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阅读次数:354 发布时间:2018-08-22 09:14:47 文章来源:福建省建设人才和科技发展中心

福州、漳州、泉州、龙岩市房管局,莆田、三明、南平、宁德市建设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企业申请一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的,由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省厅负责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的,由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厅审批;企业申请三级资质(含暂定三级)核定、资质变更的,由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将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含暂定三级)审批情况,在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厅备案。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即暂定三级,申请条件除可以不具备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外,其余条件应按三级资质的标准核定。在暂定期内,如果企业未能承接到物业管理项目,则其资质失效;如果企业承接了物业管理项目,则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在暂定期一年届满前一个月申请核定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
  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应体现物业管理的性质特征。
  三、根据《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一、二级资质条件中应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从201111日起,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一级资质时,其物业管理项目中应有一个及以上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或两个及以上获得“福建省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二级资质时,其物业管理项目中应有一个及以上获得“福建省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或“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
  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实行网上公示。凡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二、三级资质核定的,应将企业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等通过有关网站进行公示,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对在公示期内收到实名投诉举报的,应进行核实处理。
  五、继续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持证上岗制度。物业服务企业经理应持有原建设部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省建设厅)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经理岗位证书;部门经理、管理员应持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省建设厅)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持岗位证书满三年的,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复检验证。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复检验证未通过的,其岗位证书无效。
  国家实行物业管理师执业制度后,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符合有关规定。
  六、物业管理项目类型、建筑面积以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记载的为准。物业服业企业受聘提供咨询、顾问或受聘提供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单项服务的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资质等级管理规模。建筑区划内,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物业管理项目类型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物业管理项目类型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七、己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物业管理项目备案,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出具备案证明。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在“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八、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当如实向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和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提交其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13项违规行为的证明,并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九、省外一、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我省境内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含顾问项目)后,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资质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或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备案。企业应将备案结果及时告知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申请备案企业应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系统”填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物业服业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表样附后);
  (二)申请报告和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合法的资信证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交验原件);
  (五)在我省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交验原件)和劳动合同。其中被授权人应持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被授权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中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不少于3人;
  (六)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复印件;
  (七)在我省受聘提供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
  十、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通过强化资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要建立完善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应于每季度末向省厅政务服务中心报备本季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情况。
  十一、本通知自201091日起施行。此前省厅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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