公室对其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墙改与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要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工程项目要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为确保节能建筑工程的质量,各类轻质墙板、节能门窗、屋面保温材料等新产品、新技术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估或科技成果鉴定。

      附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废止《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

    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废止)

    建标函[2005]12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节能要求,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200544日,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以下简称《标准》),自20057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标准》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确保该标准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对贯彻执行《标准》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国能源消耗近30%。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建筑节能的技术依据和准则,是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基础和全面推行建筑节能的有效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不予验收。因此,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就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公共建筑量大面广,占建筑耗能比例高,公共建筑节能推行的力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建筑节能整体目标的实现。推行公共建筑节能,关键是要加强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确保公共建筑节能标准中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标准》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抓出成效。

      二、大力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要结合本地的特点,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或采取其他方式,广泛宣传《标准》的地位、作用及其重要意义,扩大《标准》的影响,提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节能意识以及贯彻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二)要切实加强《标准》培训工作,确保《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掌握。自2005515日起,我部将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集中组织23期师资培训,为各地开展《标准》培训活动提供师资力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不少于10人。各地也应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并于2005520日前报我部人事教育司和标准定额司,确保年内使本地区从事公共建筑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以及管理等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普遍轮训一遍。

      三、切实加强《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公共建筑节能标准不仅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强,而且涉及面广、推行难度较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依法行政,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确保《标准》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一)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凡新建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符合《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74)的要求,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备案管理,对不符合《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公共建筑项目,不得予以备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检查结果应及时上报我部。上报时间及内容要求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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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告知2018年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专家评审结果的通知

各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2018年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登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咨协职业〔201812号)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临时办理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登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咨协职业〔201815号)的规定,我会组织了2018年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专家评审工作。现将专家评审结果告知你们,如对专家评审结果有异议,请务必在201854日(星期五)17:00前将反馈结果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上报我会。如反馈意见需附证明材料,请将反馈意见和证明材料一起邮寄我会职业资格部(邮寄地址见后)。同意专家评审结果的,无需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一、注意事项

(一)专家评审意见需要通过管理系统查询。具体操作方法:以个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管理系统,左侧“2018年”显示本年度登记申请事项。如要查询不符合条件的具体原因,点击本年度申请事项中的“反馈意见”即可。在登记主专业登记辅专业中显示的专业为拟同意申请人登记的专业;“不符合条件的原因”中显示专家评审意见。若申请人对专家评审结果有异议,请在“反馈意见”文本框中简要填写反馈事项及不同意的理由。如同时申报多个登记事项,应分别查看和填写反馈意见,保存反馈意见后上报。

(二)申请人的材料原则上应以原申报材料为基础,补正材料一律无效。

(三)变更专业不符合变更条件的,维持原有专业状态不变。申请材料不真实的除外。

(四)专家评审意见为“证明材料不真实”或“待核实”的,应提交原件供查验。其中,“毕业证待核实”的应提交毕业证原件和其毕业院校出具的成绩证明;“职称证待核实”的应提交职称证原件和职称评定申请表原件复印件;“业绩待核实”的应提交对应的业绩报告原件;涉及业绩证明材料的,如未说明需核实的具体内容,应提交对应业绩的全部证明材料。

(五)专家意见为“某年申请材料不真实”的,如申请人有异议,应提供第三方证明以解决往年存在的问题。此外,如本年度申请有不符合条件的原因,还应同时反馈意见。

(六)请勿邮寄身份证原件。需收回的原件,均应单独放置在档案袋中(或单独包装)并做出标识,附回邮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的手机号)。我部将于公布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人员名单后,按回邮地址通过顺丰速运寄出需收回的原件。

(七)管理系统的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

(八)请各预审单位协助做好告知专家评审结果的有关工作。

二、联系方式

王若谷  010-68353661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楼1006

邮编:100037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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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决定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自2018年10月22日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等申请事项通过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新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实名认证可选择现场实名认证,也可选择新系统网上认证(具体实名认证流程详见附件)。

  三、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通过新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通过新系统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再公示审核意见。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申请注册的人员及企业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查询相关审批工作进度。

  四、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新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对于注册人员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的,须通过新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五、一级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手续的,应通过新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聘用企业完成确认后,即为完成注销。

  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做好现场实名认证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进社会公众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2019年1月1日前完成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与新系统对接,并上传二级建造师相关数据,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七、新系统的操作说明、技术咨询等有关内容详见中国建造师网。

  附件: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实名认证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实名认证流程

  实名认证分为个人实名认证和企业实名认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个人实名认证

  个人实名认证包括现场认证和新系统网上认证两种方式,用户可根据个人情况自行选择。

  1.现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手持身份证照等要件前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认证。

  2.新系统网上认证:用户使用新系统认证,需要上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身份证正反面照、本人签名照、手持身份证照等要件。

  二、企业身份认证

  企业使用新系统注册时需要上传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企业信息。

  企业认证包括现场认证和身份锁认证,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自行选择。

  1.现场认证:该功能用于从未取得过身份锁的企业用户。选择现场认证的企业需携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代办的须携带法人授权书)前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2.身份锁认证:该功能用于已取得原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身份锁的企业用户。身份锁在新系统认证时,如果企业名称与组织机构代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同时发生变化,或原身份认证锁遗失、不可用的企业,须进行现场认证。原身份认证锁在完成企业认证后,将自动失效。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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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 更多>>

2019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

1、2019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

2019年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考生可先参考2018年吉林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

根据《吉林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考务通知》得知,吉林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2018年3月15日-3月28日据此,预计2019吉林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3月上旬开始。

2、二级建造师报名方式:

各省报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缴费方式进行。考生须使用标准的IE6或IE8浏览器,登陆吉林省人事考试网(www.jlzkb.com)便捷通道“网上报名”栏目,点击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进行报名。

3.二级建造师报名网站:

二级建造师报名网站为各省人事考试网。点击查看各地二级建造师报名官网地址>>

4.资格审核:

(一)考后资格审核所需材料

考试成绩公布后,吉林省人事考试网发布后审公告和预合格考生名单,考后审核所需材料见后审公告。相关消息在吉林省人事考试网和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官方微信公众号为jlsrskszx。考试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预合格考生。提交完相关材料后,请随时关注考后审核系统考试机构给出的审核意见,并按相关要求办理。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1、报考条件要求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扫描件和相应毕业证书带二维验证码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扫描件。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的扫描件。

中等教育学历及高等教育学历对应的学历认证报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打印,无法提供的考生凭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也可进行资格审核。《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供,我省由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地址:长春市金川街151号。特别提示:出具该报告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有需要的考生请务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2、由单位法人出具的《学历学位及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扫描件,以上证明样式详见相应考试的考后资格审核公告。

3、社会在职考生需准备带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或《营业执照》扫描件。

4、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扫描件。

5、持单位属地外(外省)居民身份证报名的考生,考后资格审核时需提供吉林省省内户籍属地证明或工作属地证明材料。户籍属地证明材料是指居民户口簿或居(暂)住证,工作属地证明是指与现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用工备案合同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二)考后资格审核有关规定

1、预合格人员按规定要求和时限进行网上提交材料,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文件的要求,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网上提交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全部考试科目成绩,不予核发证书。

2、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考试资格,在准考证打印环节核实的,取消报考资格,不得参加考试。在考后网上审核环节核实的,取消考试成绩,不予核发证书。在证书发放环节核实的,取消考试成绩,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有关情况通报到考生所在单位,考试相关费用一律不退。

3、单位法人或授权的人事部门负责人要严格审查本单位考生的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资格等有关信息,确认考生符合报考条件后,再在有关证明材料上签名、加盖法人章和公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所在单位对考生资格审查不严,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相关责任。

4、伪造单位印章、法人章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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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更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20104月始启动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以下简称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注册工作。近期,第一批三专业注册工程师即将注册期满,为确保延续注册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明确变更注册办理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有效期满需延续注册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三专业注册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当在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半年以内的,可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办理程序和申请材料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三专业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的,可暂不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四、在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签字制度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暂不重新制作,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申请变更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

  附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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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程师职称考试

高级分类

高级工程师对应教育类副教授,研究类副研究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对于研究类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于教育类教授。

高级工程师在工程界为技术专家或技术能手,在企业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和很强的工作能力 [1] 

评审专业

1、冶金:冶金矿山、钢铁冶炼、铁合金与轻冶、轧钢与冶金机械、焦化耐火及碳素、冶金工企自动化、工业热能与金属材料物理检测与冶金化学分析。

2、石化: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工机械橡胶制品

3、建材:水泥及制品、玻璃陶瓷、新材料与耐火材料、非金属及制品、建材机械。

4、轻工:制浆造纸、印刷、仪器发酵、硅酸盐轻工机械、轻工自动化、盐化工、轻化工、皮革电光源科技管理

5、机电:机械工艺与设备、机械设计、液压与传动、焊接工艺铸造工艺、锻造工艺、锻压工艺、热处理工艺、汽车与拖拉机、电气自动化、仪器仪表、精密仪器、机电管理工程、机电一体化、自动化。

6、电力:电厂热能动力、电厂电气与供用电造工艺、电气自动化。

7、粮食:精油加工、粮油机械、粮油储检。

8、建筑:建设管理、园林城市规划建筑学结构工程建筑电气煤气建筑机械建筑施工概预算道桥、暖通、给排水建筑装饰建筑设备安装、工民建。

9、交通:道路工程、地方铁路工程、交通工程、港口及航道工程、汽车工程、船舶运用工程申报条件

学历与资历

1、中专毕业工作满5年,或大专毕业工作满3年,或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或硕士毕业经考核合格者可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

2、大专或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含5年),或硕士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或博士毕业经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中级工程师职称;

3、本科毕业或硕士毕业从事工程师工作满5年以上,或博士毕业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4、本科、硕士、博士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受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含5年)可申报教授级高工

5、本科毕业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其中从事经济工作满3年),或硕士毕业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其中从事经济工作满2年),或博士毕业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其中从事经济工作满1年),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

免考论文要求

1、按规定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且成绩合格(教授级高工或符合相关条件的其他人员可以免考)。

2、中级职称资格申报者须有二篇论文;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职称资格申报者须在省市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二篇论文;教授级高工申报者须在国家权威机关确认的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三篇以上。

破格申报

(一)破格申报高级职务者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3、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企业连续二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1000万元以上)、或利税在4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2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负责人。

4、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二年(申报高级职务的前二年)占本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200万元以上)20%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的主要贡献者;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成绩显著,并获得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或者在地市以上报刊或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被同行专家认定为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或译著。

(二)破格申报中级职务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获国家科技进步、星火计划四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星火计划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地(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部优质产品或优质工程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三篇以上或专著。

3、直接主持中型项目或中型骨干企业的专业技术工作,且连续二年以上取得了明显效益者。

4、担任助理级期间,成绩显著且获地(市)级优秀企业家或先进专业技术工作者称号的。

参评对象

1) 凡具备申报条件的相关人员均可申报参评;

2) 中级职称的参评对象是:相关单位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上海市引进人才工作证满一年或有上海市居住证在上海工作满一年的外省市工程技术人员,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3) 高级职称的参评对象是: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研院所及所属科技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中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 中级职称评审一年受理两次,高级职称评审一年受理一次。

评审费:助理:约300元 中级:约600元 高级:约1000

使用教材

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定教材

考试内容

编辑

序号

项目

1

职称英语(综合AB

2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

205模块   Word 2003中文字处理)

3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

206模块   Excel 2003中文表格处理)

4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

207模块PowerPoint   2003中文演示文稿)

5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

303模块Internet应用)

考试细则

考试采用开卷方式,其中专业基础知识满分120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满分150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满分150分。

证书颁发

1、参考科目总分达到规定标准即为合格,合格者即取得土建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事厅发文确认。

2、省职改办负责安排各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打印工作,省职改办负责证书验印,各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和省直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证书的颁发。

注意事项

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相应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且所学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按湘人发〔200155号文件规定,直接认定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广大参考人员和相关单位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州建设和人事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实施,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3号令),加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考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计算机要求

申报工程师需要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同时工程师属于中级职称,一般需要报考三个职称计算机考试模块,推荐考生选择:Word2003 PowerPoint2003 Internet应用。
  工程师职称计算机考试具体时间根据各地考试中心安排,考生可在当地人事考试网上查询。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标准如下:

1、博士学位获得者。

2、取得国家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程序员(2级)以上合格证的人员。

3、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4、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内蒙古杰出人才奖获奖人员、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5、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6、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即可免试,如本省有特殊的免试规定,按照本省政策来。

不在免考范围内的考生需加强考前备考工作,推荐使用职称计算机考试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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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程师 更多>>

中级工程师职称考试

申报条件

1、学历与资历

1) 中专毕业工作满5年,或大专毕业工作满3年,或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或硕士毕业经考核合格者可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

2) 大专或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含5年),或硕士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或博士毕业经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中级工程师职称;

3) 本科毕业或硕士毕业从事工程师工作满5年以上,或博士毕业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4) 本科、硕士、博士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受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含5年)可申报教授级高工

5) 本科毕业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其中从事经济工作满3年),或硕士毕业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其中从事经济工作满2年),或博士毕业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其中从事经济工作满1年),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

2、 按规定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且成绩合格(教授级高工或符合相关条件的其他人员可以免考)。

3、 中级职称资格申报者须有二篇论文;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职称资格申报者须在省市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二篇论文;教授级高工申报者须在国家权威机关确认的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三篇以上。

4、 参评对象:

1) 凡具备申报条件的相关人员均可申报参评。

2中级职称的参评对象是:相关单位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上海市引进人才工作证满一年或有上海市居住证在上海工作满一年的外省市工程技术人员,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3高级职称的参评对象是: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研院所及所属科技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中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 中级职称评审一年受理两次,高级职称评审一年受理一次。

考试内容

中级职称考试自考平台开设课程

1、职称英语(c级)

2、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

205模块 word2003中文字处理

207模块 powerpoint2003中文演示文稿

303模块 internet应用

中级工程师职称计算机考试采用模块化设计,各个模块单独考试,每场50分钟,40道题,同一考场同一模块的考生题目也是不同的,一般一天最多考5个模块,上午考2个,下午考三个。

考试报名

1、报名时间:12月开始报名

2、考试时间:5月,考期为1

3、报考人员报名时需带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原件(或所属初级职称证)、一寸免冠彩照五张到自考平台进行报考。注:审核时需要毕业证原件。

考试细则

1.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其中专业基础知识满分120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满分150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满分150分。

2.职称英语(综合C

职称英语C级的人员要求能识别3000个左右的单词和一定数量的短语。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满分为100分。

考试题型总共有六部分:第1部分,词汇选项(第1-15题,每题1分,共15分);第2部分,阅读判断(第16-22题,每题1分,共7分);第3部分,概括大意与完成句子(第23-30题,每题1分,共8分);第4部分,阅读理解(第31-45题,每题3分,共45分);第5部分,补全短文(第46-50题,每题2分,共10分);第6部分,完形填空(第51-65题,每题1分,共15分)。

3.职称计算机205模块 word2003中文字处理、207模块 powerpoint2003中文演示文稿、303模块 internet应用)

职称计算机考试每个模块单独进行考试,每场考50分钟,满分为100分,考试采用的是上机操作的方式进行,全部是操作型题型。

证书颁发

1、参考科目总分达到规定标准即为合格,合格者即取得土建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事厅发文确认。

2、省职改办负责安排各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打印工作,省职改办负责证书验印,各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和省直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证书的颁发。

注意事项

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相应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且所学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按湘人发〔200155号文件规定,直接认定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广大参考人员和相关单位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州建设和人事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实施,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3号令),加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考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1)应考人员必须在本年度内并在同一考点通过所有规定科目(模块)的考试,方可取得合格证书,否则成绩均作无效处理。首次考试的应考人员可根据考点的报名情况和本人意愿自行慎重选择考点。

2)在乡镇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也作为必备条件之一。

3)取得博士学位后三年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可以免试。

4)在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凭我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回国三年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可以免试。

5)取得国家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中高级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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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工程师 更多>>

初级工程师行业分类

行业分类

助理机械工程师

职称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两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助理机械工程师职称的评定

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很好评,各地的程序大同小异,只要符合条件,持相关资料,填表上交就成了。更详细的内容可以到当地人事局咨询。下面助理机械工程师职称的评定要求及注意事项供参考:

有关要求

1、申报对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就不行)

2、初定职称级别及条件:(不同学历评定时间不一样)

1)中专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员级职称;初定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可再初定助理级职称

2)大专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员级职称;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硕士学位获得者,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称

3、需提供材料:

1)拟申报职称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员级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4、申报程序及手续:

1)对拟申报职称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查验,发放《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空白表;

2)本人填写《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二份;

3)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将有关材料报市人才市场。

4)市职称办审核后,下发任职资格文件和资格证书。

注意事项

1)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方能初定职称;

2)实行全国资格考试的专业(如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必须是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本专业毕业生才能初定职称;

3)不符合初定职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后按审批程序办理职称申报手续;

4)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技人员,应参加全国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不直接办理职称初定;

5)本人所写的工作小结须真实、全面地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情况,字数不少于800字。

6)全日制职业学院毕业生申请助理工程师前,需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历,评审合格后,方可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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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员 更多>>

住建部:取消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部分指标,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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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工 更多>>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文,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除《规定》第三条(一)~(六)确定的六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外,我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特种作业还包括: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工、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工、桩工机械操作工、混凝土机械操作工和钢筋机械连接操作工等六种工种。工种类别代码及证书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
  二、省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负责考核发证工作。有关培训教材和考试大纲、题库、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统一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牵头,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协助。
  三、申请参加特种作业考核人员,应符合《规定》中第八条条件,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详见附件3),
  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申请表》(详见附件4)。
  省厅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操作拆装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实行过渡期一年(有效期至2009531日)。在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登记表》(详见附件5),换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00861日前已经取得省直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实行过渡期一年(有效期至2009531日)。在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登记表》(详见附件5),经继续教育后,发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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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职业资格考试变革后,这么多造价员怎么办?住建部复函明确了

7月底,住建部等四部委共同印发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法》。那么,今后造价员”还需要认定、继续教育么

近日,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复函四川省住建厅明确指出:

1、造价员资格证书效用不变,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2停止开展与造价员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

3不得以造价员职业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4不再进行继续教育、延续及变更登记工作。

根据新《规定》,很明显造价员证书肯定是不能等同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因此建议,当前仍持有造价员证书的朋友,尽快报考二级造价工程师,可以免考基础科目。

1、一级造价工程师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二)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2、二级造价工程师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文件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复函

建标造函〔2018〕188 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商请明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事项的函》 (川建造价函〔2018〕886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 号)规定,已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效用不变,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要求,停止开展与造价员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造价员职业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因此对于造价员也不再进行继续教育、延续及变更登记工作。

请你厅组织有关单位按此要求做好造价员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管理衔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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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免考规定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12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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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代办 更多>>

建筑业资质标准-总则

建筑业资质-总则
一、总则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资质标准。
一、资质分类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 12 个类别,一般分为 4 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 36 个类别,一般分为 3 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本标准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准。二、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业务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三)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四)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四、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申请资质企业注册的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持有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认可单位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或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通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职业能力评价,取得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书的人员;“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是指经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
(二)本标准“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 60 周岁以下。
(三)本标准要求的职称是指工程序列职称。
(四)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的“技术工人”包括企业直接聘用的技术工人和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技术工人。
(五)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六)本标准“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相应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七)本标准的“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八)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另行制定。
二、标准
(一)施工总承包标准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8、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9、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2、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二)、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4、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7、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8、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9、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1、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2、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3、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4、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5、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6、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7、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8、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9、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0、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1、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2、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3、核工厂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4、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5、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6、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
37、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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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更多>>

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须知

    1.报考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准确填报报考信息,并对输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2.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方为报名成功。

    3.应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场规则”,并按有关要求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4.考生应诚信参考,自觉遵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在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5.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计价》(客观题)、《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客观题)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 “水利工程”与“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专业今年暂不开考),报考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6.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已获得资格证书,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只须参加专业科目且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的,方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

    7. 为保证新旧考试平稳过渡,原参加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通过部分科目的应试人员,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办法顺延至2020年,此部分应试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报考专业,若变更专业则按新应试人员报考。

    8.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含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科目为主观题,需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全国统一网络评卷。考生在应考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考生不得携带移动电话、电子手表、平板电脑、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及闹铃),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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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查挂靠挂证行为啦!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

  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20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全面排查工作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15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自2019年3月起,每月5日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三)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将加强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各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进行。

  (三)坚持源头治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四)强化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成效。

  (六)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结合地区行业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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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差异化监管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全面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省厅《关于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内控体系核查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1815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对2017年度全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安全动态年度平均记分排名前100名的施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采取以下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开展项目延伸检查。对上述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开展延伸检查,由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监管部门要立即督促企业对辖区内承接的所有在建项目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可结合“双随机”监管或各类检查工作,对每个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现场专项检查,重点核查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发现企业自查自纠流于形式、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同拒绝按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每次给予施工单位Mi5分。

  二、开展省内企业内控体系核查。对省内施工企业的每个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监管部门结合现场检查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价,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表A-5,其中序号6“评定项目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改为工伤保险,下同),于20181030日前书面函告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并抄报省厅。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汇总企业在省内所有项目的评价情况,并组织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价,评价为不合格的应严格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开展省外企业内控体系核查。对省外施工企业的每个工程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监管部门结合现场检查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价,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表A-5),于20181030日前书面报送省厅。对省外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表A-5)中存在实得分数为零的项目、或者该评分表实得分数低于70分、或者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及相关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检查且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工程项目监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由省厅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汇总企业在省内所有项目的评价情况,认定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不合格的,省厅将书面函告企业注册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建议严格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省厅对各地执行上述监管措施情况实施挂牌督办。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在20181210日前,汇总本辖区内在建项目延伸检查和企业内控体系核查情况,书面报告省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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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省政府安办《关于印发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从20185月至12月全省开展以隧道施工、深基坑、模架工程和起重机械安全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结合省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办建〔201816号)、《关于印发住建系统深刻吸取莆田“5.4”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建〔201819号),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关于专项治理内容。重点工作任务按照闽建办建〔201816号文执行,其中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按照闽建建〔201819号文执行。检查内容应涵盖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等方面。

  二、关于时间安排。按照省政府安办的部署,2018815日前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监督检查执法频次,扩大抽查项目范围,确保检查覆盖面;201812月底前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事故隐患。2019年按照住建部的部署安排,继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重点开展回头看,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健全长效机制。

  三、关于责任主体自查自纠。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主体要开展自查自纠,项目部要实时自查自纠,公司要一季度一复查,公司重点核查项目部自查自纠工作质量和隐患问题整改情况,有关检查情况应形成书面记录留档备查。2018620日、1230日及20191230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应登陆“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的“主要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模块填写《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超时或未在“主要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模块进行登记或自查自纠弄虚作假的,均视同未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予以信用不良信息扣分。

  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要立即将专项治理行动文件发放给所辖企业的负责人,省外企业在辖区有在建工程项目的,要通过项目部寄达所属企业的负责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传达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四、关于监督检查执法。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对所辖企业、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执法。

  (一)县(市、区)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对辖区受监在建项目做到全覆盖检查,可结合日常动态监管进行检查,重点核查企业自查自纠工作质量,特别是对监管部门历次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中问题的整改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的按照动态监管办法予以信用扣分;对监管部门要求整改的问题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拒绝整改的,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给予企业Mi5分。

  (二)设区市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开展1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可结合层级指导工作进行检查。2018715日前要对辖区内所有县(市、区)主管部门部署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覆盖督查。2018616日至715日期间抽查本级和县(市、区)级受监在建项目比率不低于10%。

  (三)省厅成立督查组,每半年对各地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关于信息报送。201867两月每月10日前报送大检查阶段性情况及《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表》;810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总结、《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表》及重大隐患未按时整改企业名单(表格详闽建建〔201819号文)。20181215日、20191215前分别报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阶段性情况和工作总结。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随时报送(省厅联系电话:0591-87548437,传真:0591-87614739,电子邮箱:fjgcc2014@163.com)。

  闽建办建〔201816号、闽建建〔201819号文中的要求和信息报送时间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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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决定在北京、上海、浙江3省(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119

 

 

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探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制定本试点方案。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提出资质行政审批申请的申请人,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办发[2017]19号文件部署,准确把握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方向,不断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机制,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激发建设工程企业发展活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助推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简化审批流程。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资质审批事项所应满足的审批条件,企业作出满足审批条件的承诺,行政审批部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

加强事后监管。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承诺内容现场核查全覆盖。

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提升服务效能。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最大幅度减少企业申报材料,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办事,逐步实现服务标准化和智能化。

(三)试点目标。通过审批试点,总结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完善资质标准体系、优化资质审批流程、提升资质管理效能、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助推建筑业发展提供支撑。

(四)试点范围。按照地方自愿原则,确定以建设工程企业较多、市场监管水平较高、电子化资质审批成效明显的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作为试点地区,对工商注册地为试点地区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二、工作流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总体负责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试点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告知承诺资质审批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试点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并完成《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子签名。

(二)受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试点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六)核查。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6个月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是对被审批人承诺的关于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三、监督管理

(一)核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除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二)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被审批人,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试点地区应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以便于企业业绩指标核对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工作安排

(一)试点地区于201711月底前编制完成本省(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及操作规程。

(二)试点地区于201712月底前完成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系统相应模块开发,完成《告知承诺书》《实地核查表》、办事指南等告知承诺审批配套材料,并选择申请单位进行测试。

(三)20181月起正式推行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可操作性强的试点方案及操作规程,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目标和分工任务,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做好舆论引导。加强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宣传工作,使试点地区企业充分了解试点工作内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稳妥试点评估。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要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并采取综合评估方式,对试点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反映等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措施,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力争试点工作取得更大成功。

附件:(请上住建部网站下载)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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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福建省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结合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省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导则(试行)》,经研究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过程中,各地有何意见建议,请迳向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反馈。联系人:杨雅清,联系电话:0591 -87072826

  附件:《福建省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导则(试行)》(附件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信息网http:www.fjjs.gov.cn”下载)

      福建省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导则(试行).doc

       闽建人[2015]22.rar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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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48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4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二月四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审批时间为45日;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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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48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4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二月四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审批时间为45日;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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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48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4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二月四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审批时间为45日;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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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48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4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二月四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审批时间为45日;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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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48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4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二月四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审批时间为45日;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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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48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4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二月四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审批时间为45日;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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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师报考条件

简介

1996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国家开始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81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并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日常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形式

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每年举行一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考试采用滚动管理,共设4个科目,单科滚动周期为4年。

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 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且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68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6年年底。

(三)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方可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

(一)报名时间:五月份开始陆续报名。

(二)报名方式和地点:一般采用网上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地点在各地人事考试中心

免考规定

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1996826日)前,已经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考试周期

实行滚动管理,滚动周期为四年,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建设工程计价

120

72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140

84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100

6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

100

6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

10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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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建人[2018]67号),考生和各有关方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衔接十分关注。经商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现就相关情况做以下说明: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有关要求,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专业科目为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专业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专业今年暂不开考。2018年人员报考条件按照《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规定实施,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包括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通过专业教育评估(认证)院校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已发布。2018年新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考试成绩有效期为四年,免考基础科目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参加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考生,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为一个周期的办法顺延至2020年,此部分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报考专业,若变更专业则按新考生报考。2019年起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新大纲。

  二、按照《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正在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大纲,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拟从2019年起开考。考试具体时间请关注人社部门考试计划安排。

  三、《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执行过程中,我们将根据社会各方反映情况通过正式渠道发布信息和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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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建人[2018]67号),考生和各有关方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衔接十分关注。经商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现就相关情况做以下说明: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有关要求,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专业科目为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专业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专业今年暂不开考。2018年人员报考条件按照《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规定实施,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包括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通过专业教育评估(认证)院校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已发布。2018年新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考试成绩有效期为四年,免考基础科目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参加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考生,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为一个周期的办法顺延至2020年,此部分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报考专业,若变更专业则按新考生报考。2019年起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新大纲。

  二、按照《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正在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大纲,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拟从2019年起开考。考试具体时间请关注人社部门考试计划安排。

  三、《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执行过程中,我们将根据社会各方反映情况通过正式渠道发布信息和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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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监理工程师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近日,住建部发布新版监理工程师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如下:

  1.注册监理工程师分两个等级,一级和二级(参考造价师),一级等同于原来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全国通行,二级由地区统考地区通行,但地区可以制定跨区域认可范围;

  2.原水利部和交通部的监理工程师统一,改为设置土木建筑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三个专业类别;

  3.最大变化:取消了原来必须中级工程师三年以后才能报考的规定,大大降低了准入标准,只要专科以上非工程专业人员也能报考,相信未来监理工程师考试会迎来井喷式的考试热潮;

  4.一级考试和以前一样四门,四年一个周期,和一级造价工程师一样:

监理大变革!新增二级监理

  5.二级考试分三个科目,三年一个周期: 

监理大变革!新增二级监理

 

  征求意见稿如下:

监理大变革!新增二级监理

监理大变革!新增二级监理

监理大变革!新增二级监理

监理大变革!新增二级监理

监理大变革!新增二级监理

监理大变革!新增二级监理

监理大变革!新增二级监理

监理大变革!新增二级监理

监理大变革!新增二级监理

监理大变革!新增二级监理

监理大变革!新增二级监理

监理大变革!新增二级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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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中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目的 

  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以适应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和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 继续教育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8学时。必修课48学时每年可安排16学时。选修课48学时按注册专业安排学时,只注册一个专业的,每年接受该注册专业选修课16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两个专业的,每年接受相应两个注册专业选修课各8学时的继续教育。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中安排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24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新聘用单位所在地8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经全国性行业协会监理委员会或分会(以下简称:专业监理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协会)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同意,从事以下工作所取得的学时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的部分学时: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关工程监理的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每篇限一人计4学时;从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和考试命题工作,每年次每人计8学时。 

  三、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 

  1、国家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2、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3、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4、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选修课 

  1、地方及行业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2、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3、专业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4、需要补充的其它与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于每年12月底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其中继续教育必修课的具体内容由建设部有关司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和行业专家共同制定,必修课的培训教材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编写和推荐。继续教育选修课的具体内容由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负责提出,并于每年的11月底前报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确认,选修课培训教材由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负责编写和推荐。 

  四、继续教育方式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经过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单位实施。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根据注册专业就近选择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各培训单位负责将注册监理工程师参加集中面授学习情况记录在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并及时将继续教育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考试成绩及师资情况等资料(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报送相应的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认可。认可后,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应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加盖印章,并及时将培训班学员名单等资料的电子文档通过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网址:www.zgjsjl.org)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参加网络学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登陆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提出学习申请,在网上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相应注册专业选修课的学时(接受变更注册继续教育的要完成规定的选修课学时)后,打印网络学习证明,凭该证明参加由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组织的测试。测试成绩合格的,由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将网络学习情况和测试成绩记录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并加盖印章。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应及时将参加网络学习的学员名单等资料的电子文档通过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报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注册监理工程师选择上述任何方式接受继续教育达到96学时或完成申请变更规定的学时后,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凡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建设行业培训机构和有工程管理专业或相关工程专业的高等院校,有固定的教学场所、专职管理人员且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甲级监理公司的总监等)占师资队伍三分之一以上的,均可申请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由专业监理协会、地方监理协会或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分别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推荐。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根据继续教育需求和培训单位的情况,确定并公布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推荐单位应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由培训单位按工程专业举办,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必须保证培训质量,每期培训班均要有满足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六、继续教育监督管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建设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各专业监理协会负责本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地方监理协会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应督促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按期接受继续教育,有责任为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时间和经费保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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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中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目的 

  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以适应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和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 继续教育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8学时。必修课48学时每年可安排16学时。选修课48学时按注册专业安排学时,只注册一个专业的,每年接受该注册专业选修课16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两个专业的,每年接受相应两个注册专业选修课各8学时的继续教育。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中安排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24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新聘用单位所在地8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经全国性行业协会监理委员会或分会(以下简称:专业监理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协会)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同意,从事以下工作所取得的学时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的部分学时: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关工程监理的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每篇限一人计4学时;从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和考试命题工作,每年次每人计8学时。 

  三、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 

  1、国家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2、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3、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4、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选修课 

  1、地方及行业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2、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3、专业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4、需要补充的其它与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于每年12月底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其中继续教育必修课的具体内容由建设部有关司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和行业专家共同制定,必修课的培训教材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编写和推荐。继续教育选修课的具体内容由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负责提出,并于每年的11月底前报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确认,选修课培训教材由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负责编写和推荐。 

  四、继续教育方式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经过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单位实施。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根据注册专业就近选择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各培训单位负责将注册监理工程师参加集中面授学习情况记录在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并及时将继续教育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考试成绩及师资情况等资料(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报送相应的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认可。认可后,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应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加盖印章,并及时将培训班学员名单等资料的电子文档通过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网址:www.zgjsjl.org)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参加网络学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登陆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提出学习申请,在网上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相应注册专业选修课的学时(接受变更注册继续教育的要完成规定的选修课学时)后,打印网络学习证明,凭该证明参加由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组织的测试。测试成绩合格的,由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将网络学习情况和测试成绩记录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并加盖印章。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应及时将参加网络学习的学员名单等资料的电子文档通过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报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注册监理工程师选择上述任何方式接受继续教育达到96学时或完成申请变更规定的学时后,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凡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建设行业培训机构和有工程管理专业或相关工程专业的高等院校,有固定的教学场所、专职管理人员且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甲级监理公司的总监等)占师资队伍三分之一以上的,均可申请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由专业监理协会、地方监理协会或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分别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推荐。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根据继续教育需求和培训单位的情况,确定并公布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推荐单位应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由培训单位按工程专业举办,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必须保证培训质量,每期培训班均要有满足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六、继续教育监督管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建设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各专业监理协会负责本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地方监理协会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应督促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按期接受继续教育,有责任为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时间和经费保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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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机构也可以通过ISO/IEC17021-2012认可?快来围观!

为了满足会员单位申请ISO17020检验机构认可的需求,协会秘书处于 201794 在北京举办了“《ISO/IEC17020:2012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培训会议”,特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四处翟培军处长和高级主管潘锋讲解了ISO/IEC17020-2012标准、认可程序要求等。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理事长宋继红、秘书长李强出席了会议,秘书长助理张瑞杰主持了会议,来自22个会员单位的三十多名代表和秘书处的全体同志参加了培训会议。

李强秘书长在致辞中指出,设备监理是对设备质量形成过程进行控制、检验的服务活动,设备监理单位申请ISO17020检验机构认可有利于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社会信任,有助行业的创新发展。作为检验机构,设备监理行业和单位是国家质量技术基础(NQI)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监理行业对此要有所理解和认知,并应加强宣传。

CNAS认可四处翟培军处长介绍了国际国内认证认可的发展情况。他讲到,计量、标准化、合格评定是国际公认的质量技术基础(NQI),在我国合格评定被具体表述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理机构从事的工作符合“检验”的定义,申请ISO17020检验机构认可是一个正确的认知,CNAS将支持配合设备监理协会推动此项工作。
          
当前,国家高度重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发展质量技术基础(NQI)是国家质检总局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我们的重要使命。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是世界公认的权威性的认可组织,其宗旨是通过认可对检验机构能力给予确认,从而提高对获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接受程度,促进国际贸易与国际合作,减少技术壁垒。中国1996年就成为了ILAC成员,CNAS作为我国认可机构,具有在ILAC中实验室认可多边互认协议方的地位。设备监理企业借助CNAS的平台,获得ISO17020检验机构认可,有助于企业走向世界,为质量、经济发展做好服务,不断拓展新的业务。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四处高级主管潘锋介绍了ISO17020标准的内容,以及CNAS认可的流程和申请注意事项。目前CNAS认可的检验领域主要有商品检验、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建设工程、信息安全、节能与环保和公共服务等。企业在申请过程中,要避免人员不满足条件、质量管理体系不满足条件、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不符合条件和诚信问题等。企业申请认可,要做好准备,全面了解CNAS认可相关要求。 
    
此次培训班是设备监理协会应广大会员的需求举办,希望可以帮助有CNAS认可需求的监理企业解答疑问。协会将在此次培训班的基础上,不断加深与CNAS的联系与合作,帮助会员开拓新思路,探索新的业务领域。学员们表示,此次培训班收获颇丰,希望协会与CNAS深入合作,为会员提供更多的CNAS相关培训与认可咨询服务。
   
协会会员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ISO17020标准内容和认可要求,以及索取CNAS量值溯源表、检验机构认可指南、检验机构认可准则、管理评审指南、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说明、检验机构认可分类、内审指南等资料,请联系协会会员与国际部。
   
联系人:韩晓璐
   
联系电话:010-64221783-821
   
邮箱:hanxl@cape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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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 更多>>

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业务主管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有关规定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19971119日在京召开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通过的《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试行。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联系。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1995]104号)第十七条规定和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字[1996]52号)第六条和二十四条的要求以及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就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第二条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旨在使其适应建设事业发展,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建筑设计技术、经济、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动态,使注册建筑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技术、艺术素质和执业能力,确保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

  第三条  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执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是注册建筑师的权利和义务。注册建筑师必须主动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条  注册建筑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二年注册有效期内不得少于80学时。其中40学时为必修,40学时为选修。可一次计算,也可累计计算。

  第五条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40学时必修课程必须由符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代培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第六条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40学时选修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累计计算:

  (一)在代培单位参加继续教育授课按学时计算。

  (二)自学完成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选修内容,并有自学报告。

  (三)参加国际或全国的专业学术会议、省级以上建筑学会举办的规模不少于50人的    学术年会一次,相当于10学时。

  (四)在国外、国内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必须是第一作者),相当于10学时。

  (五)国家二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建筑专著或最新建筑技术译著15万字以上,相当于40学时。

  (六)参加全国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阅卷一次,相当于20学时。

  (七)参加全国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题初审或终审会一次,相当于20学时。

  (八)参加注册建筑师考题征题,每提供符合要求的十道选择题,相当于20学时;一道作图题,相当于40学时(各合作者之间按工作量分配学时)

  第七条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证书》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各地管委会或有关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发放。注册建筑师参加代培单位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代培单位在证书栏目中填写并盖章。选修内容:学习报告、论文、著作、阅卷由各地方管委员会审核盖章;学术年会由举办单位出具证明;参加考题设计由全国委员会统一出具证明,由各地管委员会统一考核。

  第八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颁发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和一级注册建筑师代培单位条件;组织编写课程计划和审查教材。各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所属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和二级注册建筑师代培单位条件的制定。

  第九条  各建筑设计单位应重视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工作,有责任为本单位注册建筑师提供学习经费和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条  注册建筑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检查考核。注册建筑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各代培单位应在当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要求,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上,搞好培训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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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业务主管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有关规定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19971119日在京召开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通过的《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试行。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联系。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1995]104号)第十七条规定和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字[1996]52号)第六条和二十四条的要求以及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就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第二条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旨在使其适应建设事业发展,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建筑设计技术、经济、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动态,使注册建筑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技术、艺术素质和执业能力,确保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

  第三条  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执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是注册建筑师的权利和义务。注册建筑师必须主动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条  注册建筑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二年注册有效期内不得少于80学时。其中40学时为必修,40学时为选修。可一次计算,也可累计计算。

  第五条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40学时必修课程必须由符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代培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第六条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40学时选修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累计计算:

  (一)在代培单位参加继续教育授课按学时计算。

  (二)自学完成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选修内容,并有自学报告。

  (三)参加国际或全国的专业学术会议、省级以上建筑学会举办的规模不少于50人的    学术年会一次,相当于10学时。

  (四)在国外、国内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必须是第一作者),相当于10学时。

  (五)国家二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建筑专著或最新建筑技术译著15万字以上,相当于40学时。

  (六)参加全国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阅卷一次,相当于20学时。

  (七)参加全国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题初审或终审会一次,相当于20学时。

  (八)参加注册建筑师考题征题,每提供符合要求的十道选择题,相当于20学时;一道作图题,相当于40学时(各合作者之间按工作量分配学时)

  第七条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证书》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各地管委会或有关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发放。注册建筑师参加代培单位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代培单位在证书栏目中填写并盖章。选修内容:学习报告、论文、著作、阅卷由各地方管委员会审核盖章;学术年会由举办单位出具证明;参加考题设计由全国委员会统一出具证明,由各地管委员会统一考核。

  第八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颁发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和一级注册建筑师代培单位条件;组织编写课程计划和审查教材。各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所属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和二级注册建筑师代培单位条件的制定。

  第九条  各建筑设计单位应重视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工作,有责任为本单位注册建筑师提供学习经费和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条  注册建筑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检查考核。注册建筑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各代培单位应在当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要求,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上,搞好培训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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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更多>>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名条件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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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更多>>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 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 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 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 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 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一)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 了解国际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消防技术前沿发展动态,能够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 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圆满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准确无误,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 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 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 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七)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 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规定和公安部相关要求制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配备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执业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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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09629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81日起施行。
                                                                                                                               黄小晶
                                                                                               二○○九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七条 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已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证明;
  (二)专项施工方案及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保护措施;
  (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方案或者措施,临时设施规划建设方案及总平面布置图;
  (四)设计单位提出的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和指导意见;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预付凭证。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包括:
  (一)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维护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所需费用;
  (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三)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所需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计取和支付办法。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副本;
  (三)拆除活动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施的说明;
  (四)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五)城市市区拆除工程封闭围挡措施;
  (六)堆放、清除废弃物以及除尘降噪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  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成果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设计技术问题应当派出项目相关设计人员到场指导。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理,并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监理人员,明确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前应当制定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安全监理详细计划。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单位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检验检测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商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出租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机械设备清单及其检测合格证、安全管理制度等资料。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实行登记建档和报告制度,并在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设立警示标志,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本省和施工合同有关规定配备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现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作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不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由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向所承建项目委派管理人员,参与现场安全管理,服从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的协调和管理;劳务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劳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家论证、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将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必须从省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所设立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定,必要时可邀请省外技术专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用途、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遇到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紧急情况,可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第二十五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品、机械设备、防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得中途退保。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季度形势分析制度、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制度,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禁止使用国家和本省已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本省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制度,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事项,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未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属于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勘察单位因提供的勘察成果不真实、不准确,设计单位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未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未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检验检测单位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告知委托检验检测单位停止使用或者未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使用国家和本省已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中不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者不按操作规程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品、机械设备、防护设施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到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查处的;
  (二)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三)发现施工现场使用假冒伪劣安全防护设备、机具和用具,不及时取缔的;
  (四)发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仍为其办理招投标手续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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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环评工程师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

第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环保部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2季度。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采用闭卷笔答方式。

第四条符合《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第五条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二)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第七条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环保部根据情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区域和数量。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点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由环保总局负责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环保总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环保部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第十四条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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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简章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http://zg.cpta.com.cn/examfront/,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报考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和缴费,逾期将关闭网上报名系统,不能补报名和缴费。 

一、考试时间安排:

    1. 网上报名时间:2018824-94日;

    2. 现场审核时间:201893-94日;

    3. 网上缴费时间:考生通过审核后至96日;

    4. 准考证打印时间:20181012日至18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cpta.com.cn/),下载打印准考证;

    5. 发票领取时间:20181010-1231日,逾期未领取不予保留;

    6. 考试时间、科目及报考费用:

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报考费用

1020

(星期六)

上午9:00-11:30

城乡规划原理

63

下午14:00-16:30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63

1021

(星期日)

上午9:00-11:30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63

下午14:00-17:00

城乡规划实务

72

    7. 成绩公布时间:考后三个月(具体时间以网上通知为准)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cpta.com.cn/GB/index.html成绩查询栏目查询。

    8. 领取证书时间: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具体时间以网上通知为准)。考生可凭个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范本可在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fjjszczx.org/xia.asp)至所属报名点领取资格证书,也可委托邮寄,申请委托邮寄人员可在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后至证书领取通知发布前,在省注册中心网站证章邮寄系统http://www.fjjszczx.org:8088/jwyd/)申请,仅限邮寄给考生本人。

二、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相关专业评估信息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www.mohurd.gov.cn/jsrc/zypg/index.html)查询。

三、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各报名点联系表

四、报名办法和程序
   
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办法。报考人员(原则上报考人员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在福建省内的方可在我省报名参加考试)报考人员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需进行现场审核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至所属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由各设区市规划局(规划委)和人社局共同组织进行。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一)网上报名

   (二)现场审核

   (三)网上缴费

    报考费用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审核通过后于20189624:00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需持有一张国内的银行卡(需提前开通网上支付功能,一张卡可给多个人缴费),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报名手续才全部完成。

五、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须知

六、考试用书

    2018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2014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文件

    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的联系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亭洲路6号省住建厅直属单位金山办公区综合楼二层;电话:0591-38161636-2。网上报名技术支持电话:0531-66680723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201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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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 更多>>

关于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情况的介绍

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总结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3]19号),对建立和具体实施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两部委文件要求,协会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积极配合做好招标师考试前期筹备工作,首次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20151178日在全国范围内同期举行。协会组织来自政府部门、大专院校、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采购实务和监管岗位,并曾参与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制度起草以及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等相关工作的行业内资深专家团队,紧密结合招标采购职业的专业技术能力特点,编制了《全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5年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已于31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正式对外公布。与此同时,依据《全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要求,协会正在编写《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2015年版)》。目前,辅导教材书稿已交出版社进行校对,拟于6月中旬出版发行。

(一)考试科目、题型及时长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分设4个考试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招标采购项目管理》2个科目为客观题试卷,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招标采购专业实务》、《招标采购合同管理》2个科目为主、客观混合试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4年;
  2、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6、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三)免试条件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并于20121231日前,取得高级经济师或者高级工程师职称或者已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可免试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考试成绩按2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办法管理。

(四)成绩有效期

与原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不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即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

(五)特别说明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是新设立的考试,非原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延续。2014年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考生所取得部分科目的合格成绩已经失效,不能与新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并管理。

(六)咨询方式

1、关于考试报考条件、报名时间等问题,请广大考生咨询当地人事考试部门;

2、关于购买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的相关问题,请登录www.ctba.org.cn查询或拨打010-886533338865335888653342咨询。

3、关于招标师注册管理及继续教育等问题,请拨打010-886533428865333568346535咨询。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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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估价师管理部门: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1号)的要求,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办法的要求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为做好实施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估价师管理部门将本地区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单位的名称、联系人、电话信息于200871日前报我会。

附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1号)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持续执业的必备条件之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义务接受并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所在单位有责任督促本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

第四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组织实施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其余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选定的单位组织实施,中房学负责指导。

第五条  必修课学时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讲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三)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主办的估价相关研讨会、经验交流会;

(四)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主办的刊物、网站、编写的著作上发表估价相关文章、估价报告,或者参与其组织的估价相关材料的编写;

(五)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用书编写以及命题、审题、评卷;

(六)其他方式。

上述方式中,第(五)种方式计入全国必修课学时。其余的方式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房学认可的,计入全国必修课学时;由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计入地方必修课学时。

第六条  选修课原则上采取非集中面授方式,学时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一)参加网络继续教育;

(二)完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立项的估价相关科研项目;

(三)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开展的估价行业调研、检查、案件查处以及估价报告评审、鉴定;

(四)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提交估价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

(五)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主办的座谈会以及境内外考察、境外培训;

(六)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房地产估价相关文章,公开出版房地产估价相关著作;

(七)在高等院校房地产估价相关专业进修学习并取得相关证书;

(八)其他方式。

上述方式中,第(六)种方式计入全国选修课学时,第(七)种方式计入地方选修课学时。其余的方式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房学认可的,计入全国选修课学时;由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计入地方选修课学时。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网络继续教育的,按照实际接受培训的时间计算,每45分钟为1学时;讲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的,按照实际授课学时乘以4计算。

(二)参加估价报告评审、鉴定的,评审、鉴定1次按照10学时计算。

(三)下列方式按照每人每次30学时计算:

1、完成估价相关科研项目(限前10名完成人);

2、参加估价行业调研、检查、案件查处;

3、参加估价相关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座谈会以及境内外考察、境外培训;

4、发表估价相关文章、估价报告等(限前3名作者);

5、编写估价相关著作、材料(限前10名编写人员);

6、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用书编写以及命题、审题、评卷;

7、提交估价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限前5名建议人);

8、在高等院校房地产估价相关专业进修学习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八条  学时计算不得重复。

必修课学时修满后超出的学时,可以计入选修课学时,但选修课学时修满后超出的学时不能计入必修课学时。

办理跨省级变更注册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认可。

第九条  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其负责范围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数,合理安排培训班数量,制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及时公布,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查询和选择参加。

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应当包括每个培训班的时间、地点、学时、对象范围、主要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培训效果和质量,合理控制培训班规模。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主要包括:

(一)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二)估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指导意见;

(三)国内外估价行业发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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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专业实践人员、指导老师需通过“实践考核信息系统”,完成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中各项工作的记录。
  第三条 土地估价实践考核合格,并依本办法进行执业登记,方可执业。
  第四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实践考核,负责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
  第五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入土地估价机构从业的土地估价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实践

  第六条 土地估价师的专业实践期不少于两年。
  第七条 专业实践人员应在指导老师的督导下开展实践活动。同一指导老师指导的专业实践人员,一年度总人数不得超过四名。
  专业实践人员可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指导老师,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有义务协助提出请求帮助的专业实践人员联系指导老师。
  第八条 专业实践人员在实践期间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专业实践: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二)认真记录专业实践活动,做好实践日志;
  (三)参加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认可的、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四)尊重指导老师,遵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指导老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8年以上;
  (二)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或长期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
  (三)自觉遵守土地估价师执业操守,没有违反土地估价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不良记录;
  (四)具有讲授土地估价理论方法与实务、指导专业实践人员解决土地估价疑难问题的能力;
  (五)按规定学时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条 指导老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针对专业实践人员的具体情况,编制实践工作指导计划;
  (二)指导专业实践人员参加专业实践活动和撰写评估报告;
  (三)对专业实践人员的执业道德、评估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督导;
  () 定期检查专业实践人员的实践记录,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以书面方式对专业实践人员实践情况做出真实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 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机构均可作为专业实践单位。其他专业实践单位的认定和管理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另行规定。
  专业实践单位负责提供专业实践人员场地,并与指导老师协商实践活动内容。

第三章 专业考核

  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人员实践期满参加专业考核,需有两名推荐人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
  指导老师为主推荐人,专业实践单位负责人为第二推荐人,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总监。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五年以上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按规定完成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可直接参加专业考核。
  第十三条 专业考核是指考评专家依据实践考核标准,通过审读专业实践人员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专业实践人员进行专业技能、执业操守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查与评定。
  需要时专业考核可采用面谈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参加专业考核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考核申请表;
  (二)专业考核推荐函;
  (三)专业实践总结;
  (四)反映本人两年实践期内专业技术能力和执业操守的案例报告2篇,或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
  (五)在实践期内参与项目、或其他相关科研、教学成果的清单;
  (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专业考核工作程序:
  (一)成立专业考核委员会;
  (二)划分考评小组;
  (三)考评专家审读考评人员资料;
  (四)考评小组依据实践考核标准提出综合专业能力评审意见;
  (五)召开专业考核委员会会议,交流各考评小组考评情况;
  (六)专业考核委员会对有争议的考评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形成是否通过实践考核最终意见;
  (七)专业考核委员会书面通知实践考核人员考核结果;
  (八)专业考核委员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实践考核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负责成立年度专业考核委员会,专业考核委员会由全体考评专家组成。
  专业考核委员会主任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指定。
  考评专家在专家库中抽选。
  第十七条 考评小组由专业考核委员会主任划分,每一小组由3名考评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考评专家除须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第(二)、(三)、(四)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10年以上,或取得资深会员荣誉称号;
  (二)土地估价机构的负责人、政府部门担任土地估价等相关管理工作10年处级以上的公务员、院校及事业单位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不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但在土地估价相关领域具有深厚造诣的知名人士作为考评专家。
  第二十条 专业考核委员会成员及考评小组专家,与被考核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考评小组以全体成员意见一致为原则,形成实践考核是否合格的最终意见。
  专业考核委员会以超过三分之二(不含)以上意见为原则,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对考评小组有争议人员实践考核是否合格的最终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当年专业考核的人员可参加下一年度的专业考核;专业考核人员对实践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提出申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复查情况做出是否另行安排专业考核的决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作为通过实践考核人员的推荐人,参照“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核定标准”,给予其本年度一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奖励,或在有关评定活动中作为加分依据。
  第二十四条  作为实践考核的专业实践单位,对实践考核人员在组织、计划安排、监督指导上制度完善的,在有关评定活动中作为加分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于伪造、抄袭材料参加实践考核的考生,本年度实践考核不予通过,停止下年度参加实践考核资格,并将记入其土地估价师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  考生发生伪造、抄袭材料行为的,作为其推荐人,应记入其土地估价师诚信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伪造与抄袭的考生所在专业实践单位,记入其不良记录,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有关的评比活动中作为减分依据。

第五章 执业登记

  第二十八条 实践考核合格的土地估价师,方可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完成了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履行中国土地估价师个人会员的义务,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执业登记申请:
  (一)不在土地估价机构中专职从业;
  (二)不通过土地估价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申请。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认定终身禁入土地评估行业的;
  (五)受到刑法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在土地评估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严重行政处分,自被行政处分之日起不满2年的;
  (七)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
  (八)不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
  (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其他不予进行登记的情形。
  第三十条 连续两年列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名单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时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三十一条 予以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名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业登记号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编发。
  第三十二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执业情况及执业登记内容变更,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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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管理筹备工作

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管理筹备工作

中国地质学会

地质工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自新中国成立五十几年来,地质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然而,随者经济持续快逑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明显加快,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对地质工作服务功能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 地质工作体制的改革也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而注册地质师制度正是这次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特别是200612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将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再次特别强调了要“建立中国的注册地质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度”。2005年,由人事部、教育部、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等单位牵头,开展了全国工程师制度改革。即在工程领城开展行业执业准入制度,加快职称改革步伐,并以外促内,从设计的一开始就本着立足国内、与国际接轨的宗旨,在成功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各行业的执业准入,并推述执业资格认证的社会化。这个指导思想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国家行政改革的总体思路的。我会的注册地质师制度也正是按照这个指导思想推进。

中国地质学会是从2002年开始关注和调研国际有关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制度,至今己四年。正式开展中国首批注册地质师特许认证工作近5个月。这其中有感叹也有启发。

所谓注册地质师制度是是高度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是个人执业质量的法律负责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中国商业性地质工作越发繁荣的今天,它越发被社会和市场所需变。注册地质师认证和管理的对象主要针对经挤性和公共性地质工作的从业人员。他们的工作特质应是在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情况下,严格执行注册地质师特定的行为标准与道德规范,按照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通行准则的专业技术标准执业,不仅具备丰宫的专业知识还应其备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个人承担和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道德义务,其工作水平与职业道德被社会和市场认可与接受。注册地质师制变在国际地质行业领域里已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当今发达国家和矿业投资环境较好的发展中国家也已实践了近百年,覆盖了涉及经济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各个地质领域,它是随着社会和公众的矿产彻查风险投资应运而生的,并在不断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安全体系的检验中,取得了很多成熟可鉴的经验,受到各国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视,并趋同执行统一的工作规范与技术标准。然而在我国,由于所处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它还是一个逐渐被认知的新体制。但是,近几年来,伴随我国的地质工作在中央精神的指导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融入国际市场,进入国外资源领城,那些从事商业性地质工作的专业执业者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屡展因为中国缺乏与国际社会通行和接轨的执业准入制度和执业标准而被挡在门外,蒙受了很多羞耻,遭受了很大的经济利益盘剥。因此,中国从事地质市场领域的专业人员对建立中国注册地质师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涨。   

一、建立中国注册地质师制度的起因

 

    事情的起因源自2001年底在香港召开的第三届海峡两岸三地地质科学研讨会上,香港地质学会会长陈龙生光生向我们反映了香港注册地质师的情况:香港的注册(职业)地质师资格只有是英联邦所属高等院校的毕业生经过伦敦皇家地质学会考试合格后,才能在香港取得合法上程师资格,从事与地质工程有关的工作,很不利于两岸地质人员的合作与发展。这是在香港旧归前由英国制订的,但在香港回归祖国以后仍旧这样,令许多香港地质界同仁和从内地赴香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感到羞辱。因此,陈会长代表香港地质界同仁希望中国地质学会通过一定渠道解央香港地质界同仁注册地质师问题。对此,我会经过对国、内外有关情况的深入调查,由王弭力秘书长分别在九届、十届、十一届政协会议上做了三次提案,呼吁中国尽快生立起白己的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制度,走国际互认道路。

二、中国地质学会的前期筹备工作

2002年至今,中国地质学会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岩手国内、外注明地质师及相关执业资质认证与管理的调研工作。

1. 资料收集、翻译与分析。主要收集和翻译了伦敦皇家地质学会、美国职业地质学家协会、加拿大职业地质师联合会、澳大利亚矿业与冶金协会、欧洲注册地质师联盟等有关注册地质师认证与管理的文件、有关行为法律和规范:研究了国内比较成熟的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如: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等行业资质管理经验,和兄弟学会如中国机械工程师的一些相关文件。调研和分析比较了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的差异:如我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估规范与加拿大、澳大利亚的商业性周体矿产资源储屉评估适用规范的区别,国外主要证券金融市场对独立地质师的技术要求等。
2.
组织行业内专家和相关行业执业资页认证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士以及伦敦皇家地质学会认证的香港注册地质师、香港地质学会、香港土木工程署、外资企业人士座谈,介绍经验,共同探讨如何进立中国注册地质师制度。
   
在上述调研的基础上,明确了在中国开展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多次向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中国科协汇报我会调研情况与符备进展,得到了中国科协和国土资源部的认可和支持,国士资源部也建议中国地质学会仿效中国注册土地估价师的普理办法开展注册地质师的认证、管理工作,并于200512月致函我会负责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的日常管理工作,2006120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中也指出建立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制度20062月在中国地质学会第3738届理事会换届大会上,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土资源部人事司司长建议将负责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日常管理工作写入学会的新会章中。20061月中国科协也复函支持我会此项工作的开展。此外,在中国地质学会的整个筹备过程中,得到了常务理事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也得到了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矿联、地勘协会、注册土木工程师协会、矿业企业以及广大会员的热烈响应和配合。
   
中国地质学会在整个调研期间相继起草了关于注册地质师认证,工作的《注册地质师认证管理设想》、《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与管理暂行办法》、《执业道德规范》、《首批注册地质师特许认证办法》、《申请表》、《推荐书》、《初评委员会评审办法》等十余个文件,并举行了多次专家组和常务理事单位联席会议进行修改和论证,其中部分已经在中国地质学会网站上发布、实施或试行。
   
特许注册:地质师的实质主要有以下两个:1)荣誉、范本,种子队伍;2)在正式开始注册地质师认证工作前,广泛集中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参与各项筹备方案的设计与制订。本次认定的特许注则地质师在没有正式开展中国注册地质师制度前尚不其备市场执业职能。特许认证的通知发出后,得到了全国、全行业的热烈响应。大家都称中国地质学会与时俱进,顺应商业性地质工作体制改革,用于承担责任,为行业自律和国际互任做了件大好事。目前按照中国地质学会有关文件的要求,终评上报工作已经完毕,经过中国地质学会认定的51个初评机构的初评,现有来自包括香港在内的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16个行业部门、5个行业学、协会、若干民营、外资企业的终审报名近300多个(本次特许的名额少,仅限制在200人以内,不进行笔试)630多位遍布全国的国、内外知名学者、院士、知名企业家等参与了初评工作,终评工作将于待国土资源部与国家人事部协商后于2006年进行。

四、下阶段工作
1.
完成好特许注册地质师的选拔工作,完成中国注册地质师网站的设计和初步制作。
2.
继续完善制度:包括体制的和文件、法规的:成立管理、考试、监督三大委员会并落实分工,进行试运转,确定考试大纲、编印教材,继续联系国家救委考试中心落实考试有关细则,继续与国士资源部研究落实监各机制和建立法规监督等。
3.
第一份为注册地质师设计的继续教育计划也在紧张准备之中,选择了国际市场通认的加拿大多伦多证交所指定的行业标准:如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标准与披落规范,石油天然气地质报告披露规范、工程地质行业规范,矿业公司.上市标准与技术要求,中、外勘探企业在多伦多证交所IPO实例,加拿大注册地质师执业规范等等,共计50万英文,30万中文。预计2006年编译完成,并积极探索其它国家的行业技术规范,融我所用,为生立我们白己的商业性地质工作技术规范打下基础,为打消国际技术标准壁垒(TBT)做出学会应放的努力。
4.
继续中国注册地质师商业性地质工作行业技术规范的研究和制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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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中,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注册测绘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家测绘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和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该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国家测绘局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测绘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对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测绘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测绘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的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测绘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注册测绘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测绘师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测绘资质证书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国家测绘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测绘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测绘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在一个注册期内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应的测绘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范围:
 
(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
 
(二)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
 
(三)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
 
(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
 
第三十条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测绘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了解国际、国内测绘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工作经验,能够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三)熟练运用测绘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手段,完成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咨询、评估及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
 
(四)具有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修改经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测绘文件,应由该注册测绘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测绘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测绘师修改,并签字、加盖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注册测绘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测绘业务的注册测绘师追偿。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注册测绘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测绘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 注册测绘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只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执业;
 
(六)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七)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八)完成注册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本规定印发之日前,长期从事测绘专业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八条 需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文件种类和办法、继续教育的内容、测绘单位配备注册测绘师数量、注册执业管理等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测绘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在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的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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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部署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工作

20171031日,福建省财政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省行业党委书记万崇伟主持召开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党的十九大精神,研究部署全省行业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工作。

会议传达了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和全厅党员干部大会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部署要求,并就行业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提出四点要求。一要精心组织学习。省注协及各事务所党组织要根据中央和省委及的要求,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学习,并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积极通过支部QQ群、微信群,深入宣传解读大会精神。要充分运用学习园地、宣传板报、信息专报等形式,集中展示学习动态,充分体现学习成效。行业党委要为每位党员发放十九大报告及相关辅导读本,广大党员要通过学习,全面把握党的十九大精神博大的思想内涵,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二要及时组织研讨。为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把握精髓要义,行业党委要组织各事务所开展专题研讨,交流学习体会,切实把广大党员和从业人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把党建工作制度和规矩定格到党中央各项要求上来,把行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大会各项任务上来。三要积极推动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要求,结合年底前的各项工作、结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和质量提升年主题活动,坚持问题导向,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着力研究解决问题,把学习贯彻的成果转化为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的正确思路,转化为引领行业党建的具体举措,转化为推动福建跨越发展的强大动力。四要进一步推进双覆盖两到位要根据十九大报告和新修订的《党章》对社会组织中基层党组织的要求和党建工作的定位以及省委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两覆盖的部署和福建省财政厅王永礼厅长两到位的指示,采取更加得力的工作措施,全力冲刺双覆盖两到位的工作目标,以实际工作成果来检验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的成效。

(福建省注协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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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资产评估基础》

 

第一章资产评估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评估及其原则和基本作用的理解程度,以及对我国资产评估发展状况和主要服务领域的了解情况。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资产评估的概念。

2.资产评估的经济技术原则。

(二)熟悉的内容

1.资产评估的基本作用。

2.价值与价格。

3.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

(三)了解的内容

1.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历史。

2.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现状、特色。

3.我国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4.我国资产评估服务的主要领域及作用。

第二章资产评估的基础理论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供求理论、市场结构理论、有效市场理论等资产评估基础理论的掌握情况,以及对相关理论基本原理和主要知识点的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劳动价值论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的价值规律。

2.效用价值论的边际效用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3.需求及影响需求的因素。

4.供给及影响供给的因素。

5.均衡价格、供求定理。

6.市场结构的划分。

7.有效市场的形态。

(二)熟悉的内容

1.劳动的二重性原理、商品价值量的确定。

2.商品价值的来源、价值量的确定、价格形成的基本规律。

3.需求函数、需求表及需求曲线。

4.供给函数、供给表与供给曲线。

5.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完全垄断市场的概念、条件或特点。

6.有效市场假说的前提条件及检验。

(三)了解的内容

1.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发展过程,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2.效用价值论的理论产生过程,对效用价值论的认识。

3.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区别。

4.需求关系的特殊情形。

5.市场均衡的概念。

6.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的需求与均衡。

7.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的形成原因,寡头垄断市场的分类及典型模型。

8.有效市场理论的形成及主要作用,有效市场理论的局限。

9.资本市场的内在效率和外在效率。

第三章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与监管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评估法的主要内容及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体系的掌握情况。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资产评估法的调整范围的主要内容。

2.我国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

3.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4.我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方式。

5.我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审核与评审的依据。

(二)熟悉的内容

1.资产评估业务类型。

2.我国对资产评估协会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

3.我国资产评估机构自主管理的主要内容。

4.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的程序和内容。

5.我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文件。

(三)了解的内容

1.我国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的行政监管范围。

2.我国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的行政监管原则与监管职责范围。

3.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

4.我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与目的。

5.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及其意义。

6.资产评估法的内容框架。

7.资产评估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资产评估准则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框架体系、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以及国际评估准则的主要内容、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的主要内容、RICS评估准则的主要内容等准则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框架体系。

2.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二)熟悉的内容

1.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机制。

2.《国际评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三)了解的内容

1.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产生与发展。

2.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主要作用。

3.我国建立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指导思想。

4.《国际评估准则》的结构体系。

5.《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的结构体系。

6.RICS评估准则》的结构体系。

第五章资产评估基本事项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评估基本事项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资产评估相关当事人的概念、权利及义务。

2.资产评估目的的概念、作用及确定。

3.资产评估对象的概念、组成及确定。

4.资产评估范围的概念、作用及确定。

5.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概念及作用,资产评估报告日的概念及法律意义。

6.主要价值类型的种类及选择。

7.资产评估假设的概念、作用及主要评估假设的内含与使用。

(二)熟悉的内容

1.常见评估目的的种类。

2.资产评估结论的使用期限。

3.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和期后事项的处理原则。

4.价值类型的概念、作用,各主要价值类型的含义。

(三)了解的内容

1.公司设立、改制、增资目的评估涉及的主要经济行为种类。

2.现实性评估、追溯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的概念。

第六章资产评估程序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评估程序的基本内容、主要程序履行要求、资产评估程序履行目的、主要工作步骤、评估程序受限处理等相关内容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及其主要内容。

2.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内容。

3.专业能力分析、独立性评价、项目风险评估的内容及要求。

4.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评估委托合同的签订、补充和变更、终止履行及解除。

5.现场调查的内容、手段和方式、调查程序受限的处理。

6.评估资料核查验证的意义、方式及程序受限的处理。

(二)熟悉的内容

1.资产评估程序的概念。

2.资产评估计划的主要内容、审核、批准及调整。

3.评估资料的分类、收集、分析、归纳、整理。

4.评估报告的引用。

6.评估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

(三)了解的内容

1.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作用。

2.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含义。

3.资产评估计划的概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的总体要求和考虑的主要因素。

4.评定估算形成结论。

5.与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沟通评估报告的内容及要求。

6.外部审核意见的处理。

7.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第七章资产评估方法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内涵、使用前提、具体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对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的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市场法的概念和应用前提。

2.市场法常用具体评估方法的概念及应用。

3.收益法的概念和应用前提。

4.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限的概念、实质和估算方法。

5.收益法具体情形的公式及应用。

6.成本法的概念和应用前提。

7.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的概念、估算方法及应用。

(二)熟悉的内容

1.市场法的可比因素。

2.市场法评估的基本步骤。

3.收益法评估的基本步骤。

4.成本法评估的基本步骤。

5.恰当选择资产评估方法的要求和内容。

(三)了解的内容

1.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2.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的局限。

3.客观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区别。

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与档案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资产评估报告和档案的基本内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特殊编写要求、资产评估档案的编制与归集、管理等相关内容的掌握情况,以及编制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档案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

2.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

3.工作底稿的基本要求。

4.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

5.资产评估档案的归集和管理。

(二)熟悉的内容

1.资产评估报告的分类。

2.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特殊要求。

3.工作底稿的内容。

(三)了解的内容

1.评估档案的保密与查阅。

第九章资产评估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我国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所规范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职业道德要求、我国资产评估法律责任体系,特别是相关法律有关资产评估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相关知识,指导和规范资产评估从业行为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职业道德素质的内容及我国职业道德准则规范的主要内容。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3.对签署评估报告的禁止性要求。

4.资产评估行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5.资产评估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6.资产评估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熟悉的内容

1.专业能力要求。

2.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关系的要求。

3.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关系的要求。

4.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要求。

5.保密原则。

6.禁止谋取不当利益的要求。

(三)了解的内容

1.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2.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

3.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

4.法律责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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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

财政部发布《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在总结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已有成就的基础上,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等需求出发,按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要求,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未来5年的发展进行了全面规划。

《规划》指出,资产评估行业是运用专业优势,对市场主体的各类资产价值及相关事项,提供测算、鉴证、评价、调查和管理咨询等各种服务的现代服务业。《规划》提出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六项主要发展目标。一是法律制度基本健全、有效实施。着力推动资产评估立法工作,加强资产评估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二是执业范围和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力争实现资产评估行业传统业务收入年递增20%以上,全部收入300亿元的目标。三是资产评估机构规模优化、布局合理。重点培育5家左右年收入超过10亿元、20家左右年收入超过5亿元的特大型资产评估机构。积极扶持50家左右年收入超过1亿元的大型资产评估机构。四是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科学、核心竞争力增强。资产评估机构健全各项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五是从业人员队伍壮大、素质过硬。制定和实施资产评估行业人才规划,努力打造300名左右能够提供高端服务的复合型人才,培养5000名左右业务骨干,执业人员数量超过10万人,从业人员数量超过30万人。六是执业环境切实改善、规范有序。

《规划》要求,资产评估行业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熟悉和掌握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现代金融业务,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优化产业布局等提供全方位服务。财政部门要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强化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为行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资产评估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加强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建设,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完善和发展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深化资产评估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并积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工作。

职业状况

2015年4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已对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请以相关文件作为了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主要依据。

项目取消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2015年4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自通知施行之日(2015年5月1日)起,原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3〕19号)同时废止。

标准条件

基本情况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增设珠宝评估专业,其资格名称为资产评估师(珠宝)。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格(以下统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确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中、高等学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三季度。

报考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

(二)符合上述报名条件,暂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大学生可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科目

自2017年起,考试科目由原《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建筑工程评估》5科调整为《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相关知识》《资产评估实务(一)》《资产评估实务(二)》4科。为保证考试科目调整平稳过渡,原5个科目考试形式继续保留1年。

1.首次报名人员及未取得任意一个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非首次报名人员,参加新科目考试。

2.2012年至2016年取得部分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可按照以下两种情况选择其一进行报考:

(1)按照原来5个考试科目要求,参加剩余科目的考试。若考试结束后仍未全科通过,则有效成绩对应转换至新科目。(转换方法详见下表)

原考试科目

新考试科目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基础

资产评估实务(二)

资产评估

机电设备评估

建筑工程评估

资产评估基础

资产评估实务(一)

资产评估实务(二)

财务会计

经济法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

免试条件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经济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经济法》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和《建筑工程评估》4个科目的考试。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工程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建筑工程评估》科目或者《机电设备评估》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和《机电设备评估》(或者《建筑工程评估》)4个科目的考试。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财务会计》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经济法》、《机电设备评估》和《建筑工程评估》4个科目的考试。

(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珠宝鉴定与分级》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经济法》、《珠宝评估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4个科目的考试。

(五)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和《经济法》2个科目,只参加《珠宝鉴定与分级》、《珠宝评估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3个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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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召开第十四次(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两会”精神

328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书记任荣发同志主持召开了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第十四次(扩大)会议。会议主题是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2018年全国“两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会议传达学习了党的第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公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习近平同志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李克强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这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会议认为,全国“两会”对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习近平总书记全票当选为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作为国家的掌舵者、人民的领路人,作为党的核心、军队统帅、人民领袖,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充分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心声。李克强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目标明确、措施务实,鼓舞人心,催人奋进。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从业人员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准确把握好新时代下税务师行业发展方向,在深化改革中不断发挥行业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会议要求,全行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委员和协会各部门负责人一定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强化“四个意识”,旗帜鲜明讲政治;各省级行业党委要带头学习会议精神,教育引导全行业党员和从业人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决贯彻会议决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从业人员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宪法修正案、机构改革的决定,坚决拥护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的决定,坚决拥护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全面从严治党写入宪法的决定,自觉把行动落实到法治中国建设、税制改革,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改革之中,推动行业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进一步发挥税务师行业作用。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全面从严治党,在行业建设中发挥好行业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体现党员的责任和担当,推进行业党的建设取得新成绩。二要把握行业发展方向。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同时在业务坚持正确市场导向,在不断深化改革和推进行业发展中找准自身定位、发挥作用;三要正确定位税务师行业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作用,推进行业共识、社会共识;四要以优化市场全要素为原则,营造涉税专业市场的公平公正环境;五要积极推进行业法制化建设,跟踪行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落实情况;六要树立人才兴业的方略。人才是兴业的基础,要通过举办“全国办税技能竞赛”、组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立税务代理人分会等工作,吸引大批优秀人才加入税务师行业,不断壮大税务师队伍。

会议要求各级行业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从业人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2018年全国“两会”精神,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制定措施,推进工作。各省(区、市)行业党委要及时上报行业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情况。二是各省级行业党委结合“两会”精神学习,要围绕如何加强行业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建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等开展调研,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全国行业党委。三是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委员及协会部门以上领导要在近期围绕学习贯彻二中、三中全会和两会精神进行工作调研,撰写心得体会,由党委工作部负责汇总报行业党委领导审阅。

会议并研究部署了党委近期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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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  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一)煤矿安全;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险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三)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 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六条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3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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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师职业发展

安全评价师职业前景广阔

与国外安全评价有着一百多年发展的历史相比,我国的安全评价行业还十分年轻,无论是经验、技术还是社会影响,我们还有许多事情要做;从安全评价范围看,我们仅在采矿、危化、冶金、电力等安全事故较为集中、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的行业进行了安全评价,其它众多行业还没有涉及;从安全评价技术上看,目前众多安全评价工作还依赖于经验,大多靠定性分析安全隐患的大小。进一步探索安全评价新技术,与国际安全评价行业接轨,适应我国安全管理发展的需要,成为摆在羽毛未丰的我国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面前的一个全新的课题。这种多层次、全方位的迫切需求,为安全评价师展示才华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安全评价师职业生涯周期长

安全评价的成功,得益于安全评价师渊博的安全技术知识、丰富的现场管理经验及缜密细致的逻辑思维能力,这决定着安全评价事业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决定着安全评价师有别于市场营销、秘书等突出年龄优势、靠吃青春饭取得短期职业生涯辉煌,同时又无法突破三十五岁怪圈的职业。相反,随着经验、技能的积淀,安全评价师不仅没有过了三十五岁就失业的后顾之忧,而且越老越吃香,只要身体健康允许,就可以尽可能延长自己的职业生涯周期,真正实现活到老,干到老

安全评价师工作环境优越

安全评价师是工科生中的白领,同普通工科生毕业后长期深入生产一线,与高温、噪声、粉尘为伍,深受职业病困扰不同,他们安居于写字楼,有空调、咖啡相伴,有丝竹之声相闻,在网络时代里,真正实现了书生不出门,可知天下事的梦想。他们还可拥有众多白领期望的灵活工作时间------工作与生活冲突的话,大可以把工作带回家,通过开夜车加以弥补,只要第二天交稿就行。

安全评价师社会地位优越

安全评价是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与纽带,安全评价师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了企业安全措施与政府部门决策的正确实施。因此,在建设和谐社会、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的今天,企业与政府部门逐步认识到了安全事故的巨大社会危害性与政治风险,理清了实现安全生产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这样,他们对安全评价师出入相伴、礼遇有加的情形就不难理解了。

安全评价师资源奇缺

随着安全评价行业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市场上对安全评价师的需求急剧增加。截止到20086月,全国安全评价师总数不足两万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从业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无法专职从事安全评价工作。预计未来十年内,安全评价师缺口将达到1015万人。这种局面,一方面严重制约了安全评价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为众多有志于从事安全评价行业的有识之士提供了难得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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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物业管理师制度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专业管理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

考试

第六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建设部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注册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造成物业管理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

(九)聘用单位破产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执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三)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

(二)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

(三)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四)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长期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物业管理实践经验,并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专业管理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管理相关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内容、物业管理企业配备物业管理师数量和注册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管理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5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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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程师考试简介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适用对象为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质量工程师职务。

200012月,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国家开始实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的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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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

第一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

第二条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  每部分内容均为2个半天,每个半天均为3个小时。

专业考试分: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2个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四条  符合《勘察设计注册来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取得本专业(指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专业,详见附件三,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土木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和勘查技术与工程专业,详见附件三,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截止到200212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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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机械工程师就业前景

引言:机械工程师具有很多共性特征,比如他们讲 “理”、讲原则、实事求是、重视实证;也重技巧,重经验,抽象思维能力强。作为一群每天和机器打交道的人,机械工程师的心思也应当如机器运转般缜密。那么,如何成为一个好的机械工程师?机械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又是什么呢?

进行详细介绍。 复合型人才的发展需要 结合我国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21世纪的制造业是以系统集成和交叉融合为基本理念的新型制造业,因此,在所有未来机械工程师必须具备的能力中,首先应该特别强调创新意识。 善于学习也是机械工程师的必备品质。对于机械工程师来说,不但要有内容类知识(是什么、为什么)、方法类知识(怎么做、谁来做),还要有规则类知识(约束着“怎么做”和“谁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机械工程师应当保持发扬自己传统的优良品质,全面加强信息技术和管理技术的学习掌握,把自己塑造成为新时期机械制造业和非机械产业都需要的复合型工程师。 机械工程师应当保持发扬自己的优良传统:如认真严密,全面权衡,追求准确性;善于分析,逻辑性强、力求系统性;结合实际、加强动手,提升操作性等等,归根结底,是要在不断地学习和实践中实现自我完善。同时克服机械思维、见物不见人、技术至上忽视市场等弱点,全面加强信息技术和管理技术的学习掌握,把自己塑造成为新时期机械制造业和非机械产业都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机械工程师——职业概述 机械工程师是从事机械工程领域内的设计、制造过程的控制、以及机械设备和动力设备维护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从事工具、机器和其他设备设计,安装,操作和维护等工作,该职业对从业者分析判断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都很高。

机械工程师的工作环境从安静、现代、开放式的办公室到工厂车间或室外环境各有不同,这主要取决于工作类型的差异。和大多数工程技术人员一样,机械工程师的工作环境基本舒适,工作条件较为优越,较少职业病隐患,更鲜有灾害威胁,但必须抱有对职业的执着热爱和奉献精神,项目期限紧迫时更要做好加班加点的准备。 机械工程师——职业大揭秘

揭秘一 工作内容

1. 负责机械设备及有关零部件的图纸设计、安装和试运行;

2. 制定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

3. 对机械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及时进行技术改造或调整,确保设备运行处于良好状态;

4. 制定机械设备的预防性维修、保养及大修计划,并负责对维修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确保维修质量;

5. 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提高生产效率。

揭秘二 职业要求 在专业方向和学历水平上,机械工程师需要具有机械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在实际经验和工作能力方面,有一定年限的行业从业经验,能将专业知识原理,运用于具体实践,包括精通工程制图、工程材料、产品设计、制造工艺等工程设计类技能;熟悉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等的基本规程,了解管理、经济等其他领域知识,并能熟练进行计算机和网络的应用,机械制造自动化的操作等。同时兼具较强的分析综合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具备独立思考意识,尤其是开拓创新精神,始终保持学习的姿态和存疑的态度,具有缜密的思维和严谨的作风。务实踏实的工作态度、敬业风险的工作精神、协作互助的团队意识等也是对一名优秀机械工程师的基本要求。

揭秘三 职业资格 与机械工程师职业相关的职业资格有一个:

1、证书072《中国机械工程师资格认证ACME》

揭秘四 职业前景 机械工业是我国调整经济结构的重头戏,关系到经济的造血能力、扩大内需能力、科技的蓄积能力和开发创新能力,发展机械工业也是提升生产效率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机械工业是各种科技人才的蓄水池,要求生产人员具备综合的素质和全面的技能。机械工业实力越强,科技人才效率越高,拉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效果越明显。 我国的机械工程科学虽已取得长足进展,但与国际先进水平仍存在很大差距。在本领域学术界,人们期待着诞生更多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和著名科学家,拥有一大批国际一流的国家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创造大量自主创新的重大科技成果并转化为生产力。 而在科学向产业过渡的领域中,伴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面对优秀机械工程类人才青黄不接的现状,机械工程师无疑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机电、材料、制造、信息、电子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 揭秘五 薪资行情 刚踏上工作岗位的机械工程师薪水并不高,由于往往仅有理论,没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他们的月薪一般在1000-1500元左右。如果有了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月薪一般在4000元至6000元不等。任职于一些跨国公司,技术娴熟的机械工程师的月薪可达8000元,甚至上万。 揭秘六 适合人群 根据知遇网的职业要素模型,机械工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倾向如底图所示。

职业发展“路在何方” 如果向更高层面,机械工程师可朝着产品研发经理和生产经理的职位发展,但根据新时期的新要求,机械工程师也必须拓宽思路,开掘多元发展渠道。 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机械工程师可以得到职责更广的工作,包括技术服务和开发干事、团队领导、研究指导等。一些机械工程师会把他们的技术知识应用于市场营销;另一些则会开设自己的业务或咨询公司。 还有一条发展途径就是进入研究领域,这要求工程师继续深造学习,拥有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机械工程师更易于进入研究和教学岗位工作,机械工程师的发展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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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冶金工程师考试介绍

考试介绍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建设部组织成立冶金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建设部、人事部共同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冶金专业相应工程设计;

(二)冶金专业相应工程技术咨询;

(三)冶金专业相应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冶金专业相应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工程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第三季度。

考试科目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基础考试科目包括: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工电子技术、工程经济、冶金与材料物理化学、冶金传输原理、金属塑性加工学、机械(零件)设计、电力拖动、职业法规。

专业考试科目包括:

1、冶金工程设计公用知识(焦化与耐火材料,金属冶炼和金属材料工程三个专业统一试题考试)

2、冶金工程综合知识(焦化与耐火材料,金属冶炼和金属材料工程三个专业统一试题考试)

3、专业技能知识(焦作与耐火材料,金属冶炼和金属材料工程三个专业试题考试)

4、规范和标准(以有效版本为依据,按焦化与耐火材料,金属冶炼和金属材料工程三个专业统一试题考试)

考试题型

1、全国勘察设计冶金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分2天,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考试时间每天上、下午各3小时。

2、第一天为知识性考试,上、下午各70题,前40题为单选题,每题分值1分,后30题为多选题,每题分值为2分,上下午合计计分,试卷满分为200分。

3、第二天为专业案例分析题,按焦化与耐火材料、金属冶炼、金属材料工程三个专业分别考核。上、下午各30题,试题全部采用考生作答后同时在答题卡上填涂选项,实行计算机读卡与人工评分相结合。采用30题选25题的作答方式,多选无效。即考生作答题量超过25题,则按题目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对作答的25题进行读卡和人工评分,其它作答题目无效。每题2分,满分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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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包括油气集输、油气储运、油气处理加工、注水和采出水处理等)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建设部为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审批。

建设部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部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

(四)不符合规定条件取得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

(二)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技术咨询;

(三)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建设工程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必须由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修改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由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设计责任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追偿。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由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由建设部确定。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完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八)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对长期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设计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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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执业自律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矿业权评估行业秩序,规范执业行为,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自觉履行自律宣言,维护委托人和相关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检举。
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应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应接受协会、检查机关的调查或检查。
第二章   
第五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责任、义务、权限、准则、标准,按照诚信、公平、敬业、服务的职业要求,开展评估业务。
第六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必须遵守执业资格、执业纪律、执业胜任能力、执业责任等各项要求。
第七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执业纪律、执业胜任能力、执业责任等各项要求。
第八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执业时,应依法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它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执业时,应按矿业权评估理论、方法和准则要求,必须做到:
(一)实事求是进行信息披露,不隐瞒,不曲解,不作有失公允的结论;
(二)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收集、核实资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保证评估质量;
(三)不得迎合委托方的意愿,出具“友情”报告、“要价”报告、“定价”报告等;
(四)不得故意高估或低估价值,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外,矿业权评估师还必须做到:
(一)不得在两个(或以上)矿业权评估机构同时执业;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执行评估业务;
(三)不得将执业资格证件借给他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评估业务,并不得在上述两类评估报告上签名、盖章;
(四)不得在登记注册执业期内,买卖被评估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购买被评估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其它资产;
(五)不得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它财物,或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必须勤勉尽责,认真进行实地考察,不得出具重大遗漏、严重不详、不实及不符合规定的评估报告;
(七)矿业权评估师与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不得存在事实上的人事关系或资金联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不得参与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评估项目。
第十一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应遵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
第十二条  在执业时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取得的评估资料和相关记录,未经相关当事人或部门的准许,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评估业务无关的目的。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矿业权评估机构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不受行政区域限制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合理收取评估费用;
(三)对矿业权评估报告享有解释和申辩权,或寻求其他法律途径支持;
(四)拒绝不合理或不合规的评估要求,拒绝对评估结论或评估结果的授意及干扰;
(五)对委托方或其他相关当事人不提供必要协助、不密切配合、故意推卸的,有权终止评估业务,并不负责赔偿;
(六)要求委托方详细介绍项目情况,提供详实的、相关的矿业权评估资料和图表,并做必要的说明与承诺。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外,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委托方按时提交满足质量要求、符合准则规定的各类矿业权评估报告;
(二)认真回答或书面解释委托方或相关当事人的质询;
(三)对所从事的矿业权评估业务情况、评估过程、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重要原始资料、整理的资料、问题披露、正式提交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及报告底稿等,建立规范的管理档案;
(四)保证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五)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其聘用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六)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矿业权评估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外,矿业权评估师还拥有以下权利:
1. 依法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签署矿业权评估报告,并受法律保护;

2. 根据矿业权评估的需要,要求委托方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估资料、图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证明、重大事项说明和其他相关要件;

3. 按照法定和公允的评估程序,要求委托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不提供协助的有权终止评估业务;

4. 查阅矿业权评估对象及与评估业务有关的文件、要件、权属证明、保密资料等;

5. 拒绝接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人对矿业权评估结果的授意;在委托方或相关当事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时,有权建议本机构终止履行评估业务约定或合同,并不负责赔偿;

6. 在评估中,对其不胜任、不熟悉的专业领域,可聘请能胜任、熟悉的专家协助;

7. 对其所签署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享有解释和申辩的权利;

8. 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9. 自由选择注册执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

10. 到矿业权评估项目地进行实地考察;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外,矿业权评估师应履行如下义务:
1. 接受自律管理,遵守行业自律制度;

2. 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保证矿业权评估质量,维护行业声誉;

3. 为保证委托方对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解读和利用,应详细披露关键的、重要的信息,明确、清晰表达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对不掌握的问题和信息做出详细说明;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做出分析和说明;

4. 认真回答或书面解释委托方或相关人的质询。

第四章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行业纪律和廉洁自律的规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特指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以恶意压价、支付回扣、行贿、借助行政干预等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
尚有经界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列入本规定。
第十八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时,必须遵守:
(一)评估收费不得低于最低主营业务成本;
(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提走其他评估机构已议订的评估项目;
(三)不得与委托单位或相关部门签订业务收入返回协议;
(四)不得提供属于回扣性质的财物或消费;
(五)不得向任何单位或部门提供中介费、信息费、场地使用租金等变相回扣。
第五章  违规惩戒
第十九条  违反第二章、第四章的规定,为违规行为。对违规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分别进行惩戒。
第二十条  实施惩戒,应根据调查事实,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自律工作委员会审议,由协会秘书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惩戒种类分为:
(一)劝戒;
(二)警告;
(三)内部通报批评;
(四)限期整改;
(五)公开谴责;
(六)取消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矿业权评估师执业注册资格;取消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资格,收回矿业权评估执业资格证书。
(一)未做到本规定第九条(一)、(四)项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四)、(六)项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按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公开谴责惩戒。
(一)未做到本规定第九条(三)项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一)、(五)、(七)项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外,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轻重分别给予劝戒、警告、内部通报批评惩戒。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和免予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违规并能做出诚恳书面检查的;
(三)能自觉改正违规行为,并及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惩戒。
(一)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违规调查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对违规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惩戒和处理的公平、公正,对举报的违规事件必须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举报人或投诉人直接向协会秘书处会员管理部举报或投诉。调查工作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派出的调查人员,执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调查。
(一)与涉案有直接关联的人员;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有影响本案调查、处理公正的人员。
第三十条  对违规调查执行如下程序:
(一)受理举报、投诉;
(二)分析、查阅举报或投诉材料;
(三)立案;
(四)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诉;
(五)调查取证;
(六)向被调查人说明调查结果,听取申诉;
(七)被调查人在调查结论上签字;
(八)向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报告,提交处理意见;
(九)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可对下列情形提出复查。
(一)调查结果不能足以证明违规事实;
(二)取证不足;
(三)被调查人申诉理由充分;
(四)有关部门要求复查的;
(五)调查结论不能支持处理决定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调查。
(一)不属于本规定范围的;
(二)举报或投诉事实不清的;
(三)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四)匿名举报或投诉的。
第三十三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如下纪律。
(一)不得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的任何信息;
(二)不得与举报人或被调查人串通,隐瞒事实真相;
(三)必须严肃、认真作笔录,并提交真实、可靠的调查报告;
(四)在调查中应保持公正,不得发表任何处理意见,严守秘密。
(五)不得询问与本案无关的事项。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矿产储量评估自律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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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其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人员,应参加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培训,通过培训者将颁发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证书。

第四条 培训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或经国土资源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国土资源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培训内容及有关教材,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拟定,报人事部备案。

第六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为注册管理机构,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注册机关;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注册及管理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七条 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三个月内,到指定的注册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申请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取得国土资源部印制的《岗位培训证书》;

(三)身体健康,并能坚持在相应岗位工作。

第九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还应提供执业期间参加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等方面业务培训的证明,并经本单位考核合格,注册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十条 经批准注册的矿产储量评估师,由注册机关在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中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印章。

第十一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受聘执业期间的考核工作,由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负责。受聘的评估师应提供年终个人评审工作总结,评审机构提供考核意见,报相应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接受聘请,独立地承担评审业务;

(二)按照规定获取相应数额的评审费;

(三)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或经其授权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四)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熟悉掌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的要求;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承担评审工作的项目,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承担评审项目的有关资料,应严格保守秘密;

(四)与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为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土资源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注销注册、吊销证书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注册,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二)未经相关评审机构同意,私自为所评审的项目提供咨询服务或参与有关工作;

(三)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承担评审业务的;

(四)玩忽职守,不认真完成个人书面评审意见的;

(五)涂改、转让执业资格证书;

(六)受聘中,利用业务之便索取、收受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的;

(七)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给矿业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15日内,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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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行为,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名义执业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是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并对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相应专业结论或总结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国地震局)对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保证工作质量。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分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3个专业类别。

注册为地震活动性评价专业类别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国家标准GB 17741《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区域地震活动性评价、近场区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危险性的确定性分析、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中承担相应的评价工作。

注册为地震构造评价专业类别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国家标准GB 17741《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区域地震构造评价、近场区地震构造评价、地震危险性的确定性分析(地震构造评价部分)、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潜在震源区划分部分)、地震地质灾害评价中承担相应的评价工作。

注册为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专业类别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国家标准GB 17741《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测、地震动衰减关系确定、区域性地震区划、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中承担相应的评价工作。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当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且不得超越聘用单位的从业范围。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全国各类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范围: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除必须由中国地震局审批的工程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评价项目。必须由中国地震局审批的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执业准入条件。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负责人须由注册于承担单位的相应级别和专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担任,总技术负责人须由注册于承担单位的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担任。

第十条 担任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专业技术负责人和总技术负责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签章页(格式见附表)相应栏目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获得两个或三个专业类别注册证书的,在同一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只能选择一个专业类别担任专业技术负责人。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三条 因延续注册、单位名称变更、工程师姓名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加盖执业印章的,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后,可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为有效,并作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必备的报送材料。

第十五条 担任专业技术负责人或总技术负责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过程中,应负责对报告内容提供技术说明,会审时应负责对报告内容进行汇报,并接受专家的质询。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在担任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或总技术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应当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更换为本单位可以承担相应工作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担任专业技术负责人或总技术负责人,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通过评审,或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专业技术负责人(总技术负责人)交接手续办结前,原则上不得变更注册到其他单位。

第十八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和监督管理部门除外)或个人不得扣押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承担评价业务活动,应由其聘用单位签订合同并统一收取费用。聘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向有过错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严格保守在执业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聘用单位提供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本规定的行为;

(五)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任何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四)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七)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违法从事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和注册所在地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应当撤销注册或吊销注册证书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和注册所在地省级地震局,注册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和注册所在地省级地震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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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6年。

2、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5年。

3、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3年。

4、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1年。

5、原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在核安全相关岗位上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安全综合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实践年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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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授权部门统一办理注册手续,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发《价格鉴证师注册证》。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不能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者,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未取得《价格鉴证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价格鉴证师的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的,须提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及时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吊销其《价格鉴证师注册证》:

(一)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脱离价格鉴证工作的。

(二)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价格鉴证师在经批准的价格鉴证机构执行业务,价格鉴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须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价格鉴证师根据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需要,接受委托,执行相应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价格鉴证师具有在价格鉴证报告上签字的权力,并对价格鉴证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师应当遵守价格鉴证法规、执业守则及技术规程,保证价格鉴证结果的客观公正,接受继续教育和按规定参加执业培训,为委托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 价格鉴证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证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

第二十五条 价格鉴证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 价格鉴证结果失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关的价格鉴证师追偿。

第二十七条 价格鉴证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也可以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价格鉴证师回避。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价格鉴证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给予暂停执行业务、吊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价格鉴证师注册证》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对价格鉴证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关键岗位上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凡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价格鉴证师。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试考务工作。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六年。

第十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同意,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

(一)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价格鉴证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和未经注册以价格鉴证师的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

(三)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行业务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鉴证报告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以个人名义承接价格鉴证业务的。

(八)因在价格鉴证及其管理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九)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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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 更多>>

国际投资分析师报考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金融行业从业六年(含六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

2.现任证券经营机构或证券研究机构中层管理人员;(单位开具证明)

3.取得AWFF其它职业资格一级证书。

以下条件必备:

1.最近五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暂行办法》,规定了报考CIIA考试的条件。由于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已得到ACIIA组织的认可,可以替代CIIA考试的国际通用知识考试基础部分和本地考试部分,因此,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全部五科的人员,可直接参加CIIA最终考试。目前,我会仅组织CIIA最终考试。

此外,按照CIIA考试在各国开展的惯例,部分从业人员可采用“老人老办法” (Experience Qualified Candidate, EQC)的原则,豁免部分考试。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暂行办法》中对我国开展CIIA考试中“老人老办法”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即2006年6月以前进行注册成为CIIA考试会员、从业五年以上、已取得证券执业证书的现任证券经营机构或证券研究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豁免我会资格考试部分,直接参加CIIA最终考试。根据ACIIA最新决定,“老人老办法”将延用至20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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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算师 更多>>

中国精算师协会加强党建工作和规范化管理专题培训班在京举行

411日,中国精算师协会加强党建工作和规范化管理专题培训班在京举行,中精协整顿组副组长、整顿办主任郭菁同志出席并讲话,中精协副会长王和同志主持会议。

郭菁同志通报了中精协在巡视和现场检查中反映出的问题,指出中精协要在整顿组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中精协整顿方案》,从党建、人事、业务和财务工作等方面进行全面整顿,在整顿工作中把握好“四个讲”,即讲政治、讲纪律、讲管理和讲专业。希望协会理事提高政治觉悟,积极参与整顿工作,切实发挥应有作用。要求秘书处认真吸取教训,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执纪监督,自觉服从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折不扣推进落实整改要求,以问题为导向,加强作风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国家行政学院原教务长陆林祥做了题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专题培训,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管理处专家李晶晶对目前行业协会商会政策进行了全面解析。中国精算师协会副秘书长刘东红对培训进行了总结,并向整顿办领导和理事汇报了整顿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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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准精算师 更多>>

关于2017年度申请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水平测试合格证暨会员证的通知

各位考生:

    2017年度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水平测试合格证暨个人会员证申请即将开始受理,对已通过全部测试科目并满足相应条件的考生,在提交申请通过审核并完成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后可获得协会统一印制颁发的中国(准)精算师水平测试合格证书和中国精算师协会个人正(准)会员证书。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中国准精算师水平测试合格证暨个人准会员证应满足的条件:

1.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本科在读)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

2.通过A1-A8全部科目的测试或通过转换视同全部通过A1-A8科目的考生(转换规则详见附件1)。

3.报名参加中国精算师职业道德教育培训课程。

(二)申请中国精算师水平测试合格证暨个人正会员证应满足的条件:

1.具备中国准精算师资格或中国准精算师水平测试合格证。

2.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寿险方向:通过F1LF2LF3F8科目,并在F4F9F103门科目中至少通过1门科目。

2)非寿险方向:通过F1GF6F7F8科目,并在F2GF5F9F104门科目中至少通过1门科目。

3)特别说明:20101231日(含1231日)之前获得中国准精算师资格的考生可按照如下要求申请:

寿险方向:通过F1LF2LF3科目,并在F4F8F9F104门科目中至少通过2门科目。

非寿险方向:通过F1GF6F7科目,并在F2GF5F8F9F105门科目中至少通过2门科目。

3.具有3年以上(含3年)的精算或金融领域相关实务经验,并且需要两名正会员推荐,其中至少一位具备中国精算师资格。

4.报名参加中国精算师职业道德教育培训课程。

二、申请方式

本次采用网上申请方式,申请时间为32810:00-41718:00申请者需登陆网址www.e-caa.org.cn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申请者同时需打印申请登记表及提供二寸免冠照片一张,于417日前以快递形式邮至以下地址(邮件以寄出日为准,逾期申请视为无效)。

收件人:李静

电话:010-50959153

邮箱:kaoshi@e-caa.org.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E801(邮编:100013)

三、审核

通过审核名单将于4月下旬在协会网站www.e-caa.org.cn公布,审核通过后申请者需登陆个人账户进行在线缴费,缴费时间另行通知,费用标准如下:

http://www.e-caa.org.cn/GetImage?bt=kindeditorFile&sd=image/20170327/&fn=20170327140532_760.png

四、精算师职业道德培训

(一)培训课程

1. 职业道德教育

提高精算师职业道德意识,明确执业原则,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时刻保持职业操守、遵守监管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 专题讨论培训

根据设定精算师在未来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不同情形,讨论精算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实际应用问题。

(二)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75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地点:北京。

(三)注意事项

参加中国精算师职业道德教育培训,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着正装、准时参加,因故无法参加者,将不予颁证;专题讨论培训需自备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移动设备。

五、特别提示

(一)在申请期间,协会尽可能保障网站的畅通。由于多数申请人习惯在申请起止日进行操作,会造成一定的网络拥堵,请广大申请者注意合理安排时间。申请期间如遇到网站无法打开等技术问题,请拨打电话:010-50959167

(二)申请人可登陆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水平测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本人的历年考试成绩。

                                   中国精算师协会

                                    201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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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更多>>

注册咨询工程师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2、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6年;

3、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4年;

4、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3年;

5、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2年;

6、获非工程技术类、工程经济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人员,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

7、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2个科目:

(一) 符合考试认定范围, 但在考试认定中未获得通过的人员。

(二) 获国家计委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及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 在2002年底前按国家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四) 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工程技术类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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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 更多>>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领取律师执业证。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

第六条 实习人员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实习人员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论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

第七条 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

第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通知申请人。

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当加入住所地律师协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执业证的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

第十三条 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申报注册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注册机关。

办理注册手续,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工作总结;

(二)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四)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对于提交材料不合格的,注册机关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本办法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可以暂缓注册,并通知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一)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第十六条 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由本人申请,注册机关核准后,应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每年注册结束后,对于准予注册的律师,注册机关应在报刊上公告。

第十八条 律师受停业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于处罚期满后发还。

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律师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第二十条 律师执业证损坏或遗失的,由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损坏的,应交回原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遗失的,应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一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领取律师执业证,按司法部有关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的规定执行并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对律师执业证的发放、注册、收缴和吊销建立登记制度、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施行。1989年3月30日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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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骋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专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 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 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 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 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平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冶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下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时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 为医师接受继续 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 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 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 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六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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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机构承担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证书上登记盖章,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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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护士证书申请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无精神病史;

()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 、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八、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九、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十三、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十四、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十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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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养学会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考试目的

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是评价申请者是否具备营养师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二条  考试组织管理

中国营养学会注册营养师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工作。教育和考试工作组负责制定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组负责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报考条件

符合《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

第四条  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基于注册营养师和注册营养技师的课程学习和工作要求,实践技能部分原则上不少于60%-70%。

第五条  考试大纲

注册营养师教育和考试工作组拟定《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大纲》,具体内容和参考书目将随考试公告同期发布。

第六条  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第七条  考试时间和地点

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每年1-2次。考试时间由中国营养学会注册营养师工作委员会提前3个月向社会发布。考试结束3个月后公布成绩。

按《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考点设在经中国营养学会认证后的考试基地。

第八条  考生报名

考生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要求,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务管理

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不得强迫应试人员参加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十条  保密要求

考试管理部门和考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违纪处理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成绩发布

通过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者,经公示成绩无异议后,发放考试合格通知书。

第十三条  其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营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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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下半年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

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有关地方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现就2018年下半年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两个级别)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区域范围和考区选择

2018年下半年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同时举行。各个考区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和联系方式,见附件1。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4号)要求,请报名人员在自己现工作或户籍所在的省(自治区)报名考试;现工作或户籍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请在本市报名考试。

二、考试报名基本条件和其他条件要求

(一)考试报名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与规范;

2.秉承诚信、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3.恪守职业道德。

(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报名其他条件要求

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考试报名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中专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

(三)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其他条件要求

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考试报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4.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6.取得博士学历(学位)。

三、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范围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共2个,分别为《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考试内容范围为《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所确定的范围。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共4个,分别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考试内容范围为《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所确定的范围。

在报名时,符合免试部分考试科目条件的报名人员,可申请免试1个考试科目。免试部分考试科目条件及有关规定,见附件2。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简称中房学)根据上述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组织编写了相应的考试用书(2018年第二版)。报名人员可在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www.agents.org.cn)“资格考试”栏目查询考试大纲、考试用书购买方式,自愿购买。

四、考试报名和准考证打印

(一)考试报名时间

2018年下半年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7月31日止。

请报名人员在上述考试报名期间登录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www.agents.org.cn)“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服务平台”(简称考试服务平台)报名,并于2018年8月15日前交纳考试费。报名成功以交纳考试费为准。

(二)考试费标准及交纳

考试费为每科次人民币90元。报名人员在报名时通过考试服务平台交纳考试费。考试费交纳后,原则上不予退还。

除中房学收取考试费外,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考试服务机构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报名人员收取任何考试性质的费用。

(三)考试费发票下载

9月5日起,中房学将为报名人员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考试费电子发票下载方式如下:

1.登录考试服务平台下载;

2.登录报名时预留的电子邮箱下载;

3.在发票通网站(www.fapiao.com)下载。以报名时预留的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码为用户名在发票通网站注册后下载。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及使用规定与增值税纸质发票相同,可下载打印使用。依据税务部门相关规定,个人抬头考试费发票可报销。

(四)考试报名注意事项

1.考试报名条件和免试部分考试科目条件中涉及相关年限的截止日期均为2018年12月31日。

2.报名时上传的证件照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报名人员慎重选用。照片具体要求如下:照片文件为JPG或JPEG格式,像素为295px×413px,尺寸为1寸证件照(62.5px×87.5px),大小约为10KB,底色为白色。

3.符合免试部分考试科目条件的报名人员,应在报考信息中的“免试条件”栏目中选择相应免试条件和免试科目。报名人员可以放弃免试。如果在“免试条件”栏目中选择“无”的,则为放弃免试。

4.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上传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

为便于统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情况,请报名人员在填写报考信息时,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5.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如实填报有关信息、上传证明材料,保证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报考信息一经地方考试实施机构审查通过后,原则上不可修改。

(五)准考证打印

报名成功的人员可于2018年10月12日至21日期间,登录考试服务平台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安排

(一)考试日期和地点

考试日期为2018年10月20日(星期六)、21日(星期日)。各个考试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二)考试时长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5小时。

(三)考试方式

所有的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简称机考),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中房学将于2018年9月20日至10月19日在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开通机考练习,报名人员可在此期间登录考试服务平台提前熟悉机考环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

六、考试成绩查询和资格证书领取

(一)考试成绩发布与查询

考试成绩将在考试日期后2个月内发布。届时,报考人员可登录考试服务平台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打印成绩单。

(二)考试成绩滚动周期

各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办法。

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2个)考试科目的考试;但是,符合免试部分考试科目条件且未放弃免试资格而仅参加1个考试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考试科目的考试;但是,符合免试部分考试科目条件且未放弃免试资格而仅参加3个考试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三)资格证书领取

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应试科目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将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相应级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领取资格证书通知发布后,请考试合格人员向报名时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领取资格证书。

七、相关要求

(一)地方考试实施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通过考试服务平台的管理员入口进行报名人员资格审查、数据统计工作。资格审查完成日期应不晚于2018年8月10日。

(二)地方考试实施机构应在考试日期之前对考点选址、机位数量、考场准备等工作进行全面仔细检查;在考试期间应安排巡考人员对考场纪律进行认真检查,严格要求监考人员执行考场相关规定:

1.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计算器等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2.考生进入考场,监考人员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件。

3.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考试期间,地方考试实施机构要有专人值班。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的值班电话为010-88565380、88565970。请地方考试实施机构于2018年10月15日前将本机构的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发邮件至jjrks@cirea.org.cn或者传真至010-88083156。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咨询有关考试政策问题,可联系地方考试实施机构;咨询有关考试服务平台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0531-66680723;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021-61948896。

(二)中房学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也从未授权或者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相关考前培训。

地方考试实施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18年下半年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考试报名及考试实施过程中如果遇有问题,请及时向中房学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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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验船师报名条件

1.工学类、理学类专业

(1)A级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船舶和海上设施、集装箱或渔业船舶检验,相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船舶设计,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检测,海事管理,渔政渔港船检管理,船舶驾驶,轮机管理,电气管理,消防检测,无损探测,测厚;下同)满3年;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2)B级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3年;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3)C级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3年;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4)D级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2.非工学类、理学类专业

获得非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学历或学位人员,只可申请参加B级、C级或D级考试,且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相关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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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质量检验师报考条件

 根据《质检总局人事司关于2015年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2015年棉花质量检验师考试报名条件详情如下: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两部分考试或申请参加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中的其中一部分考试:

1.取得棉花检验及相关专业(棉花种植与加工、纺织、仪器仪表等,下同)中专学历,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满7年;

2.取得棉花检验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满5年;

3.取得棉花检验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满3年;

4.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满1年;

5.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满4年;

6.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7.2014年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理论考试或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的其中一部分考试合格者。

(二)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发〔2007〕78号)文件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具备本通知上述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两部分考试或申请参加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的其中一部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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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计量师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全国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查上报工作以及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四条 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五条 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初始注册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所申请注册执业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二)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含企、事业单位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
  第六条 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
  (二)经聘用单位考核合格。
  第七条 在注册计量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注册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注册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 
  (二)申请变更专业项目类别的,应当提供相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及聘用单位同意证明。
  第八条 相应级别的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需按照规定通过资格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
  第九条 《计量检定员证》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程序取得。
  第十条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需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后,按照规定通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取得。
  第十一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组织(机构)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指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计量组织(机构)不具备相应能力,可以由质检总局或其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组织考核。
  质检总局可根据需要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组织(机构)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
  第十二条 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并根据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需求,按计划分批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 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组织考核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申请表;
  (二)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请考核的计量专业项目类别由质检总局发布的《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确定。
  第十七条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包括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及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包括相应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全过程的实际操作、计量检定(校准)结果的数据处理和计量检定(校准)证书的出具等;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包括计量专业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技术法规、相应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以及使用维护知识等。
  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分别按百分制评分,其中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70分为及格,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60分为及格。
  第十八条 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应当在满足相应计量技术法规要求的条件下进行。每个计量专业项目考核需聘请2名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5年以上且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作为主考人,其中至少1名为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没有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时,可以聘请相近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作为主考人。
  第十九条 组织考核单位对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均合格的申请人签发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并对申请人的考核成绩进行备案,保留申请材料及考核档案2年。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为2年。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二十条 初始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有关继续教育要求。
  (二)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 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审批表;
  2. 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
  4. 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5.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及复印件;
  6. 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报材料的审查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五)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注册证》。《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延续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注册计量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30个工作日前,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延续注册除需要提交初始注册规定的1256条材料外,还需提供按规定完成的继续教育证明、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及《注册证》。
  (三)延续注册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同初始注册。
  第二十二条 变更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变更注册包括变更计量专业项目类别(新增和注销专业项目)和变更执业单位(变更执业单位和执业单位更换名称)。在注册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二)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 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批表;
  2. 《注册证》;
  3. 申请新增计量专业项目类别的,提交相应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和聘用单位同意新增计量专业项目的证明。
  4.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提交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及复印件、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证明;工作单位更换名称的,提交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变更注册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同初始注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注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八)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销注册应当由注册计量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注册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注册计量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可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注销和《注册证》失效人员名单。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计量专业项目主考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取消其承担相应考核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相关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申请人因客观条件限制,仅申请考核计量专业项目或子项目中部分内容时,需经组织考核单位同意。考核完成后,组织考核单位应在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上注明考核通过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当按照《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的项目分类提出注册申请,并根据本人持有的《计量检定员证》注明已掌握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及相关信息进行审验,确定其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管理,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将注册管理有关情况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格式式样及本规定所涉及的其他有关格式式样,由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由质检总局发布并根据需要更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格式式样(略)
  2.《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2013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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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9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下放管理层级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任何人不得以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名义出具珠宝玉石质量检验证书,也不得从事应由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担任的岗位工作。
    
第四条 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注册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日常监督和指导,对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具有发布权。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应当按《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质检人[2002]298号)的有关要求,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公示及说明

    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的依据、申请条件、承办机构及承办人、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每次核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时,通知新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办理注册的有关事宜和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对公示内容要求予以说明的,应对公示内容提供准确可靠的说明。

    第三章 条 件

    第十条 申请首次注册必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审核同意;
    
(五)申请注册时年龄未满70周岁。
    
第十一条 申请延续注册除具备首次注册的条件外,还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在有效期内;
    
(二)变更注册申请人与原注册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岗位。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三条 首次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首次注册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提出申请。
    
(二)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
、填写完好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的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附表1);
    2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审验,审验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
、申请材料完备无误的,应受理申请。
    2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材料全部内容。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或代理人当场补正,经审核无误,应当受理申请;不能当场补正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所提交的全部材料。
    3
、受理后,可当场作出批准注册决定的,应当场办理注册手续,核发注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作出是否批准注册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决定的,视为批准注册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延续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除首次注册规定的内容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上一注册期内接受规定内容和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或规定的可视为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2
、执业单位对申请人在上一注册期内的业绩考核意见。
    
(二)延续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变更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变更执业单位,本人应从发生变动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向变更后的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申请变更注册,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
、填写完好和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跨省变更注册的须一式3份,附表2);
    2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
    
(三)变更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并收回原注册证。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时,办理变更注册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办结的变更注册申请表,送交原注册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份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应当与受聘执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与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服从聘用单位管理,主动接受注册管理实施机关的监督。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每年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执业业绩进行考核。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
    
第十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的专门档案,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违反岗位职责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有效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的,自规定的截止时限起,2年内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都必须参加或再次参加规定内容和学时的继续教育。2年内不能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的,其执业资格证书随之失效;若要再次取得执业资格,须重新报名参加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执业规定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执业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告诫。对情节较重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处以暂停以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名义开展工作的处罚(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注销注册: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以及其他应做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失效处理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或变换执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或变更注册,继续以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名义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活动的;
    
(三)脱离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工作岗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开展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业务,时间连续满2年的;
    
(四)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五)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检验报告的;
    
(六)在执业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活动,或同时在2个及2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注销注册人员,其执业资格证书随之失效。若要再次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须自注销之日起3年后,方可重新报名参加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和执业资格证书失效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收回其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并上交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处理。在办理注册过程中,作废的注册证,也应上交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予批准注册和注销注册的,要在做出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送交本人。书面决定中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注册和执业。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每年1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3)及电子版报国家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工作机构备案核查。经核查无误,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的注册人员名单。
    
第二十七条 对注销注册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做出注销注册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4)及电子版报国家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工作机构备案核查。经核查无误,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近期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八条 实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执业资格注册管理费用,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质技监局发[1998]08号)即行废止。对按照《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人员,其备案有效期满后,按本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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