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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目的
为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确保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作能力。
二、考核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考核对象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见附件一。
四、考核条件
参加考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考核内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见附件二。
考核内容分掌握、熟悉、了解三类。其中掌握即要求能运用相关特种作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熟悉即要求能较深理解相关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了解即要求具有相关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
六、考核办法
(一)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核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试行)见附件三。
(三)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七、其他事项
(一)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及档案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加强考核场地和考核人员队伍建设,注重实际操作考核质量。
(二)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三个月。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