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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全面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省厅《关于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内控体系核查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18〕15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对2017年度全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安全动态年度平均记分排名前100名的施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采取以下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开展项目延伸检查。对上述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开展延伸检查,由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监管部门要立即督促企业对辖区内承接的所有在建项目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可结合“双随机”监管或各类检查工作,对每个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现场专项检查,重点核查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发现企业自查自纠流于形式、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同拒绝按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每次给予施工单位Mi记5分。
二、开展省内企业内控体系核查。对省内施工企业的每个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监管部门结合现场检查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价,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表A-5,其中序号6“评定项目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改为工伤保险,下同),于2018年10月30日前书面函告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并抄报省厅。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汇总企业在省内所有项目的评价情况,并组织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价,评价为不合格的应严格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开展省外企业内控体系核查。对省外施工企业的每个工程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监管部门结合现场检查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价,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表A-5),于2018年10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厅。对省外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表A-5)中存在实得分数为零的项目、或者该评分表实得分数低于70分、或者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及相关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检查且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工程项目监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由省厅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汇总企业在省内所有项目的评价情况,认定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不合格的,省厅将书面函告企业注册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建议严格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省厅对各地执行上述监管措施情况实施挂牌督办。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在2018年12月10日前,汇总本辖区内在建项目延伸检查和企业内控体系核查情况,书面报告省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