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证书撤回、撤销和注销的区别
近日,住建领域启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在建设窗口办件中,经常有人询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有什么区别?”,在此一并为大家解答:
1.撤回。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2.撤销。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3)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撤回”是企业的原因,“撤销”是许可机关的原因,“注销”是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